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地产代理(发牌)规例的修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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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立法会会议上房屋局局长黄星华就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向立法会提出的地产代理(发牌)规例的修订决议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一九九七年五月通过的《地产代理条例》,目的在提高地产代理的执业水平及专业操守,以及加强对买卖物业的消费者的保障。设立发牌及规管制度,将会是香港地产代理业发展的重要里程。

  为实施发牌制度,地产代理监管局在得到房屋局局长批准下,制定了地产代理(发牌)规例。这规例于十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规例订明发牌的条件及其他有关发牌程序的事宜。其后,立法会成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专责审议这条规例。我十分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郑家富议员及小组其他成员就规例提出了有用的意见及建议。我所提出的修订均经过小组委员会讨论及通过,应使到即将推行的发牌制度会更为公平。

  有关修订包括一项修改「现存从业员」定义的主要修订。经修改后,现存从业员将包括那些在提出申请牌照时正从事地产代理工作的人士,以及那些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发牌制度实施之前的十八个月内曾经从事地产代理工作合共不少于三个月的人士。鉴于整体经济情况改变,地产代理业经历了罕有的调整及收缩,故此,作出此项修订是有需要的。这项修订亦可避免对业界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其他两项是轻微的修订,分别是规限地产代理监管局在延长持牌人须在一段指定时间内符合发牌条件的权力,以及就申请不获批准的人士不能在有关牌照被拒绝或撤消的十二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主席女士,我谨提出动议。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