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采用欧罗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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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动议二读辩论《采用欧罗条例草案》的演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辩论《采用欧罗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订明欧洲货币单位(ECU)被欧罗(Euro)所取代,以及消除因采用欧罗而引对法律义务的整体连续性的疑问。

  欧罗将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推出,取代欧洲联盟11个参与成员国的国家货币。欧洲议会规例第1103/97号已订明,采用欧罗这种货币并不会变更任何法律文书的条款;不会解除法律文书注明的义务或作为不履行义务的辩解理由,也不会赋予任何一方单方面变更或终止法律文书的权利。该规例亦订明,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法律文书中所提到的「欧洲货币单位」,均会代以「欧罗」,并以一欧罗兑换一个欧洲货币单位的兑换率计算。

  与欧罗有关的法律义务连续性问题,为其他金融中心所关注。美国纽约州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制定法例,该条法例明文规定如何处理欧洲货币单位与欧罗的兑换,以及法律义务连续性的问题,内容类似欧洲议会规例内的相关条文,使到以欧洲货币单位和被取替货币所订明义务的契约,会否因采用欧罗而未能被执行的疑问,予以消除。

  在香港,一如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我们应用货币法律原则(lex 

monetae principle);换言之,受香港法例管限的合约义务若以外币标明,其定义得由该外地国家的法律决定。按照这项原则,若要履行一份受香港法例管限,规定以一种已由欧罗取代的货币付款的合约,理应继续可行,因为所涉款项必须以欧罗支付,而该种被取替货币与欧罗的兑换率则以欧洲议会所定为准。不过,我们认为,最好还是制定具体的法例来消除一些疑虑,例如有人会担心立约各方可能辩称采用欧罗令情况彻底改变,以致令法律义务终止。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重要的外中心,有需要立法消除这方面的一切疑虑。

  我们已就本条例草案征询银行界的意见,谘询的银行均表示关注法律义务连续性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客户和银行同业的欧洲货币单位存款及贷款的巨额交易,例如借款人会否以契约不能履行为借口,拒绝还款。他们更表示支持在港订立具体法例,就采用欧罗后法律义务继续有效事宜作出明确规定。香港资本市场协会及香港律师会,亦支持本条例草案。

  草案的主要条款,是仿效欧盟和纽约州的法例,包括:

  (一) 订明一欧罗兑换一个欧洲货币单位的兑换率;

  (二) 除非以明示方式另行协议或订定,否则采用欧罗及相随的变更并不解除任何法律义务或作为不履行任何法律义务的辩解理由;

  (三) 日后如有任何货币变更,关乎法律义务的有效性及其是否可强制执行这类法律施行事宜(例如货币法律原则的应用),并不受新法例影响。

  政府和银行界认为本条例最好能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前实行。

  多谢主席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