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修订条例反映最新铁路保护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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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梁宝荣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订

《建筑物条例》附表五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提出我名下的动议。

2. 此项动议旨在修订《建筑物条例》(“本条例”)附表5内附表所列地区编号3的说明,以适用于存放在土地注册处内,日期为1998年6月29日的图则。

3. 目前,附表所列地区编号3的定义是“地下铁路沿线各铁路保护区,即经前规划环境地政司签署并存放在土地注册处的编号MT/RP/1至21、MT/G/133、MT/RP/30至42、MT/G/115、MT/RP/50至65、MT/G/310、EHC/RP/1至5及EHC/019图则(日期为1992年3月17日)上所划定并加上黑边显示的地区”。

4. 铁路保护区是地下铁路建筑物边缘30米范围内的地方。在附表所列地区编号3所列的地区内的任何土地勘测和地下排水工程,均属于本条例所载的“建筑工程”定义范围内。依据本条例第14条,此等建筑工程,须要在施工前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和同意,以保障地下铁路建筑物免受影响。

5. 附表所列地区编号3的现有说明所提及的图则自从在一九八九年作出修订之后,并没有作出其他修订以反映地下铁路系统至今的改变。有关改变包括在钻石山、九龙塘及湾仔车站增设入口,以及荔枝角站的水冷喉管在新地点重新敷设。此外,由东涌线及机场快线组成的机场铁路的铁路保护区亦未涵盖在内。

6. 因此,我们已绘制一套新图则,取代现行的图则,而该等图则的编号亦相应修订为MTR/G/1至3、MTR/RP/1至46、MTR/RP/50至66,以及MTR/RP/101至170。图则的日期为1998年6月29日,已存放在土地注册处。

7. 我恳请议员支持是项动议,以确保附表5内附表所列地区编号3所适用的图则,能显示地下铁路系统的最新铁路保护区。

8. 主席,我谨提出动议。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