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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的动议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刚才多位议员就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发表了很多不同的意见。我很细心聆听每位议员的发言内容,对于议员提出进一步改善两者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关系的建议,我们必定会慎重考虑。
首先我要回答周梁淑仪议员所问,为甚么政务司司长没有出席聆听今日这个动议辩论,其实政务司司长很想出席今日的动议辩论,亲自聆听各位议员的意见,但正如她已经向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解释过,她因为今日要会见专程来港出席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的粤方代表团成员,所以她未能亲自出席这个会议,希望各位议员能够体谅。
政府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必须有紧密的沟通和合作,我们要建立互信的伙伴关系。事实上,政府一直以来都是尽量与立法机关透过现有的机制,彼此交流意见和研究解决方法,我们绝对有诚意透过这些机制达至共识。根据过往的经验,大部份问题我们都能够解决,例如政府过去数年所提交的法案,绝大部分均得到立法机关的支持而获得通过。
当然,由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担当不同的角色,有时难免大家持有不同的观点。若果有人认为两者持有不同的意见,便意味一个危机的产生,我觉得这是一个不成熟的看法。其实在一个多元化社会,各方面持有不同意见,是一个十分自然、普遍和健康的现象。这现象在其他民主政治体制中亦通常会看见。最近有报导,指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出现了问题。其实,很多人只眼于彼此在少数事务方面的分歧,这些分歧今日经过立法会讨论,有几位议员故意突显出来,他们突显了我们的分歧,但郄没有提出我们愉快合作其实解决了很多问题,我觉得大家应该实事求是,有事情大家不同意见有甚么出奇?就算是政府内部之间,看事情都有不同的意见,但最重要将我们分歧的意见,看看究竟有甚么导致我们有分歧,我们基于民意的基础,就会收窄我们的分歧。我们实在不应该以偏概全,轻率作出结论,认为现在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出现了严重问题。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如何善用及加强现有良好的机制来化解彼此之间的分歧和矛盾,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两者之间有良性据理力争是理所当然的,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恶意的谩和不理性的言论。
张永森议员建议须尽快筹组改善行政、立法两者之间的合作机制。事实上,现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已经有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渠道,让我们合作。立法会与行政机关的正式联络主要透过立法会的大会。像今天的辩论,将我们彼此不同的意见能够公开向市民解释,我深信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的说话,他们认为甚么是言之有理他们会听的,那些是荒谬怪诞,他们是听不入耳。其实立法会属下 17个事务委员会,各政策局同事在制定政策时,绝大部份会主动将初步建议,提交有关的立法会事务委员会讨论,我们有诚意听取议员的意见,(其实议员很多时都反映市民的意见)然后根据讨论结果,归纳后才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其实这个方式刚才有议员提过,我们不是一意孤行,闭门制造民意。假若政策牵涉法例的制定或修改,有关的法案须提交立法会通过。在审议的过程中,议员可透过法案委员会等途径,向有关政策局提出意见。此外,立法会议员亦可向政府的各项工作提出质询,以及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自7月首届立法会成立以来,立法会已举行了7次会议,议员合共提出了36项口头质询、213项跟进质询和80项书面质询,我们还进行了12次动议辩论,而政府的同事亦已出席了超过36次立法会属下的事务委员会会议,就各方面的政策事项和公共事务向议员谘询及彼此交换意见。有谓我们不能面对民众,不能抬起头来做人,这些都是过份夸张的言论,亦与现实脱离。
除此之外,行政长官会出席立法会的特别会议,答覆议员的提问。行政长官亦与议员进行不定期的会面,听取他们的意见。例如行政长官刚在上星期会见各议员及政党代表,就多项经济及民生问题交换意见,并聆听他们就即将发表的施政报告所提出的各种建议。此外,政务司司长每个星期都会与立法会内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举行会议,讨论立法会关注的事情,以便政府能够作出跟进。另外,政府官员亦不时就一些特别事项,如编制财政预算案等,征询议员的意见和向议员们作出简报。
除了这些较正式的沟通渠道外,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与我们的同事亦会通过其他非正式的渠道,和议员保持联络,加强彼此的了解,例如出席议员所设的每月午餐聚会,以加强彼此的沟通和市民民意的了解。
正如原动议指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必须建立于基本法的宪制基础上。基本法已清楚厘订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职能和彼此之间的关系。有所谓立法会议员的天职,恕我不明白何谓天职,基本法已清楚厘订职能,所谓天职是不能在基本法找到。根据基本法第四章第二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区的行政机关,而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基本法第62条所赋予的职权,包括制定并执行政策;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以及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等。基本法第64条进一步订明,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立法会负责,这些刚才几位议员都提过,我在此重申我们会遵照基本法第64条的规定: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覆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基本法第73条亦清楚厘订,立法会的职权包括制定法律、审核和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接受市民申诉并作出处理,以及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等等。凡此种种都是非常具体的职能,我不明白有些议员为何说得自己如此不堪,说自己是橡皮图章。
在基本法所确立的政治体制中,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既有明确的分工,同时又须互相合作,维持紧密的伙伴关系。行政机关负责拟定及提出法案,而法案必须经立法会通过,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每年的财政预算案由行政机关负责编制,而立法会则负责审核及通过。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并执行政策,而立法会则有权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此外,基本法亦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作施政报告、答覆质询、征税与公共开支须向立法会负责。所以,对于李卓人议员批评基本法没有定出有效架构的讲法,我不敢苟同。
正如刚才多位议员指出,在现行的机制下,由于行政机关在立法会并没有议席,因此不能确保所提出的法案和拨款申请一定能够获得立法会的接纳和通过。无可否认,这对政策的厘订和实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我们相信,只要双方共同以香港市民的整体利益为依归,加强沟通,定可避免严重的分歧。即使我们有分歧,亦可透过协商而达致共识。我们亦清楚了解,只有符合公众利益的政策才会获得公众支持,而有关的法案或拨款申请亦必须符合这个原则,才能得到立法会的通过。
有些议员似乎有时想说与政府合作,(便)将他们自己变成一个橡皮图章,其实并不是这个意思。有很多事情大家不同意见,我们现在能够收窄我们的意见,能够达成共识,这个基础是建于民意之上,我看不到这个方式,是可以曲解为不能发挥立法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这个讲法。
相信大家都理解,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必须作通盘考虑,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在分配有限的资源时,亦必须考虑本港长远的利益。有时候个人或团体会从某一个特定角度去表达他们的意见,我认为这是必然的和无可厚非的。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我们必须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假如政府不能接纳某些意见,政府必须经过慎重的考虑并且具有充分的理据,同时亦要作出详细的解释,从而获取议员及广大市民的认同和支持。简而言之,政府虽然不是由普选产生,但政府同样有需要得到民意支持,只要政府的政策是切实和坚定建筑于民意的基础之上,我深信政府所提的议案和议员所提的看法如有矛盾。
有议员指出,要落实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以及改善行政与立法机关两者之间的关系,必须推行部长制。然而各议员所提出的部长制模式各有不同。有议员建议应委任政府以外的人士为主要官员;有议员则建议委任立法会议员为行政会议成员,各自负责某一政策范畴;亦有议员提及英式的部长制,由立法会的议员组成内阁。关于此点,须知道基本法并没有作出实施部长制的安排,而根据基本法,如果立法会议员接受政府委任为公务人员,则会丧失其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在现时的政治环境下,我们认为没有需要推行部长制。正如我在7月动议辩论全面直选时指出,我们必须就本港长远的政制发展模式,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此点刚才已有几位议员提出过)、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政府主要官员的任命制度、公务员体系等多项重要议题作深入研究和分析,然后才提出可行的方案,让议员及市民大众考虑。现阶段我们会按照基本法,循序渐进地发展我们的政治体制,并加强及改善现行的机制。此外,我们亦会就不同的方案作详细研究,慎重考虑下一步我们的工作方向。
我在7月的动议辩论时亦已清楚指出,基本法作为香港法律体制中最重要的宪制文件,其稳定性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实不应在基本法实施短短一年后,便轻言提出修改。所以我不赞同李卓人议员所提出的修正议案有关这方面的提议。
跟各位议员一样,我们非常重视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的重要性。正如有议员所讲,现有制度尚有未臻完善之处。因此,我们会不时覆检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沟通渠道及工作关系,令这个制度更加完善,令双方的伙伴关系更为密切。政府官员会继续与立法会议员保持沟通,希望透过议员让市民能够了解政府所作出各种建议背后的理念和政府的立场。在政策尚未厘定之前,向议员解释政策的方向,彼此交换意见。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我们会主动向议员解释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提出实务的建议、实务的解决方式,让议员与有关官员就有关的课题,作出深入的讨论,交换意见。议员亦可在每星期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相关问题,要求政府作出交待。在这个过程中,市民大众亦可透过不同途径,包括政府其他常设的谘询委员会、大众传播媒介和书面建议等,提出意见,以供政府考虑。我们希望通过这个具备高透明度的机制,令所制定的政策在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时,已经有巩固的民意基础。如有关政策需要制定法例或动用公帑来落实,立法会更有机会详细审议有关的法案或拨款申请。
我们会致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有的制度,使政府与立法机关之间的沟通渠道更加畅顺、工作关系更加密切。我希望双方的关系能够建基于彼此互相谅解、互相配合、互相合作的基础上,加强彼此的沟通,以期建立互信的伙伴关系。
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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