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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运输局局长吴荣奎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5(3)(b)条的规定而提出的决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依照议程,动议通过我名下的决议案。
除非本会藉决议作出豁免,否则《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6至第32条就公共巴士公司在其会计年度内可赚取的准许收益作出规定,以其每年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百分率为准则。
我们目前处理巴士公司加价申请的政策,是确保广大乘客及巴士公司之间的利益,能取得适当的平衡。而在审核加价申请时,政府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巴士公司提交的理据、其经营成本、服务表现、和市民的接受能力等。因此,所有现行巴士公司的专营权,均没有任何有关准许收益的条文。而我们在洽谈新的专营权时,也清楚表明,新专营权不会有规定巴士公司准许收益的安排。
有鉴及此,政府认为在本年三月三十一日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出的,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生效的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新巴)的新专营权,亦不应有同类安排。
按照《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5(3)(b)条的规定,除非立法会藉决议豁免应用这条例第26至32条内所有或任何条文,专营权将受上述各条文的规限。因此,我们须使条例第27、28、29和31条不适用于新巴的专营权,并保留下列条文:
(甲) 第26条,该条文为随后各条文所使用的词语作出定义;
(乙) 第26A条,该条文规定在确定与条例或专营权有关的经营成本或与服务相关的开支时,经济罚则的款额不得予以考虑;
(丙) 第30条,该条文使政府得以在专营权内,就巴士公司为其专营权目的或与专营权相关而使用或备存的固定资产,指明折旧率;以及
(丁) 第32条,该条文规定巴士公司须应财政司司长的规定,提供有关经营公共巴士服务的帐目和其他资料。
我谨此陈辞,动议通过上述决议案,使有关安排得以实施。多谢主席女士。
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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