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1998年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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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动议二读《1998年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8年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此草案目的为加当局打击建筑地盘内非法劳工问题的能力,及把《旅游通行证》和《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加进《入境条例》的罪行条文内。

  根据《入境条例》第17I条,任何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即属犯罪。可是,因为建造业采取分包承办制度,一个建筑地盘往往有多名雇主,所以难以确定某一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以根据第17I条控告。因此,当局在一九九零年引入现行的第38A条,令建筑地盘的主管为处身其地盘内的非法入境者负上法律责任。

  第38A条实施后,在建筑地盘内被捕的非法入境者数目,大幅减少,但在建筑地盘内被捕的双程证持有人,却由一九九一年的四十二人,增加至一九九八年首八个月的九百七十五人。在一九九八年的首八个月内,除娼妓外,所有其他因非法工作而在各类工作地点被捕的双程证持有人当中,半数是在建筑地盘被捕,相比一九九六年的百分之二十九有大幅度增加。

  在建筑地盘内被捕的非法劳工身份有变,显示第38A条能有效打击建筑地盘雇用非法入境者,但同时也反映出现行法例不足以对付建筑地盘雇用其他类别的非法劳工。为了堵塞此法律漏洞,当局建议把其他类别的非法劳工纳入第38A条。条例草案会在此条增加条文,如任何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士违反逗留条件,在建筑地盘接受雇佣工作,地盘主管即属违法,可被罚款三十五万元。在法律程序中,被控的建筑地盘主管如能证明已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骤,以防止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士在地盘接受雇佣工作,即可作为免责辩护。

  根据条例草案,建筑地盘主管不会纯粹因为有除非法入境者外的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例如双程证持有人,处身其地盘而要负上法律责任,只有当有关人士被发现在地盘接受雇佣工作,地盘主管才需要负上法律责任。我特别指出一点,在现行条例的定义中,建筑地盘主管,指总承建商或主承建商,并包括次承建商、拥有人、占用人,或其他控制或掌管建筑地盘的人。我们会沿用这个定义,使当局可根据新的条文检控雇用非法劳工的次承建商或小承建商。

  本条例草案的另一部分,是关于《旅游通行证》与《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在去年十二月制定的《1997年入境(修订)(第2号)规例》授权入境事务处处长签发此两种新证件。此两种新证件随后在一九九八年推出后,虽然没有遇到伪造或虚假陈述的问题,但我们需要订立有关的罪行条文。《入境条例》第42条就虚假陈述、伪造文件、使用及拥有伪造文件的罪行作出规定。条文涵盖旅行证件、入境许可证等。为使有关罪行亦涵盖《旅游通行证》和《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条例草案把这两种证件加入第42条内。

  本条例草案内容并不复杂,而且不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警务处与入境事务处已准备就绪,为配合引进本草案而进行执法和检控工作。为早日加打击建筑地盘内非法劳工问题的能力,我希望本会能尽快通过此草案。

  主席女士,我谨提出议案。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