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1998年证券(内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只发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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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8年证券(内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此动议二读1998年证券(内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要修订条例里「法官」的定义。目前该定义包括原讼法庭法官及前任原讼法庭法官,修订草案中该定义会加上原讼法庭暂委法官,以扩大合资格被委任为内幕交易审裁处主席人选的范围。

  证券(内幕交易)条例于一九九一年生效,就与上市机构有关的内幕交易作出规定,包括成立内幕交易审裁处。审裁处在一九九四年接办第一宗研讯,至今已完成了八宗个案,当中有七宗被确立为曾进行内幕交易,有关的内幕交易人士亦已受到适当的惩处。对于打击内幕交易活动,已起了相当的阻吓作用,达到条例的目的。

  随本地证券市场不断发展,产品亦渐趋多元化,我们预料内幕交易个案数目亦会因此进一步增加,而性质也越趋复杂。为了应付审裁处日益繁重的工作量,以及确保审裁处的运作不受影响,扩大合资格被委任为内幕交易审裁处主席人选的范围,是刻不容缓的。

  内幕交易审裁处的有效运作,在维持我们证券市场的公平运作有很重要的意义。倘若我们未能迅速地处理涉嫌内幕交易的研讯,会令市场接收到一个错误的信息,以为特区政府不重视打击内幕交易活动,严重影响我们的国际声誉。

  我们相信根据条例草案所建议,容许原讼法庭暂委法官获委任为内幕交易审裁处主席,可确保有足够合资格被委任为内幕交易审裁处主席的人选。我们亦相信这项建议不会影响审裁处处理研讯的质素。我们在提供给议员的参考资料摘要中已清楚解释,按照《高等法院条例》的条文规定:「除委任条款另有规定外,暂委法官具有并可行使原讼法庭法官的所有司法管辖权、权力及特权,亦具有并须履行原讼法庭法官的所有职责。」因此,我们对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处理审裁处工作的能力,绝无怀疑。

  此外,在财经事务委员会的讨论中,我了解部份议员曾表示关注有关委任私人执业资深律师为原讼法庭暂委法官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原讼法庭暂委法官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委任,我们相信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委任的过程中,会充份考虑有关人选是否适合出任原讼法庭暂委法官一职。另外,根据司法机构就高等法院暂委司法人员所发出,并适用于原讼法庭暂委法官的指引,规定有关的司法人员须按普通法受到司法公平的原则所规范。而在安排案件方面,司法机构亦会小心处理,避免由有明显利益冲突的暂委法官审理有关的案件。其中考虑的因素包括:案件是否涉及暂委法官本人或亲友金钱上的利益;或涉及暂委法官过去的言论、决定、审理过的案件;或该暂委法官及其合伙人是否曾出任与讼任何一方的法律代表;又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人士与该暂委法官是否有任何的个人、亲属、雇佣等关系而会引致决定出现偏颇等等。我们亦会向获委任为内幕交易审裁处主席的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发出相同的指引,以确保案件是在司法公平的原则下进行。因此,我相信这些措施能有效地解决有关利益冲突的问题。

  我谨此呼吁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