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一九九八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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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恢复二读一九九八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时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一九九八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是在本年七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首读。正如我在首读时指出,条例的目的是为实行在今年一月二十五日及六月十日政府公布关于正达证券客户赔偿的方案,提供一个清晰的法律依据与及便利实施。

  不过,在我就条例草案的一些问题作出回应前,我想先申明政府对于《立法会议事规则》的一些立场。对于《立法会议事规则》涉及若干《基本法》条文应用于立法会运作时的处理方法,政府是有所保留。在不影响政府对此事的立场下,我们决定恢复二读辩论本条例草案,以免阻延发放赔偿款项的程序。

  正达集团在本年年初倒闭,导至其辖下的证券公司和从事股票按贷融资的公司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饬令清盘。有逾一万名客户受影响,其中很多人声称自己在未完全清楚后果的情况下,受人引导在正达财务开设保证金(俗称“짓展”)户口。政府、证监会和联合交易所在考虑过当时的쥝场情况,包括投资者信心普遍薄弱、事件对쥝场或会构成系统性风险、以及可能向该公司提出的申索数额后,遂于一月二十五日发表联合公布,表示会弹性处理正达客户的赔偿申请。在研究过收到的超过五千多宗赔偿申请后,证监会和联交所又于本年六月十日就赔偿安排的细节再次发出联合公布,详情已列载于较早前提交的立法会资料摘要的附件B中。建议中的安排的主要精神,是希望以赔偿基金有限的资源,令所有合资格的申索人都可以获得多于现时机制下的赔偿,其中为数众多的小额申索人,会相对获得较多的额外赔偿,甚至十足的赔偿。有关安排的另一目的,是使发放赔偿予正达客户的工作可以更迅速地进行。

  为实施有关的赔偿安排,需要就《证券条例》有关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的现有条文作出若干修订,当中包括 - 

  (一) 使证监会可以动用其储备向赔偿基金注资;

  (二) 在按每名失责经纪为单位计算的八百万元法定赔偿限额以外,实施一项按每名申索人计算赔偿限额的机制;以及

  (三) 在核实和批准有关申索后随即支付赔款,毋须等待所有申索的核实和摊分赔款工作完成。

  一九九八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在中止二读辩论后,随即转交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委员会一共召开了三次会议,成员就草案的各方面发表了意见,同时也邀请了正达和受其他证券公司倒闭影响的客户出席会议,亲自发表意见。委员会的报告和结论,刚才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已经向立法会介绍。我现在希望就草案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几个较具争论性的地方,重申政府的立场。

  正如我较早前所讲,今次的修订草案是为正达的赔偿方案提供一个清的法律依据,并尽快落实赔偿的安排。虽然有关法例的修订是可以适用于以后的赔偿个案,但无可否认,它的考虑基础是针对正达个案。很明显,今次修例的目的,并不是对现有的赔偿制度作一次全面的检讨和更改。因此,我们亦不赞成对现时制度下的重要机制作出重大的更改。我认为这个立场是获得草案委员会的认同。

赔偿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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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上有部分议员对正达事件的赔偿上限数目,即十五万元,持有不同的意见,并认为由于前证监会主席曾经公开提及二十万元的数目,于是便要求政府把赔偿上限提高至二十万元,否则就是背弃以往的承诺。有关的问题,前证监会主席梁定邦先生在七月廿三日的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已经有清楚的交待。由于有关的问题在草案委员会中被再次提出讨论,主席女士,我觉得有必要在此再次澄清。当时梁主席在一月二十五日的记者会上被问及赔偿安排的细节时,确实是以二十万上限作为例子,以解释新赔偿机制能够令为数众多的小额客户,得到比旧机制更多的赔偿。但他在当时已经再三强调二十万元只是一个举例,并不代表政府在当时对赔偿上限已经有了定论。在当日记者会上有关梁主席的发言记录,我们已附夹于十月二十六日致条例草案委员会秘书的信中,方便议员了解当时的实际情况。

  其实在厘定赔偿金额的上限时,我们需要以客观和全面的态度,衡量不同个案的个别情况,例如索偿人数和总额、쥝场情况与及赔偿基金的储备水平等。联交所在正达事件中厘定赔偿上限为十五万元,是考虑到这个数目既能够令大部分客户获得全数赔偿,又可以令赔偿基金的储备保持一个合理和稳妥的水平。我们认为这个上限是合理。任何修订此数目的建议,皆可能对赔偿基金的财政稳定造成影响,从而间接影响到对其他个案的索偿人可能获得赔偿的金额。

赔偿基金代位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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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赔偿基金的代位权也是议员关注的问题。代位权所指的是当赔偿基金向索偿人发出赔款之后,证监会有权取代索偿人在清盘过程中不超过赔款数额的申索权。换而言之,在清盘过程中,证监会会透过代位权先取回从赔偿基金中发放的款额。这些做法,草案委员会在资源考虑的前题下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但亦有议员认为这项安排反映赔偿基金只是作出垫资。现有赔偿基金基于资源和道德风险的考虑,并不承诺向受影响的客户作出十足的赔偿。但正如我之前所讲,在建议的赔偿安排之中,所有合资格申索人都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而其中申索额较少的客户,所获的额外赔偿会相对较多。事实上,当有关的证券商假如资不抵债时,赔偿基金是会发挥其赔偿的功能,亦即是说,合资格的客户是可以从赔偿基金中获得较清盘或其他途径可申索为多的额外补偿。此外,证监会在未能肯定可以全数取回赔款前,会先向索偿人发出赔款,即是说替合资格的索偿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明白了上述代位权的运作模式后,我希望议员理解证监会在清盘过程中享有优先权安排的原因所在。法例修改后,证监会藉代位权而取回的款项,除了需按法例要求先将首先收回的八百万元再拨作摊分用途外,会将其余的款项全数拨回赔偿基金储备之内,用以应付其他个案的索偿申请。由于在新机制下赔偿基金的财政负荷已经超出它原先设计的可应付能力以外,倘若证监会不可以在可能范围内从清盘程序中取回付出了的酌情赔款,赔偿基金的财务状况必将会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假如赔偿基金的储备水平日益减少,不单会影响未来索偿申请的赔偿金额,更严重的,是会打击投资者对赔偿基金以至整个证券市场的信心。而且,代位权制度是在现有的赔偿安排下一个重要的机制。证监会已于九月三十日向公众及业界提出一套新的保险及赔偿机制的建议,目前仍在谘询期中,因此在现阶段,特别是为了一些特殊个案需要修订旧有制度的情况下,我们不赞成作出任何重大的改动。

  以上的立场亦解释政府反对由何俊仁议员就赔偿上限及代位权提出的修正案的原因。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阶段,我会作出进一步的补充。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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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正达证券和其附属财务公司的倒闭,突显了金融쥝场在监管上一些不清晰的地方,也反映了现行赔偿机制对于处理庞大赔偿申请时缺乏弹性的弱点。就着这些问题,政府、证监会和联交所已经迅速就如何加强监管股票按贷财务的活动作出研究,并就此发出了有关的谘询文件,收集公众和业界的意见。财经事务局现正草拟有关的法例,我们预计在明年初提交立法会审议。

  至于有关赔偿机制的检讨,我在以上的发言亦有所提及。待收集公众意见和通过有关的法例修改后,我们估计新赔偿保险制度可以在一至两年内实施,希望可以因而长远地解决现有机制不足之处。

  最后我想重申,政府动议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以务实的态度,在这过度时期,根据现有机制加入一个较具弹性的赔偿方案,以应付庞大数量的索偿申请,并提高对大部分索偿申请的赔偿款额。我们明白这条条例草案不能满足每位议员或索偿人的要求,但正如我较早前解释,所有合资格的申索人会在新赔偿机制下取得比旧机制为多的赔款。其中大部分的小额赔偿申请均可以获得远比旧机制为多的赔款。更重要的是,新机制令赔款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发出。以正达个案为例,我们估计假设条例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第一批的赔款可以在下月初发出。

  从正达事件发生至今,我们非常明白受影响的客户渴望尽快获得赔偿的心情。此外,联交所理事会在本月的理事会会议上亦同意除了正达客户外,其余三个赔偿个案,包括福权、福广和集丰,都会依照正达的赔偿方式处理。所以,这条条例草案能否通过对有关的客户也会有直接的影响。

  主席女士,我谨此致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动议。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