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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黎高颖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辩论《1998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辩论《1998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该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删除在《破产条例》及其他十条条例内有关「破产作为」、「接管令」及「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等过时的用词,并作出适当的相应修订。
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前立法局通过了《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引进新的个人破产法例和程序,包括:
- 废除「破产作为」和「破产通知书」的过时条文,以更简单直接的「破产呈请理由」取代;
- 废除分两阶段发出「接管令」和「判决令」的制度,以单一项的「破产令」代替;以及
- 废除有关「债务重整协议及债务偿还安排」的条文,以更具弹性的个人「自愿安排」程序取代。
在草拟该修订条例时,我们已因应上述建议,将当时的《破产条例》作出大幅修改,并同时对十九条条例作出相应修订。该修订条例共提出接近一百项修订,包括删除原有条例内的过时条文及用词而以新条文及新名词所取代。在该修订条例获得通过后,我们随即制定相关的附属法例。而该修订条例亦已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生效。
但在我们最近的一项检讨显示,在《破产条例》及另外十条条例中,仍有「破产作为」、「接管令」或「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的提述。这些用词现时已不再适用,因此我们提交《1998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建议作出十三项相应修订,将过时用词删除,并代以适当的名词。这些修订全部都属于技术性的相应修订。
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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