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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星期三)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二读《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主要是对四条与一般商业有关的条例作适应化的修改,使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相符。
尽管《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已作出规定,指出如何诠释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用语,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这些用语,仍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本条例草案,以便作出词句修订。
所建议的修订大多仅属于用语上的更改,例如凡提述「总督」、」「殖民地」和「官方」等字句,均需要适当地修改。
其他修订包括取消《公司条例》第265(1)(d)条给予欠联合王国官方的债项的获优先偿付权。由于欠联合王国官方的债项可得到优先偿付,是给予联合王国的一项特权,该条文应予修订,使它在《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A(2)(b)条之下,失去效力。因此,条文中「官方」一词的提述亦建议作适应化修改为「政府」。
此外,《公司条例》第294(1)及295(2)条有关于破产管理署署长有权将公司清盘帐户内记入贷方的盈余资金,投资在联合王国政府所发行的证券的提述,由于不再适当,而破产管理署署长亦已多年没有投资该类证券,因此建议删除有关的提述。
本条例草案亦规定,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规限下,建议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会追溯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日生效。
本草案省却了要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的工夫,并清楚列明了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联合王国在香港拥有的一些特权的处理方法。希望议员能予以支持。
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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