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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全面直选」的动议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首先要多谢各位议员就今日的动议辩论发表多方面的意见。我很细心聆听每人发表的谈话内容。
五月二十四日,香港市民再一次创造历史。在特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当日,有接近149万名选民冒风雨前往投票,投票率高达百分之五十三,远远超越历届的纪录。
选举过后,各界对高投票率,都有不同的解释。较多人认为这反映出市民日益增强的公民责任感。这个看法在选举后外间所进行的多次民意调查都清楚反映出来,至于是否显示香港人对加快民主步伐的诉求,则见仁见智,政府对此看法有所保留。但是这并不能被演绎为政府认同香港人对民主没有诉求,或在政治上不成熟的看法。
刚才陆恭惠议员和李柱铭议员不约而同地提过我所写的香港家书,他们比较武断地下结论说我对民主有负面的看法。我刚才藉住小休时间问李柱铭议员是否看过我的家书,他说只看过报章的报道。
这次选举是特区按照基本法踏出发展民主政制的重要的、亦是非常成功的第一步。我们的最终目标十分清晰明确,就是要达至基本法所列明的全面落实普选。
我要清楚明确指出,香港已经实行普选,法律经已保障市民的政治权利。由普选产生的议员按部就班地增加。所以对指责现时香港政制并不民主的讲法,我不敢苟同。根据基本法,2000年举行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以及2004年举行的第三届立法会选举的直选议席都会增加,最终达至全面普选立法会内所有议席。有没有民主从来都不是争论的焦点,焦点是达至全面普选的快慢问题。正如今天辩论的课题,就是应否即时增加直选议席的数目至60席,行政长官应否即时由一人一票普选产生。我认为讨论应否推行全面直选的同时,一定要考虑加快民主步伐所带出的其他重要问题,否则我们的讨论会流于片面及有欠周详。其实这论调已有几位议员提过,我一会儿会较为详细解释。
一直以来,有关本港政制发展的讨论,往往过于集中直选议席的数目,以及应否即时推行立法会及行政长官的全面普选。须知道,民主并非单单在于直选议席的多寡,或发展步伐的快慢,同样重要的是要考虑整个政治制度的配合,例如:怎样妥善处理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怎样保持政府正常运作?怎样将社会的需求和市民的期望,转化为合适的公共政策?此外,我们亦必须考虑到当前香港的经济及社会环境,必须保持本地及海外投资对香港前景的信心。
我们首先要看清楚基本法为特区未来的政制发展所勾划出的蓝图。立法会地区直选的议席会在未来数年逐步增加:2000年第二届的直选议席会由20席增加至24席,而2004年第三届则会增至30席。基本法第68条亦已清楚说明,立法会的议员最终由普选产生。附件二清楚列明,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该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我们是有这个基制,这个进程。
关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基本法第45条亦清楚指出,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附件一亦提供了机制,指出 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今天的原议案要求在2000年及2002年,以直选方式产生全部立法会议员及行政长官。但因为牵涉问题众多,实在不能及时解决,所以是一项不切实际的构思。我为何这样说?首先,无论立法会之内或之外,对原议案的看法分歧很大,距离共识甚远。况且对怎样处理影响深远的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关系的讨论,尚待展开,遑论要达到一个适合香港运作的共识。第二个问题是假设能够达至共识,落实之前必须修改基本法,其中会涉及维护基本法宪制稳定性方面的考虑和讨论。第三个问题是很实际的,政制事务局经已展开有关2000年第二届立法会选举的筹备工作。除非在三数个月之内能够在以上两个重大课题达至共识,否则我们实在没有可能在这时间内落实有关的安排。
政制发展不可能只是单一地争取全面直选,而忽略其他相关的考虑。试想想:假如立法会所有的议席都由直选产生,迟早立法会极有可能有多数党的出现,因而对基本法所安排的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造成冲击。我相信没有人可以保证多数党(当时若有多数党)经常支持政府提出的议案。假若多数党经常不表认同,那对政府的有效运作有什么影响?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什么影响?如果行政长官同样是经由全民直选产生,那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再,其他重要的问题如行政长官与公务员体系的关系、政府主要官员的任命制度、政党政治等,都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小心考虑,然后作出相应安排。
在这件事上,政制事务局责无旁贷,定会肩负有关的各项分析及研究。一个比较明显的步点是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安排及经验,以期订出一个比较适合香港的政制模式。我们一定会研究不同的议会制和总统制。举例来说,英式的议会制下,行政和立法互相重叠,实际上权力集中在议会内的多数党身上,这明显与基本法所订的政治体制有抵触;而美式的总统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但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如果我们采用相同的制度,会与基本法中有关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等条文并不相符,所以我们一定要仔细地研究。我们亦会列出各项制度的优劣,以及有没有与基本法的规定有所抵触;若有,解决方案如何。由于问题复杂而需考虑的层面甚多,预料所需之准备过程将不少于构思任何主要政策的时间,亦即是说所需时间将很可能长达数年,远远超越2000年,甚至 2002年。
基本法作为香港法律体制中最重要的宪制文件,其稳定性是非常重要的。任何国家或地方,若要修订宪法,必须经过广泛谘询、反覆讨论。同样地,对于任何修改基本法的建议,我们都必须作出深入而周全的考虑,以及让各界作出全面讨论,从而达至共识。假若我们在基本法实施仅短短一年后,便轻言提出修改,这对基本法的稳定性必然带来冲击。如果修改基本法的大门一开,很可能引发其他未经充份讨论,或没有广泛支持的诉求,这样对香港的政治稳定及经济发展并无好处。基本法第159条就基本法的修改作出了规定,这说明我们可以修改基本法,我们并没有说不能修改基本法,我们若要改基本法的考虑,我刚才已清楚说明,目的就是要维护这宪制性文件的稳定性。
我必须在此再次强调,政府一向以来未有表达过民主步伐不能加快、基本法不能修改的论调。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已提供了于2007年后达至全民普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全部议席的机制。基本法第159条亦提供了修改基本法的机制。我们认为问题的重点是时机是否成熟?整个社会是否已做好充份准备?整个社会是否已经就修改基本法这影响深远的建议达至共识?
这个共识应当涵盖香港整个政制发展的模式,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以及我刚才提及的其他相关的问题。就程介南议员所提出的建议,政府会在进行全面深入的政制检讨之后,于适当的时候,就如何达致全面直选立法会议员的目标,提出可行的方案,并广泛谘询市民的意见。我们希望透过深入而全面的讨论,社会各界可以就这重要的问题达至共识,然后根据基本法所订立的机制,去决定2007年以后的民主进程。我们现在不能定下一个时间表,因为我们有很多工作尚未展开,我刚才提过这个工作会很繁复,所需的工作需时较长。
至于陆恭蕙议员提出的修订,建议要设立一个宪制会议来讨论有关问题。在这阶段,我们并未就讨论政制发展的具体方式和如何进行谘询作出决定。就宪制会议来说,不同国家或地区,如澳洲、南非、苏格兰、北爱尔兰等地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但宪制会议一般都需要比较长时间作出周详的计划和部署。以澳洲的经验为例,自1991年有团体建议成立澳洲共和国后,政府成立了委员会研究有关问题,并为宪制会议进行筹备工作,包括为会议订下议程和辩论程序,以及以委任及选举形式挑选会议成员等。经过了多年的筹备,宪制会议在98年初正式召开。在开始七年后,在宪制会议就应否成立共和国有了倾向性的表示后,据了解最快要到99年底才以全民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在这之后,还需要进行修宪程序。由此看来,任何有关更改宪法内容的部署,由谘询提案以至落实的过程,都需要较长的时间,非三数年之间能够完成。无论如何,我们都会积极研究一套合适的方法,让市民大众去讨论和发表意见。所有这些准备工作,我们必会有周详的计划,按部就班地进行。
未来数年会有更多的选举,包括明年的区域组织选举,2000年及 2004年立法会选举及2002年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我们会继续推广公民教育,呼吁更多市民登记为选民,以及加强宣传鼓励更多选民去投票,行使他们的政治权利,让他们熟习这个过程。我们希望透过这几年的时间,让市民对选举及政制有更深入的认识。同时我们就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将有更深入的运作经验。届时我们将有更成熟的条件,去决定如何推行全民普选,以及理顺行政立法关系等重要问题。
由此可见,政制事务局于未来两、三年间,在选举及政制发展的范畴上,工作会非常繁重。当然我们会致力研究及考虑各种处理行政及立法机关的不同安排,以供市民讨论。但按照目前的情况看来,期望能够就原议案所提于2000年选举之前提出一套深思熟虑的方案是不切实际的。最后,我想各位都会认同我的看法,第一届立法会选举已经为我们逐步发展民主政制奠下良好的基础,使我们能够按照基本法的有关条文,在社会得到共识之后,用最快的时间去达到最终透过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及全部立法会议员的目标。
今天的动议辩论是一个好的开始去讨论这些重要的问题。正如我刚才所说,已经很细心聆听各议员的意见,并会慎重考虑这些意见。与此同时,政府会继续竭尽所能,按照基本法的蓝图坚定地发展民主,同时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未来数年举行的各项选举活动,让整个社会累积经验为将来的政制讨论作充份准备,并为日后全民普选建立稳固的基础。
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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