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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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卢镒辉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的第5、6、7及10条。修正案内容己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第5条的修正,纯粹是将「认可人士」一词的涵义,加入《旅馆业条例》当中。

  第6条的修正,主要是将《旅馆业条例》下发出的牌照最高期限,由3年延至7年。此外,凡发出的牌照期限超过3年,持牌人需每年向当局呈交「认可人士证明书」。

  第7条的修正,是使牌照续期后的最高有效期限,由3年延至7年。如上述,凡续期后的牌照期限超过3年,持牌人需每年向当局呈交「认可人士证明书」。

  第10条的修正,是加入一项则。认可人士若在证明书内故意提供失实资料,即属犯罪。

  以上修正案,是政府经详细考虑及接受业界的意见而提出的。恳请各位委员予以通过。

  多谢主席。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