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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卢镒辉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动议二读《一九九八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一九九八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最主要目的,是修订《酒店东主条例》和《酒店房租税条例》中“酒店”的定义;及《旅馆业条例》中“旅馆”的定义,以清楚界定这些定义的涵盖范围。
目前上述三条法例对“酒店”及“旅馆”所界定的定义,使到一些为某些限定类别人士(例如:只招待某一国藉人士或某一些旅行社的顾客)提供住宿的处所,可不受管制而经营。一九九六年高等法院的一宗判决,亦限制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在该案件中,法庭裁定招待预先订房的顾客的酒店,并不在条例的管制范围之内。这项判决造成了一些漏洞,使到一些处所可声称他们只是租出房间予预先订房的顾客(例如:电话预订)而得免受到法例监管。为使《旅馆业条例》的发牌制度能继续适用于所有酒店,以确保其安全受到监管,以及使到所有酒店遵守《酒店房租税条例》缴纳酒店房租税,上述的法律漏洞必须加以堵塞,否则会严重影库房收入。
草案第2、4及5条,建议修订《酒店东主条例》和《酒店房租税条例》中“酒店”的定义,以及《旅馆业条例》中“旅馆”的定义,以解决上述的缺点。
草案亦建议对《旅馆业条例》作出一些技术性修订,以改善发牌制度的运作。草案第6及第7条修订条例使牌照事务处可发出为期最多三年的牌照,以免除目前的每年续牌的手续。我们打算按个别情况而考虑发出三年期的牌照。原则上,只有那些具有良好纪录,证明一向履行消防及楼宇安全规定,而且不会滥用这项手续的酒店,才会获发给三年期的牌照。
草案第8及9条,建议容许根据条例第19及20条发出的通知,以张贴于有关旅馆当眼处的方式送达,而毋须写明收件人的姓名。现时,牌照事务处可根据条例第19条,以专人送递或挂号邮递方式向旅馆负责人送达通知,指示有关负责人必须进行某些补救工程,以及告知该负责人当局打算根据条例第20条向区域法院申请封闭令。如果牌照事务处不清楚旅馆负责人的下落或身分,则在送达上述通知方面便会有困难。如果发出的通知得以用张贴在旅馆当眼处的方式送达,而毋须写明收件人的姓名,则对条例的执行工作会有帮助。
草案第9条建议同时修订条例第20条,以容许任何获民政事务局局长书面授权的人士,在封闭令有效期间进入旅馆进行纠正工程;而草案第10条规定获授权人士进入该等处所不属违法。这些修订可改善条例中不足之处,因为处所一旦被下令封闭,则工作人员即使为了进行纠正工程亦不能再进入其内。如果不能进行纠正工程,便无法改善处所的安全,而旅馆亦不能重新开业。
草案第11条建议延长条例下各项罪项的检控时限。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6条的规定,倘某一罪项(例如:违反牌照条件)是在牌照事务处发出传票前超过六个月触犯的话,牌照事务处会因时限关系而无法提出检控。这情况有欠理想,因为有些罪项可能是在牌照事务处人员在牌照续期时刚视察有关楼宇后才触犯的。在此情况下,有关罪项便不会即时被发现。因此,很多罪项可能会因时限关系而得以免被检控。草案第11条建议在条例内增添一项新条文,以订明提出检控的时限,是由触犯有关罪项后计算的六个月内,或由牌照事务处发现或获悉有关罪项后计算的六个月内,两者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主席,条例草案可改善三条法例中的定义,以确保所有旅馆的消防及楼宇安全,在《旅馆业条例》的发牌制度下,继续受到监管;同时亦确保所有酒店缴纳酒店房租税。草案亦会改善《旅馆业条例》下发牌制度的日常运作。我谨此推荐本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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