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虚报资料滥用公屋资源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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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房屋局局长梁展文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耀忠议员的动议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的主要房屋政策,其中之一是为无法负担其他房屋的市民,提供租金合理的公共租住房屋。我们的公共房屋资源是非常有限,因此极有需要确保这些珍贵的资源,能够惠及真正有需要的人士。

  要公平合理地分配公屋的资源,其实是维系于一套诚信的制度。固然,房屋委员会基本上信任公屋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料,不过,我们仍然需要一套有效的机制,确保享有这些公屋资源的家庭是有真正的需要。根据今年四月修订的房屋条例,虚报资料的罚款额是与少付的租金挂,其作用不但能够增加对虚报资料行为的阻吓性,同时亦能充分反映出滥用公屋资源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政府认为这做法非常合适,而并非草率。

  现时,任何人士于申请公屋或向房屋委员会提供有关入息与资产的资料时作出虚假申报,即属违法。对此项罪行原来最高刑罚是监禁六个月及罚款五万元。在修订后的条例下,除原有的罚则外,更可以而并非必要对作出虚假申报的住户收取一笔额外的罚款,数额可相等于在有关期间少交租金的三倍。部份议员认为原来的罚则已有足够的阻吓作用,事实上是否真的如此?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自从房屋委员会去年中实施富户须要缴交市值租金的政策以来,原本的房屋条例内有关的罚则已经过时,所以刚才议员提到要证明过去的罚则是无效的问题,并不存在。即是说,现时罚则原则上最高可达五万元,但以一个原本要缴交市值租金的四人富户家庭来计算,由于他们虚报资料而欺骗房屋委员会的租金,每年可达大约四万元,如果以最长起诉期为六年来计算,即合共欺骗了二十四万元。显而易见,原来罚则的罚款,根本不足以发挥应有的阻吓作用。故此,并不存在证明罚则没有阻吓作用的问题。

  第二,新增的罚款使虚报资料的人士所面对的刑罚,与他所犯的罪行挂,这样做法,既是合情合理,也可以让法庭有足够的阔度和空间斟酌个别案件的情况,在一些法庭认为不应该判监情况下,仍然可以判定适当和足以产生阻吓作用的罚款。

  我更想指出,倘若立法会制止这项修订条例生效,则必然产生一种反宣传的作用,使有关人士漠视作出虚假申报这种罪行的严重性,以身试法。

  因此,主席女士,我在此恳请各位议员,支持经修订后的条例,提高对虚报资料人士的惩罚,否决梁耀忠议员的动议,让整个的《1998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可以如期在本年的4月24日起生效。

  多谢。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