立法会:1998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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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理律政司司长温法德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二读1998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8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旨在废除民事法律程序中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并引入一个较为简化的制度,使该等证据被接纳为证据,以改善民事法律程序有关传闻证据的现有法例和程序。

  本条例草案是按照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七月所发表的报告书内的建议而拟订。

  凡属于由证人声称根据别人所告知的事宜而就某项事实所作的证供,不论他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得知有关事宜,其证据都被指为传闻。这类证据历来均予以审慎处理。在普通法中,传闻一般不被接纳为所提出事实的证据,但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这些例外情况,是司法人员根据其多年经验,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有充分理由可信赖这类证据,而逐渐引申出来。

  在香港,《证据条例》第IV部所载的法定制度取代了普通法规则及普通法中的例外情况,该条例第IV部是根据《1968年英格兰民事证据法令》制定的。不过,这个法定制度保存了若干沿用已久的规则,这些规则管限以前按普通法可接纳的传闻证据的可接纳性,使现行的案例法可以保留并容许其发展。

  该条例所述的传闻陈述类别不会无条件获接纳为证据。有意援引这类陈述的与讼人必须遵照按《英格兰最高法院规则》所制定的《高等法院规则》第38号命令指定的程序规定行事。举例来说,这些规定包括拟援引传闻证据的一方,须在不迟于申请编排审讯之前21日内发出通知,表示有意作出此举,对立的一方如希望作出传闻陈述的人出庭,则须送达反通知书。

  现行的规则被批评为过于复杂和浪费资源及时间。就法律改革委员会的谘询文件作出回应的人士之中,绝大多数支持取消现行规则。

  在许多普通法司法区,对于传闻证据的规则也有类似的批评,而且不少地区已经实际上废除了有关规则。在英格兰,《1995年民事证据法令》已废除了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规则。本条例草案大致上是根据这项法令拟定的。苏格兰也凭借《1988年民事证据(苏格兰)法令》实施类似改革,在这项法令下,传闻规则及就传闻证据作事前通知的规定,均被取消。

  法律改革委员会注意到,民事诉讼的最新发展趋势,是把所有有关证据提交法院,然后由法院决定给予此等证据多少分量。他们认为,有关的证据不得纯粹以证据属传闻为理由而被拒绝接纳。对于传闻证据,所考虑的不应是可否接纳的问题,而是应该给予此等证据多少分量。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不论是否有陪审团,含有不论何种程度的传闻成分的证据,均应被接纳为证据。同时,为避免因放宽传闻证据规则而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应该订定保障措施。

  法律改革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取消目前对传闻证据通知和反通知书的规定。关于是否需发出通知的问题,应该由诉讼各方自行作出非正式安排。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即使没有传闻证据通知,现行的司法个案管理制度和有关各方须于审讯前交换证人陈述的规定,已有助确保因提出传闻证据而引起的问题可在审讯前得以解决,也可减少在审讯中出现令人意料之外的情况。此外,如未有发出拟提出传闻证据的非正式通知,法院有权在行使其有关控制法律程序及讼费的权力时,将此列入考虑范围。

  法律改革委员会亦知悉现行有关文件副本和业务纪录的可接纳性的法律有问题。首先,根据现行的法律,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载于一份文件内的传闻陈述,是否可藉出示由该文件副本所复制出的副本来证明,仍没有明确规定。在现今的商业社会,使用副本文件,甚至是副本的副本,极为普通。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文件内的陈述可以藉出示该文件,或出示该文件按法庭认可的方式认证的副本予以证明。副本及正本之间相隔的复制次数多少并不重要。

  其次,管限接纳业务纪录,包括电脑纪录的现行规则不合时宜和累赘,而且不能配合现今自动化办公室的要求。管限接纳纪录的现行规则,是假设有人提供纪录所载的资料。但如要证实某项资料并无载于纪录内,则可能出现问题,因为不存在的资料不可能有提供资料者。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由一个简化的制度,取代目前的制度。业务的电脑纪录,应该像其他业务纪录一样,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获接纳为证据。法律改革委员会亦建议,不载于纪录内的资料,可由该纪录所属业务或公共机构的高级人员,以口头证据或誓章正式加以证明。

  政府接纳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建议的新制度会改善民事法律程序的效率,和取消费时和昂贵的程序上的规限。

  我现在要谈及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第2条取消《证据条例》第IV部。该条废除民事法律程序中排除传闻证据的普通法规则,并订定保障措施,防止因废除有关规则而出现滥用的情况。条例草案亦规定不论副本与正本之间相隔的复制次数有多少,文件副本亦可被接纳为证据。此外,它亦就业务纪录被接纳事宜,引入较为简化的制度,并就“纪录”一词提供一个广泛的定义,以涵盖各种形式的纪录。此举将会容许业务上的电脑纪录,按照与其他业务纪录一样的方式,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被接纳为证据。

  条例草案第3、4、5及6条对《证据条例》及包括《高等法院规则》等其他法例作出相应修订。

  主席,条例草案会改善民事法律程序中有关证据的法律。草案清除了我们法律中一些欠妥善的地方和不切实际的规定,并可使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诉讼各方,节省时间和诉讼费。我谨向立法会推荐这份条例草案。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