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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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在立法会动议二读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对数项现行条例中的若干用语作出修改。这些条例分别为《土地审裁处条例》、《劳资审裁处条例》、《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条例》、《裁判官条例》、《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以及《死因裁判官条例》。

  为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符合《基本法》,并且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我们在《香港回归条例》中,对《释义及通则条例》加入了附表8。这个附表订定了多项诠释香港在回归后继续沿用的法例的原则。虽然我们采取了这项临时措施,又制定了《法律适应化修改(法院及审裁处)条例》,以对与法院有关的名称和法官的职衔作出适应化的修改,我们仍然认为,在回归之后,香港的法典不应该继续保留与《基本法》不符合的用语。因此,我们提交条例草案,对这类用语作出必需的修改。

  这些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会追溯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当日生效。

  主席,这项条例草案除了使以上六项条例完全符合《基本法》,并且切合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之外,还可省却了这些条例与《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相互参照的需要。我谨请议员通过这个条例草案,使草案早日成为法例。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