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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卢镒辉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多谢各位议员支持《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特别多谢由陈鉴林议员担任主席的法案委员会详细研究了整条草案,并接纳了草案内各项改善《酒店东主条例》,《酒店房租税条例》以及《旅馆业条例》的建议。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上述三条法例内关于「酒店」及「旅馆」的定义;并对《旅馆业条例》作出若干技术性修订,使该条例下的发牌制度能更有效地运作。
法案委员会在研究条例草案期间,提出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供政府参考。其中一项意见是将根据《旅馆业条例》发出或续期的牌照有效期由建议中的最长三年延至七年。在这七年期间,旅馆牌照持有人须每年向发牌当局提交由认可人士签署的验楼证明书,证明有关旅馆在此期间并无进行任何重大的改建工程;楼宇和消防安全维持于妥善情况;以及并无违反任何发牌条件。认可人士是指根据《建筑物条例》向建筑事务监督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或测量师。
我们审慎考虑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认为七年期的牌照是可行的,所以决定采纳。稍后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修正案。
我要指出,修正案建议的七年牌照,是需要旅馆持牌人每年提交认可人士检验楼宇证明书。若牌照年期不超过三年,则毋须每年提交上述证明书。何承天议员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中,对这一点曾提出意见。何议员认为,若不超过三年期牌照的持有人不须每年提交上述证明书,则四至七年期牌照的持有人,应只须由第四年起提交上述证明书。
我们仔细考虑过此意见。从逻辑上来说,何承天议员的意见不无道理。然而,我们现提出的修正案,仍建议规定四至七年期牌照的持有人需每年向发牌当局提交由认可人士签署的证明书,是基于以下几项考虑:
(一) 符合资格的旅馆经营者可自由选择申请不超过三年期或七年期牌照。不超过三年期牌照的持有人是无需每年提交证明书。这样可方便一些旅馆经营者,节省每年聘请认可人士检验楼宇和签发证明书的费用。
(二) 政府将旅馆牌照由一年延长至最长七年是在期限上的一极大改动。我们有责任向公众交代及确保旅馆的安全程度并不会因此而降低。每年提交由认可人士签署的证明书的规定,是直接保障公众及旅馆使用者的安全。
(三) 每年提交证明书的建议,是由香港酒店业主联会主动提出的。我们基于公众安全方面的考虑,决定接受酒店业主联会的建议。
(四) 酒店业曾向我们反映意见,认为可考虑以自我监管制度逐渐替代发牌制度。特区政府的工商业服务推广署去年就旅馆业发牌制度进行了研究,亦认同这一点为长远目标。我们的修正案,正是逐步朝着此方向发展。
主席,我要再次重申,超越一年期的旅馆牌照,是按个别情况而考虑发出。原则上,只有那些具有良好纪录,证明一向履行消防及楼宇安全规定,而且不会滥用这项手续的旅馆,才会获发超过一年期的牌照。
有些业内人士仍然担心发牌当局会经常更改发牌条件,从而增加旅馆经营者的负担。我想在此重申前政务司在1993年发出行之有效的政策指引,指引的第七段清楚列明,一旦牌照己经发出,除非楼宇间格,用途或设施有重大改动,或对安全构成威胁,否则发牌当局不会在牌照续期时增加条件。政府依然根据这指引执行《旅馆业条例》。
法案委员会亦关注到现行数条法例中,对「酒店」, 「宾馆」 和「旅馆」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有不同的诠释。政府亦有注意到此点。我们认为,不同的法例,在不同的时期制定,有各自的立法目的。在每个条例中的定义,除另有条文订明外,只适用于该条例范围内,此原则行之有效。在不同法例中的定义的草拟上的差异,并不妨碍个别法例的执行及成效。若将来有需要,我们会谘询有关的政策局及部门,进行检讨。
有个别议员和酒店业人士,提议政府应考虑将「酒店」和「宾馆」分类和分级别。这提议所涉及的范围甚广,当中须考虑的因素包括酒店或宾馆的安全设施、一般设备以及它们所提供的服务。《旅馆业条例》的目的当然是提供一法定的发牌制度,规管旅馆的消防及楼宇安全。但酒店和宾馆的设备及服务方面,已超出了《旅馆业条例》现行规管范围。我们认为如要检讨及落实此建议,需要充份谘询业内人士和有关部门,包括即将设立的旅游事务专员。因此应另作处理比较适合。
本条例草案,其实已于1996年提交当时的立法局,可惜当时未能恢复二读。草案内各项改善旅馆业发牌制度运作的措施,和堵塞现行法例漏洞的建议,需要尽快落实。因此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便各项建议能早日执行。
主席,我谨向本议会各议员,推荐本条例草案予以二读。
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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