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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邝其志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
在推广服务业专责小组最后报告和一九九七年施政报告中,我们承诺改善电影检查条例的运作,及令有关的规管制度更便于应用和有利于经营电影业务。为履行这承诺,我们检讨了电影检查条例,并建议精简该条例的运作、改善服务质素及简化上诉程序。本条例草案旨在落实当局的建议。
第一,我们建议撤消用于文化、教育、教学、宣传或宗教活动及作非商业用途的幻灯片必须送检的规定。根据现行条例的规定,这几类幻灯片虽然可获豁免分级,但仍需送呈电影检查监督检查,然后方可获得豁免。这规定被经常在公开讲座中利用幻灯片作为视觉辅助工具的艺术、教育及专业团体诟病。撤消这几类幻灯片的送检规定,不单可以精简送检规定,亦可减轻主办团体的行政负担。为免有关的豁免规定可能被滥用,电影检查监察将会保留权力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要求幻灯片送检。
第二,我们亦建议简化市民对电影检查监督或检查员所作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令他们可直接经由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向审核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省却了现时须先将有关要求提交政务司司长考虑的程序。
第三,据现时的电检条例,电影检查监督必须在法定时限前,完成有关的检查工作。设定法定时限的原意是要落实部门的服务承诺,但将法定时限载于主体法例之内,则欠缺灵活,例如当部门改变工作效率而能更快完成工作时,则需要修订主体法例才可缩短法定时限。因此,我们建议把法定时限改载于主体法例下之规例内,以避免因修订法定时限而要修改主体法例所引起的立法工作和时间。
精简电影检查条例的运作,可为业界提供一个既简便又有助电影业营运的环境。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本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提出动议。
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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