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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运输局局长吴荣奎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进行二读的致辞全文:
主席,我谨动议就《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进行二读。
本条例草案提出三项立法建议:
(1)收紧目前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并简化有关酒后驾驶的执法程序;
(2)将学校私家小巴纳入客运营业证计划的监管范围;及
(3)纠正政府现行向停车收费表和新九龙湾验车中心的营办商支付酬金的安排。
政府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实施了一套新的酒后驾驶法例,订明司机的血液、尿液及呼气中所含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以及规定司机有法律义务提供血液、尿液或呼气样本,以供测试。尽管在新法例实施后,导致有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意外在两年内下降了百份之七,但酒后驾驶仍然是导致交通意外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九九七年在交通意外中丧生的司机当中,有百份之三十在事发前曾经饮酒。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有需要进一步收紧驾车人士身体所含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将每一百毫升血液含八十毫克酒精,降低至五十毫克,并相应地降低尿液和呼气中的法定限度,以加强阻吓酒后驾驶。这项措施符合国际收紧酒后驾驶法例的趋势,而海外的研究已确定采用较低的法定限度有助减少交通意外的发生。
与此同时,为了提高酒后驾驶执法程序的效率,我们亦建议采取三项新措施。第一,准许除医生之外护士也可为涉嫌酒后驾驶人士抽取血液样本。第二,准许警员除了在警署外,也可在任何警务署署长指定为「呼气测试中心」的警察交通部办事处或警方车辆抽取呼气样本。第三,准许涉嫌酒后驾驶者在警署或呼气测试中心内已可作出拒绝提供血液样本的要求,而不必待到达医院后才能拒绝以上的要求。这些新的措施将有助警方更快地完成测试样本的程序,以便能更有效地打击酒后驾驶。
本条例草案的第二部份建议将客运营业证计划的规管范围扩大至学校私家小巴。目前,运输署署长是透过个别车辆发牌时所附加的发牌条件,监管提供接载学童的私家小巴的安全标准。在这机制下,当局只可在个别私家小巴牌照届满时,才可逐一更改有关该小巴的发牌条件。为改善规管机制的效率,现建议把学校私家小巴纳入客运营业证计划中。这样运输署署长便可在谘询有关持牌人的意见后,给予他们三个月通知,便可修订客运营业证的条款,从而更加有效地监管学校私家小巴的运作安全。
条例草案的最后一部份是建议纠正现时政府与私人营办商订定的管理协议的付款安排。现时的停车收费表和新九龙湾验车中心的管理协议规定,有关的营办商首先会代政府收取验车费及停车收费表的泊车费。营办商在收到的款项中,保留数额相等于他们应可得的酬金,然后把余款交回政府。我们最近就有关的付款安排进行检讨,发觉现时的安排在技术上与《公共财政条例》的规定不符。该条例规定,这些私人营办商收取的费用,均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份,而营办商是不应获准保留政府一般收入的任何部份。为纠正这技术问题,我们建议修订《道路交通条例》,规定在财政司司长批准下,停车收费表和验车中心的营办商有权保留部份根据管理协议为政府收集的款项,作为酬金或补还款项,并使该部份款项不再作为政府的一般收入处理。
主席,我谨向各位议员推荐《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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