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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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库务局局长俞宗怡动议二读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12条与政府收入有关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出法律适应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条例草案涵盖的各条例,已获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由于其中一些提述,例如「总督」、「总督会同行政局」及「官方」等,与《基本法》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符,故有需要作出适当修改。虽然《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已对这些提述的诠释有所规定,但保留这些提述在条例草案涵盖的各条条例,仍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们现在提交条例草案,对个别法例进行必要的词句修订。

   条例草案的法律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生效日期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当天。

   条例草案省却须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的不便。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谢谢。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