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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今日(星期六)在香港电台《香港家书》节目讲话全文:
安伟:
如果你有定期阅读报纸及收看电视,你会发现最近数星期有越来越多有关人权这个课题的报道。原因是还有六天,世界很多地方便会庆祝《世界人权宣言》诞生五十周年。不过,在此之前,相信定会有人问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会有甚么纪念活动?」这个问题对我来说,并不是初次被人问到。
似乎,这问题本身带有一种暗示,期望政府举办一些有声有色、惹人注目的纪念活动。假如真是这样的话,我会回答说,我们并不打算以它为一个节日欢度,为它平添节日的姿采,也肯定不会大事铺张。然而,我们会举行一些得体而有意义的活动,以标志这次庄严隆重的盛事。民政事务局稍后便会公布有关详情。
安伟,你从香港传媒广泛的报道究竟得到何种印象?事实上,自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在二十多年前引入香港以来,我们一直抱持坚定的目标,致力宣扬和保障人权。回归以后,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更上层楼,确保广大市民都认识到他们的权利,而所有这些权利,都受到《基本法》这份宪制性文件的保障。香港的人权状况,一直保持着骄人的纪录,可媲美世界任何先进国家或地区。
《基本法》内各项条文,大大保障了人权免受侵犯。回归以来,香港并非如一些极端的论者所预计般,有人被剥夺自由和权利。相反,我们目睹市民更积极行使《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利。事实胜于雄辩。在回归后第一年内,香港大约举行了1,800次公众集会和游行,即平均每天五次,并有大约880个社团根据《社团条例》登记或获得豁免登记。警方亦从无反对这类申请。
我要不厌其烦地指出,即使有大规模的宣传,若不能持之以恒,也无法有效地宣扬重要的信息。我们相信,只要不温不火地持续进行公众教育,才能有效宣扬人权和《基本法》等重要信息。
我们日常从电视、电台收看和收听到的各类宣传短片和声带,就是我们不断进行多方面公民教育的例证。
只要随便找一个香港学童一问,他都可以告诉你,我们近年为学校大量制作了甚么有关人权的教材。安伟,现时学校这种关心社会的风气大大提高,正是你在香港读中学时不少人渴求的。
我相信,政府所不断作出的努力,足可证明它在人权事宜上的承担。此外,我们在履行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方面,均有多方面的长足发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这方面的努力。现在让我列举如下: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引入香港。民政事务局负责统筹就公约实施情况编写的报告。我们已把报告提交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再由公署把报告送交北京。这份报告现已纳入中国的本土报告内,并于八月提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公约监察组织(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我们已向民公开报告中有关香港特区部分的内容。预计委员会会在下月审议这份报告,届时,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会以中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出席听证会。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北京外交部宣布,为了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的概念,中国政府会向联合国有关的公约监察组织分别提交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在香港特区实施情况的报告。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正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指出根据《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规定,并考虑到中国仍未成为两条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政府会委派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联合国秘书长转交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这两条公约有关规定的情况。
为贯彻过往多年的既定做法,我们已把这两份报告所涵盖的论题大纲发表,并且于本年三月十日至四月十五日期间征询公众的意见。民政事务局已展开了统筹编写报告的工作,并会在约一星期内向公署提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报告。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的报告,则会在明年二月提交。当报告送交联合国后,我们便会把报告向公众发表。在有关的公约监察组织宣布听证会的举行日期后,公署便会通知我们。届时,我们会选派代表出席听证会。
3.《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或称《禁止酷刑公约》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引入香港。又一次,民政事务局正在统筹编写报告的工作,并且将会把报告送交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再由公署转送北京,并收纳入中国的报告内,一并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即《禁止酷刑公约》的监察组织。一俟中央政府本土报告送交联合国后,我们便会向民公开报告中有关香港特区部分的内容。届时,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会以中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出席听证会。
4.至于提交其他报告方面,《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内,亦订定缔约国须向公约监察组织提交定期报告的责任。一如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提交报告的安排一样,香港特区根据上述两条公约所撰写的报告将会纳入中国本土的报告内。不过,我们目前尚未接到有关根据这两条公约撰写特区报告的通知。
在这里,我不认同部份人士批评民政事务局撰写人权报告时,拒绝让他们积极参与,对他们的批评,我感到有点不以为然。因为我们确实已用了很多时间聆听他们的意见,在执笔撰写报告之前,我们公开邀请有兴趣的人士踊跃发表意见,我们甚至主动邀请他们到我们的办公室,与我和我的同事会面,藉此亲身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如他们仍然不满意用这渠道发表意见,或者认为我们的报告有任何不足或欠妥善的地方,他们和任何非政府机构亦可自行向联合国的公约监察组织提出意见。撰写报告基本上是政府的职责,对于有人要求取代这责任,我们实在不敢同。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前委员,国际法院现任法官Rosalyn Higgins的一番话,正好贴切地形容现时的情况。她说:「我知道有些人觉得非政府组织应该有份参与拟备定期报告,对于这个观点,我不敢同。我认为这正如一场球赛,既要有球员,也要有球证,才是健康的发展,两者的角色不应混为一谈。坦白地说,我认为由政府编写报告,而非政府组织则循各种途径去表达它们对报告的意见,这显然有用得多。这种表达方式,并不是透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定的任何正式身份去进行,而是透过他们向委员会提供的所有文件和简介资料去表达。」
以上所谈的各点,把我们的话题带返到《人权宣言》这个主题上。
第二次世界大战无论对生命及财产均带来前所未有的伤害及破坏,以致各国均找寻方法,避免他们曾目睹的惨剧再次发生。他们希望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待遇和每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能获得最大的保障,这促使了各国订立《人权宣言》。虽然《人权宣言》并无法律约束力,我相信道德上的责任却绝不可忽视。《人权宣言》不单反映了各国的抱负和愿望,其原则亦体现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内,并且适用于香港,以及已在基本法内订明。
明显地,香港民主及个人自由的理念并不单靠立法、国际条约及《人权宣言》的道德力量而获得多层的保障,香港的民主自由实际上正不断扩展,有些人甚至说已在某程度上被滥用。因此,我引用印度圣雄甘地的一句话来结束这封信,相信是最适合不过。他在《人权宣言》订立同年出版的著作中有这样的一句话:「若不是藉着履行义务获得权利,这种权利并不值得拥有。」
父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
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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