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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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旨在废除《外地司法管辖权(开支)条例》及《偷运货品进入中国(管制)条例》及其附属条例。这些条并不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外地司法管辖权(开支)条例》是根据英国的外地司法管辖权法令

(Foreign Jurisdiction Acts)而订立,就香港居民在女皇陛下领土外的地方,如犯了罪,继而被定罪或因精神错乱获判无罪,订明有关的开支负担的条款。随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英国的法令已不适用于香港。事实上,根据纪录,我们亦没有因这条条例引至任何开支。由于此条例已过时,我们建议废除这条条例。

  《偷运货品进入中国(管制)条例》于一九四八年制定,以实施当时中国政府与联合王国就防止中港走私措施所签署的协定。其后,自一九七零年订定了《进出口条例》,走私罪行便完全根据该条例处理。因此,《偷运货品进入中国(管制)条例》的条文再无必要,亦从未援引,只有「第242章界线」仍被继续用作惯常参考界线,以容许内地保安部队船只进入此线以北的水域。自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国务院在第221号命令颁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界线后,《偷运货品进入中国(管制)条例》原订的界线已经过时,因此条例应予以废除。

  我希望议员能支持条例草案,废除过时及不再适用的法例,更新香港的法例。

  多谢主席。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