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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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生福利局局长霍罗兆贞在立法会动议二读《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

  我们建议制订人类生殖科技条例,透过法定措施,以确保生殖科技在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并保障使用者和通过生殖科技出生的孩子的权益。我们于一九九五年成立生殖科技临时管理局,就草拟法例的工作,向政府提供意见。

  有鉴于生殖科技,涉及社会上多项问题,草案规定政府须成立一个法定的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负责不断检讨和监管生殖科技在香港的发展和使用。草案规定管理局的成员须广泛地来自社会各行业,包括医生、社工、律师及宗教人士等,使管理局在推行有关工作时,能全面考虑和顾及生殖科技所引起的各项医学、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等问题。

  在草案获得通过和实施后,提供生殖科技或进行胚胎研究的人士,须先领有牌照,才能在牌照上指明的地点进行有关活动,否则即属违法。管理局会拟备一份实务守则,就进行生殖科技及有关活动作出详尽指引,并要求提供此等服务的人士遵守。管理局在考虑是否为牌照续期时,会把负责人有否遵守守则列入考虑之内。

  草案规定任何人士均不可利用生殖科技以选择胎儿性别,但容许父母在获得两位医生的书面证明下,利用生殖科技,作出性别选择,以避免上一代患上的严重伴性遗传疾病,伸延至下一代。

  为尽量减少代母怀孕所引的各项伦理问题,我们建议禁止一切商业性质的代母怀孕安排,不容许妇女获付款而为另一对夫妇孕育胎儿。此外,一切关乎配子或胚胎及胎儿的卵巢组织或睾丸组织的商业交易以及复制人类胚胎,都会受到禁制。

  考虑到家庭生活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我们建议一般只应为已婚夫妇提供生殖科技服务,使有关的孩子能在父母的照顾和培养下成长。

  此外,草案亦规定管理局须备存一份登记册,纪录使用生殖科技,而又涉及捐赠配子或捐赠胚胎的个案,以及有关捐赠者的资料。凡年满十六岁的人士,可向管理局查证自己是否经由生殖科技程序出生。为了减低意外地发生乱伦的机会,他们亦可要求管理局查证他们与他们的结婚对象是否有亲缘关系。

  临时管理局和政府在草拟条例草案时,已审慎考虑和研究由生殖科技所引起的种种社会问题。我们各项建议的出发点,亦处处以使用者和有关孩子的权益为先。我相信现时草案的内容是为大多数市民所接受的。

  主席女士,我谨提出动议。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