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委员会审议阶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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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卢镒辉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的第1条。修正案内容己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第1条的修正,是将第5(ba)、6、7、7A及10(b)条的生效日期,由民政事务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这些有待生效的条文包括将《旅馆业条例》下的牌照最高期限延至7年,以及超过3年期牌照持有人须每年呈交认可人士验楼证明书的规定。上述各条生效日期有待确定,因为我们需要进行详细的成本分析及计算,以便制定各年期牌照的收费。待有关的牌照费用规例修订后,我们会正式实施这些条文。

多谢主席。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