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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于致谢动议辩论的致辞全文:
吴霭仪议员就致谢议案发言时,曾谈及若干有关法律专业和司法的事宜。我对吴议员的一些评论有以下的回应。
法律专业
首先谈谈法律专业。政府对于不少法律执业者跟社会其他人士一样,正饱受经济逆转之苦,感到遗憾。在这些受影响的法律执业者中,以过去主要提供物业转易服务的最受打击。在物业成交量剧减之际,这是无可避免的。我们既不能也不应强制推行任何定额收费制度,把物业转易费用维持在人为的水平。正如吴议员所说:“我们必须让服务收费水平自行调节”。
政府支持法律界致力建立一支强大的本地法律执业人员队伍,务求执业者在专业技能和见识方面同样极具竞争力。当局为此率先撤销以往窒碍业界发展的多项限制性常规和反竞争规则。当局又支持律师会会长为鼓励同业把业务多元化和专业化所做的工作,并欢迎大律师公会计划取消具歧视色彩和保护主义的大律师认许准则。
多年以来,政府一直提倡以更长远的眼光发展法律专业,例如曾经提出讨论有关认许外地律师和发展多界别学科业务的事宜。令人鼓舞的是已有迹象显示业内团体认同有需要谋求方法,令法律服务更符合成本效益、更具竞争力和更便利消费者。我确信,要达致这些目标,是无须牺牲法律界的专业水平或独立性的。我曾多次跟业内人士讨论“调解”和“破产清盘”这两个执业范畴,并鼓励他们深入探讨。我又曾就调解员的培训和资格作出建议。我今后会继续努力推动这两个执业范畴的发展。
关于法律教育和专业资格,政府支持大学和法律界在这两方面作出改进,并通过不同途径表达这份支持,例如由我担任行政长官特设法律教育谘询委员会的委员,以及委派律政司代表参与多个有关法律教育的工作小组。我们的共同目标是确保日后的法律执业者才学兼备、有原则、有远见,能够令香港成为区内最主要的法律服务中心。
法治
吴议员又谈及法治问题,并指政府“不尊重法治”。政府不能接受这项毫无根据的批评,我认为吴议员所引用的例子并不恰当。
让我们看看吴议员的所谓例子。首先,她说:“政府在缺乏理据的情况下干预立法会的议事规则”。相信各位议员都知道,政府是认为议事规则在某些方面有违《基本法》,所以才把意见告诉立法会,希望立法会能考虑修订。此举是为了确保法治得以遵行,而非“干预”或不尊重法治。
第二个所谓例子是取消两个市政局的建议。正如各位议员所知,这项建议曾作公众谘询,而两个市政局只有根据妥为制定的法例方可取消。政府一直按照法律和适当程序处理这项建议,其间不曾而日后也不会出现任何不尊重法治的情况。
第三个所谓例子是政府在八月干预股市后,拒绝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正如吴议员在发言中提到,政府官员曾告知立法会,政府是不受《证券(披露权益)条例》的约束。这是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吴议员可能不以为然,但如果因而指政府不尊重法治,就是把法治中的法等同于她本人所诠释的法。这未免有欠公平。
政府曾在无数场合中表明奉行法治。如果政府违反法治,我希望社会人士会强烈抗议;如果政府非法行事,我希望法庭会依法论处。然而,吴议员在没有事实支持下,指政府不尊重法治,是低贬了法治的意义。我相信这绝不是吴议员的原意。
法律适应化
吴议员提到的另一个重要事项,是香港法例第1章第66条的适应化修改。令人遗憾的,是吴议员对该项适应化修改的作用有失实的陈述。该项修改并非如她所说使“国家”不受香港法律约束,而是旨在就一项原则作出适应化修改。该项原则是除非条例明文订定,或由于必然含意显示“官方”须受约束,否则条例对“官方”并无约束力。公众人士关注该项适应化修改,大多是由于对修改的本质和作用有所误解。我指望法律界人士纠正而非加深这个误解。
至于第66条的适应化修改是否抵触《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的问题,仍然备受争议。政府已解释为何认为没有抵触之处,今后会继续加以解释。政府的基本立场是第66条包含的原则并没有被《基本法》所废,而该项原则只需要作适应化修改。律师会经过几个月来的研究,最近也宣布认同政府的基本立场。
政府会本着这个立场,对其余法例作出适应化修改。法律适应化计划的目的并不在于推行法律改革。
在改变话题之前,我希望清楚指出一点,就是我欢迎大家热烈讨论刚才提到的种种事项。对社会而言,法治和法律适应化计划都是非常重要的,我鼓励有兴趣人士参与讨论。虽然我已解释过为何不同意吴议员的某些见解,但是我绝对支持她致力维护法治。我俩的意见可能偶有分歧,但目标却是一致的。
法律政策专员
主席女士,刘慧卿议员、杨森议员和涂谨申议员都曾就下任法律政策专员的遴选事宜发表过意见。
由于下任法律政策专员的人选尚未正式公布,我现时不宜评论其个人素质。不过,我可以向各位议员保证,法律政策专员的招聘工作是严格遵照公务员的遴选准则和程序进行的。招聘广告胪列了这个职位的职责,也说明了应征者应该:
* 在认可司法管辖区内取得大律师或律师资格; * 对香港高层法律工作具有相当认识和经验; * 有能力就法律政策的发展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 具有超卓判断力和领导才能,兼具行政管理经验更佳; *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处理人际关系技巧,
而懂得听讲、阅读和书写中文者会明显占优。
遴选委员会严格遵照这些准则甄选申请人。委员会先后会见了共十位律政司内部和司外的申请人。这个做法有别于以往惯例。以往的做法只会会见部门外的申请人,而内部的则按其每年工作表现评核来评定是否合适。遴选委员会决定会见所有申请人,是要给予每一个申请人平等机会,确保评审工作一视同仁。遴选委员会又请所有申请人就法律政策专员的角色和这个职位的未来发展,发表意见。
遴选委员会由我担任主席,委员包括公务员事务局和律政司人员,而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主席也参与观察遴选过程。委员会已经向公务员事务局提交建议,待完成聘用程序后,便会公布人选。
不管最终人选是谁,申请人本身的政治观点或身分没有理由成为获聘为法律政策专员的障碍。令我感到惊讶的,是反对申请人的政治倾向,竟然是出自那些一直主张信念自由的议员。我可以保证,有关人选并不是因为本身的政治立场而获遴选委员会推荐聘用的。
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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