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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区议会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区议会条例草案》。
区议会的未来发展是区域组织检讨重要的一环。过去一年中,我们就这个课题广泛谘询了社会各界人士。经过仔细考虑公众的意见后,政府决定采纳下述的各项措施,重组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届区议会 -
(a) 保留现有的区议会架构。即维持十八个区议会及现有区界。
(b) 加强未来区议会在地方行政的职能。尤其是对食物及环境生事务提供意见,以及在地区层面推动康乐文化活动方面,区议会将会担当更重要的角色。为了配合这个发展,政府会给予区议会更多的支援;
(c) 更改区议会的英文名称,把“District Boards”改为“District Councils”;及
(d) 在一九九九年年底举行首届特区区议会(District Council)选举。以每17,000人设一议席的比例为基础,重新厘定民选议席的数目。
今日提交的《区议会条例草案》旨在订定区议会的设立、组成、职能和有关的选举程序,内容参照旧有的《区议会条例》和《选举规定条例》,可称是二合为一。我们选择了用一条法例,因为这样会使草案内容更为全面及清晰;有助议员集中审议有关区议会的条文,这处理手法与《立法会条例》相似。
条例草案共分11部:
第一部 生效日期及释义; 第二-四部 地方行政区的宣布、区议会的设立及议员的组成; 第五部 区议会民选议员的选举程序; 第六部 区议会的职能及程序; 第七-十部 选举事务主任的职责、订立规例的权力及杂项;及 第十一部 废除《临时区议会条例》及其他法例的相应修订。
有关区议会的设立,主要的条文包括 -
(a)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设立18个地方行政区,区界大致维持不变。而由2000年1月1日起,每个地方行政区将设立一个区议会(District Council),以取代回归过渡的临时区议会。
(b) 区议会将由三个类别的议员组成,即民选议员、当然议员和委任议员。而首届的议员人数有民选议员390席,委任议员102席及当然议员27席,合共519席。
(c) 民选及委任议员由2000年1月1日起计,任期为4年。
(d) 区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影响有关区内居民的事宜,包括与食物及环境生服务有关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
(e) 每个区议会增设副主席一名,协助主席的工作。
(f) 将会议的法定人数定为议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往区议会的法定人数是三分之一。
民选议席的计算是以人口每17,000人设一民选议席,这比例与1994的区议会选举相若。但由于人口增加,民选议员将由以往的346席加至390席。至于委任议员,比例是全体区议员人数(包括当然议员)的五份一。有关个别区议会民选及委任议员的人数,各位可以参看法例草案之附表3。
有关委任议员,我们清楚明不同议员对此是有不同的看法及考虑。我们在进行区域组织检讨谘询期间,收到社会各界对委任议席的不同意见,其中有不少人士都要求保留适当比例的委任议席,以便一些热心地区事务、有才能和经验,却无意循选举途径服务社会的人士加入区议会,得以兼顾区内各阶层利益的功能,提升区议会的议事质素。这对区议会的运作及民都有好处,尤其在下届区议会职能和角色加强之后,许多关乎民生事务如食物及环境生的谘询工作都会落在各区的区议会上。以往,区议会的委任议席比例约是全体议员的三分一,我们现在建议恢复委任议席,用五分一作为比例,应该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
至于在新界的地方行政区由27个乡事委员会主席出任为当然议员,我们认为是一项一向以来行之有效的安排,应予延续。此举可以确保原居民的利益和意见在区议会上继续得到充分反映。
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建议加强区议会在食物及环境生服务的谘询角色。我们亦会透过行政安排委任更多区议员加入各个与民生有关的谘询委员会,以及邀请区议会主席正式加入地区管理委员会。我们更期望区议会在地区层面的事宜,例如改善大厦管理、防火意识、地区环境、交通运输、社区建设,促进康乐文化活动等,可以更积极地承担更多的工作。为了作出相应的配合,政府会考虑增加支援,让议员和各区民政事务处可以更有效地落实地区的改善工作。政务司司长亦已要求政策局及每个部门主管认真加强与区议会的沟通和合作,同时以积极、诚恳、开放的态度向区议会解释政策、作出报和进行谘询,以及答覆议员的问题。
有关区议会选举安排,载于条例草案的条文是参照现有《立法会条例》的有关条款及以往的《选举规定条例》,目的是要确保选举能够在公平、公开,公正和廉洁的情况下进行。主要的选举条文包括下列安排 -
(a) 区议会的选民资格和立法会的选民资格一样,即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年满十八岁及通常在港居住。因此,所有已经登记成为立法会地方选区选民的人士,将会自动成为区议会的选民;
(b) 由于本条例草案尚有待审议,而区议会选区的划分亦要在本条例草案通过后才可以进行,所以选举管理委员会未能赶及在明年初根据《立法会条例》所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中,显示各登记选民所属的区议会选区。因此,选举管理委员会在区议会选举前两个月发表一份重整的选民登记册显示每名登记选民所属的区议会选区;
(c) 区议会的参选资格和立法会的参选资格一样,即候选人必须是已登记选民、年满二十一岁和过往三年通常在港居住;
(d) 每个选区将选出一名民选议员,而任何人士只能在一个选区参选;每名选民只可投一票,我们并且会采用「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由选民从候选人中选出该区的民选议员;
(e) 和立法会选举一样,如对选举结果有质疑,有关人士可向法庭提出选举呈请;
(f) 「选举管理委员会」会根据草案规定每个行政区内民选议席的数目,并按照约17,000人的「标准人口基准」划定各个选区的分界,向行政长官提交建议前,「选管会」必须就其初步建议征询公众意见。
最后,我恳请各位议员从速审议这草案,事关在主体法案通过后,还须完成多项重要的准备工作,才可以如期在1999年年底举行区议会选举,选出新的一届区议员来接替1999年12月底任期届满的现任临时区议会议员。这些工作必需等待主体法案通过之后才能展开,其中包括提交选区划分建议和制定如规限选举费用、按金及选举程序等等的附属法例,都必须于明年七月中立法会休会前完成。此外尚有其他事项如选民登记册的刊登、各选区候选人的提名及竞选活动的展开等都要及早安排,否则会对特区第一届区议会选举构成严重的延误。我在此向各位议员保证,政府一定会尽全力与各位议员合作,务求能在明年2月中(即农历年前)完成立法程序,为特区第一届的区议会选举提供所需的法律基础。多谢各位。
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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