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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教育统筹局局长王永平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郑家富议员提出「被废除的劳工法例」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
引言 --
最近国际劳工组织辖下的结社自由委员会发表对香港职工会联盟(职工盟)投诉去年临立会通过废除两条劳工法例和修改另一条劳工法例的报告,因此,政府完全理解郑家富议员及其他议员对这事的关注。我想藉这个动议辩论,详细解释政府对这件事的立场和看法。
政府没有违反国际劳工公约的条文 ---------------
首先,我要指出,香港特区政府于去年十月向临时立法会提交《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建议废除《1997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和雇员代表权、谘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及修改《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是经过深思熟虑,符合香港整体利益的决定。但这绝不表示政府不重视保障劳工权益。
第二,政府既没有违反有关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条文,也没有违反有关基本法条文。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委员会的有关报告,并没有表示香港特区政府违反了有关国际劳工公约的具体条文。
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条文,是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及订于1948年的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而我们现行劳工法例,均符合这两条公约的规定,让我解释主要的情况。
第一,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第4条规定,「必要时应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鼓励和推动在雇主或雇主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最广泛地发展与使用集体协议的自愿谈判程序,以便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就业条款和条件」。这项条文清楚承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或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公约并没有硬性规定有关国家或地区,必须透过立法强制进行集体谈判。事实上,国际劳工组织曾在其出版的刊物《结社自由》 中明确指出:「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第4条并无规定政府有责任为特定机构强制进行集体谈判;这种干预行为显然会改变谈判的性质。」我们现时采取措施,鼓励及推动雇主与雇员或其有关组织进行自愿协商,是符合香港的情况。
第二,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劳工公约第87号,是经过作出修改声明后才适用于香港的。修改的范围包括职工会职员的资格,以及职工会经费用于政治目的的限制。有关职工会职员的职业背景及职工会经费用途方面的修改,是确保香港职工会健康发展,亦是确保职工会专注促进及保障职工会会员权益的必要措施。这样的修改是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所容许的。
关于基本法,自香港特区政府成立以来,在制订任何新法例前,必会确保有关条文不会和有关基本法的规定有所抵触。政府在制订《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时,也没有例外。
基于以上两个理由,政府不打算再提交被临时立法会通过废除或修改的劳工法例,由立法会重新审议。
政府的劳工政策 -------
我重申,政府会一如既往,致力保障和改善雇员的福利和权益。我们的政策是在配合香港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及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原则下,循序渐进改善雇员权益。政府也坚守另一项原则,就是在作出任何有关劳工事务的决定前,包括应否立法或实施国际劳工公约,均先征询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的意见。劳顾会由政府、雇主及雇员三方代表组成,是政府在劳工事务上最重要和最具代表性的谘询组织。过去数十年,我们沿用这个行之有效的机制,促使香港雇员权益大大改善。这个三方组成的谘询机制亦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
事实上,政府不断改善雇员权益和福利,在我担任教统局局长的短短三年,我们一共提出了五十一项与劳工有关的建议,并得到立法机关通过。通过的法例,包括加强分娩和工资保障;进一步保障雇员免遭不合理解雇或更改雇用条件;改善长期服务金及年终酬金的条文;把已登记的职工会在劳资纠纷中所作出的行为,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免受起诉的权利,扩大至惠及职工会的会员和职员;订定五月一日劳动节由一九九九年起,成为额外法定假期;扩大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的保障范围等。这些法例,全部都是根据政府、雇主和雇员代表在劳顾会达成的共识来草拟的。我们会继续以这套行之有效的健全制度作为基础,制订立法建议,改善雇员的权益和福利。
废除及修订某些劳工条例的理据 --------------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的建议,是根据劳工顾问委员会的意见而作出的决定。我们在临时立法会的有关辩论中,已详细解释了废除及修订某些劳工条例的理由,我想再次扼要说明政府的理据。
废除《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 ----------------------
我们建议废除《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主要是因为由政府提出并已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的《1997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已经为雇员提供类似的保障,第3号条例加强了雇员的就业保障,使他们免遭不合理终止雇用、不合理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和非法解雇。雇主因歧视职工会而解雇雇员属非法解雇的一种。如果雇员因行使与职工会有关的权利而遭解雇,雇主便须负上民事责任;而获法庭裁定胜诉的雇员亦可获得补偿。去年八月,劳顾会的雇主和雇员代表经详细讨论后,一致赞成先废除《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然后在政府提出的条例生效一年后,检讨该条例中有关复职的条文。政府现正进行这项检讨,并预算在明年年初征询劳顾会的意见。政府会就检讨的结果,向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解释,包括解释是否需要修订现行的法例。
废除《雇员代表权、谘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 ---------------------
废除《雇员代表权、谘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主要是因为这条例旨在立例引进强制集体谈判机制,对本港的整体劳资关系、劳资谈判机制均有深远的影响;可是,该条例并没有在当时的立法局通过前经详细审议,也没有广泛谘询社会各界人士。事实上,劳顾会大部分委员认为这条例不宜实施,也有本地职工会和劳工界人士对这条例的可行性表示怀疑。换句话说,这条例不单得不到社会各界的认同,也未能获得本地劳工界及职工会广泛和一致的支持。政府建议把它废除,实在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因此,我们不打算将这条例提交立法会重新审议。
我们明白近期因为经济逆转,裁员、减薪的个案大幅上升,劳工界认为设立集体谈判机制,有助解决问题。事实上,如果我们在现时引进一个广泛适用的强制性集体谈判制度,可能会令劳资关系更加紧张。在这困难时期,我们更要小心谨慎避免激化劳资矛盾和冲突。我们一向认为由雇主和雇员自愿进行直接谈判,并辅以劳工处提供的调解服务,是维系劳资关系和谐的最好做法。我们去年承诺会更积极鼓励劳资双方自愿和直接进行谈判,包括在个别企业层面设立协商机制;而在行业层面,我们则鼓励进行三方对话。过往,劳工处曾设立饮食业三方小组,协助业内人士遵守《雇佣条例》的规定,以及印制《劳资关系守则》,供业内人士参考等。此外,在印刷业、水喉业及建造业的扎铁工程内劳、资双方在行业层面达成的集体谈判协议,也是一些成功例子。
劳工处已于九八年四月成立劳资协商促进组。该组透过举办各项课程、宣传、研究、探访及编写有关雇佣实务守则等活动,鼓励各机构建立有效的沟通与协商渠道及自愿谈判机制。如有需要,该组职员更会为个别机构提供顾问式服务,以协助劳资双方建立或改善沟通机制。此外,面对近期的减薪及裁员问题,劳工处已在十月底发出了《如何处理减薪及裁员》的指引,鼓励雇主与雇员坦率磋商,共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也符合自愿性集体谈判的精神。
修订《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 -----------------------
政府决定修订《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是要落实我们去年全面检讨《职工会条例》的结果。事实上,由我们提出并已经生效的修订,保留了多项放宽职工会限制的条文,包括∶降低成为职工会理事会成员的年龄规定;降低更改职工会名称的投票规定;容许跨行业职工会成为注册职工会联会,废除职工会联会职员必须从事有关行业的规定;容许本地职工会无须事先获得行政长官批准,便可加入外国的工人组织、雇主组织和有关专业组织。另一方面,我们也决定保留有关职工会经费用途的限制,其中一项限制便是经费不能作政治用途。
提出这些建议的目的,是确保本港的职工会能够健全发展,以及确保工会的活动,是以维护会员的福利和权益为依归,这建议不但得到劳顾会内劳、资双方代表的一致支持,而且亦获本港很多职工会所认同,因此,我们现时没有打算把原先未经修订的《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提交立法会重新审议。但政府会因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在平衡劳资利益和顾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下,不时检讨是否需要改善现行的法例,包括有关职工会的条文。
总结 --
最后,我想澄清一点,我并没有向职工盟成员说过,我对国际劳工组织最近有关香港的报告当作不存在。李卓人议员当时在场,我希望他稍后发言时可以说句公道说话。事实上,我们非常重视履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本港的条文,亦非常重视国际劳工组织就香港劳工事务提出的意见。特区政府的代表已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会议上,阐释政府的立场。我们会详细研究结社自由委员会报告内的意见,并在适当时间,再向国际劳工组织作出更详尽的回应。
教育统筹局局长第二次发言∶ -------------
首先,我刚才刻意没有回应梁耀忠议员的例子。但陈鉴林议员既再多说一次,请容许我简单声明我是一个生活正常、家庭美满的平凡人。
回应涂谨申议员的发言,我希望他有机会再多看我的演辞一次,事实上,我已解释得很清楚,为甚么我们对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的报告表示我们的立场和看法。我们始终维持我们现在正履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条文。我们亦非常重视国际劳工组织对香港劳工事务的意见。我们的代表在十一月十九日已说明了我们的立场。我们亦会在适当时间再表示我们更详尽的回应。
李卓人议员当然就该报告的诠释可能和我们的意见不同。我觉得我们再说下去可能亦会意见分歧。但我想补充一句,譬如说,就很多议员关注的集体谈判投诉结社自由委员会的建议到底是甚么,可能有些议员都没有详细看过这个报告,起码没有我和李卓人议员看得那样仔细。它的建议∶「委员会要求香港特区政府在不久的将来认真考虑通过法例条文,订明客观程序,以决定作集体谈判目的工会的代表地位,以尊重结社自由的原则。」
即使是这个建议(我刚完全读出来)亦没有要求香港特区政府恢复或重新审议有关的条例。所以亦解释了将来在适当时间,我们很乐意向国际劳工组织再作一个详尽的回应。
最后一点我想说的就是处理劳工问题永远都是一个很艰难的问题,永远都是怎样平衡劳方利益、资方利益和怎样去顾及社会、经济整体利益而作出一个决定。在这些困难的问题上,如果我们不去依靠一个劳方、资方和政府三方协商的机制,以达到一些基本的共识,我相信任何法例,即使已获得通过,在实施上亦非常困难,以及所造成社会之间的分裂和矛盾和冲突,可以说是无日无之的。
刚才众多议员的发言,其实亦显示出一个很清楚的事实。譬如说,在强制性集体谈判方面,的确议论纷纷,的确没有共识、的确很多工商代表坚决反对,不能说∶「你们不明白,为什么不去做?」我觉得这完全是不能掌握问题的症结。问题的症结是在任何影响劳资关系和谐的事宜,如果我们不能达到基本共识,做亦的确是没有用。即使通过了将来所制造的问题会更加多的。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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