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澳大利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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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澳大利亚)令》的决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本会通过有关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澳大利亚)令》的决议案。

  我们致力支持国际间合作以打击严重跨国罪案。我们已经开始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建立一个在刑事事宜提供相互法律协助的双边协定网络。这些协定可确保缔约双方互相提供对等协助,并大大加强国际间在打击垮境罪案方面的合作。至今,我们已先后与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意大利和韩国签署七项双边协定。

  我们亦已经为实施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制定所需的法律架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已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制定。这条主体法例提供了一个法定架构,使我们可以在有关国家为调查和检控刑事罪行而要求一系列协助时作出回应。这些协助包括录取口供、搜查和检取、交出物料、移交有关人士作供和没收犯罪得益。

  有关的附属法例,即《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规例》已于今年二月制定,就裁判官根据条例履行职能时的做法和程序订定条文。

  为了遵守条例的规定,以及明确地使已签署协定载录的安排得以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了四条关于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命令,这些命令在今天提交本会批准。除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澳大利亚)令》以外,我将于稍后动议制定其他三条命令的决议案。

  这四条命令订明提供协助的范围和程序,并订定条文,保障涉及刑事法律程序的人士的权利。这些命令与条例的规定实质上一致。不过,由于各个司法管辖区在相互法律协助方面各有不同的做法,因此必须对条例部分条文作出变通,以反映某个谈判伙伴的处事常规。为了使香港可以履行个别协定的责任,这些变通是必需的。有关变通已撮述于每条命令的附表内。

  我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及其他成员那么仔细研究这四条决议案及予以支持。

  为了加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在刑事司法和国际执法方面的合作,制定这四条关于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命令是十分重要的。我谨此陈词,促请议员批准制定这《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澳大利亚)令》。

  多谢主席女士。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