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证券(修订)条例草案(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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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上动议二读一九九八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一九九八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政府提出这条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为实行较早前公报关于正达证券客户的赔偿方案,提供一个清晰的法律依据与及便利实施。

正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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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达集团属下的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由于财政和流动资金方面出现问题而在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倒闭。事件中有逾一万名投资者受影响,其中有很多人声称,在未完全清楚后果的情况下,受人引导在正达财务开设保证金(俗称「짓展」)户口。政府与证监会和联合交易所在考虑过当时的市场情况,包括当时投资者信心普遍薄弱、事件对市场或会构成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能向该公司提出的申索数额后,遂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发表联合公布,表示会弹性处理正达客户的赔偿申请。联交所已按法例规定,给予申索人三个月时间递交索偿申请书,截至五月一日收到五千二百多份申请。经初步点算这些索偿申请,及清盘人提供初步的户口资料后,证监会和联交所已订出详细的赔偿安排,并于六月十日公布。有关详情已在条例草案的立法会资料摘要的附件中详列,我不打算在此重覆。

  政府希望透过实施建议中的安排,能以赔偿基金有限的资源,令本来根据法定限额仅能从摊分款项中获得极小量赔偿的小额申索,可以获得相当数额甚至十足的赔偿,而较大额的申索则仍可在摊分款项中享有原来应得的权利。有关安排的另一目的,是使发放赔偿予正达客户的工作可以更迅速进行。

法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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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一月底以来,在联交所等候申索人递交申请的同时,证监会和联交所一直在研究有关赔偿方案实施的细节。随后在三月份,政府首次从证监会得知,在现有法例的基础上实行建议中的安排,可能会有一定的实际困难和必须经过十分繁琐的途径,与及需要很长的时间。证监会在此后一段时间不断寻求法律意见,以图确定是否必须立法以便可以尽快实施有关赔偿方案。为了不延误落实建议的赔偿安排,我们亦决定同时展开草拟法例的工作。在拟定法律草拟指引的过程中,由于证监会和联交所分别寻求得到的法律意见有一些出入的地方,所以有关的工作亦花了一段时间。结果我们在六月初得到肯定和确实的法律意见,确认政府有需要修订证券条例,为赔偿安排提供一个清晰的法律依据与及便利实施。在律政司司长和法律草拟科的同事衷诚合作下,有关的条例草案得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可以赶及七月底提交立法会。

  条例草案旨在修改以下三个主要范畴 -

  (一) 使证监会可以动用其储备向赔偿基金注资;

  (二) 在按每名失责经纪为单位计算的八百万元法定赔偿限额以外,实施一项按每名申索人计算赔偿限额的机制;以及

  (三) 在核实和批准有关申索后随即支付赔款,毋须等待所有申索的核实和摊分赔款工作完成。

  建议亦包括把再循环发放的赔款上限,定于证监会在行使代位索偿权时,首先讨回的首八百万元。另外也清晰地界定当有关客户收到酌情赔款后,无论在以后的摊分过程会否再获得赔偿,赔偿基金的有关法定的责任将会被解除。有关法例的修订,对于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根据有关赔偿程序而提出的申索,亦具有效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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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我想特别指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希望受正达倒闭事件影响的客户,可以在这个新安排下尽快获取赔偿。同时赔偿款项也会比他们在现有法例的安排下所得的为多,甚至取回全数损失。正如我在上个星期「财经事务委员会」的特别会议中解释,这个赔偿方案是考虑了多个有关的因素,包括赔偿申请的总额、个别申请金额的多寡,赔偿基金的储备水平和可能需要作出赔偿的其他个案,与及维持基金在一个恰当稳妥的水平的需要,并谨慎地从上述各因素当中找出一个平衡。我们希望建议的赔偿安排,能够在减轻大部分受影响的客户的损失之余,不会引起一个所谓「道德风险」的问题,使公众对处理自己的投资和选择经纪时掉以轻心,与及对经纪管理其本身运作和解决问题的态度产生不良的影响。

  我想重申,本草案的目标是要确立正达赔偿方案的法律依据,以便受影响的客户可以尽早获得建议中的赔偿。本草案的唯一考虑是如何在现有法例的赔偿机制和原则下,引进所需的灵活性。从比较宏观的角度来看,我同意这些机制和原则本身可能有全面检讨的必要。而事实上,证监会和联交所已经展开这方面的工作,研究一套新的保险和赔偿制度,以切合目前쥝场的情况和监管及风险管理的要求,这套新的安排仍在设计和考虑中,证监会希望在本年九月谘询公众,并且在听取和考虑有关的意见以后,便会与联交所协商,制定新的建议。因此,在尽快向正达客户发放赔偿的大前提下,本草案并没有加入任何政策性的修订,这一点我希望议员们谅解。

  正达事件已经发生了一段时间,客户十分希望能够尽快取得赔偿。而这个也是我们工作的目标,相信也是各位议员的关注所在。我谨在这里呼吁各位议员支持我们的草案。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