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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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动议二读《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十四条与银行及金融事务有关的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并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尽管《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已作出规定,指出如何诠释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用语,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这些用语,仍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本条例草案,以便作出词句修订。

   建议的修改大多仅属用语上的更改。至于保留女王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权利的提述,将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附件三第10项的规定,修订为保留"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权利。

   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规限下,建议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会追溯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日起生效。

   草案省却了要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的需要,希望议员能予以支持。

   多谢主席。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