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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生福利局局长霍罗兆贞就「器官捐赠」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非常感谢各位议员刚才的发言。我亦完全同意,我们应致力鼓励市民在身故后捐赠器官,以救助他人。此亦是特区政府一向的政策。当一个人身故后,若能将其体内的器官移植给有需要的病人,便能协助他人延续宝贵的生命。我相信这种行为是众人所认同及鼓励的。具争议的是应采纳那一种措施,推行器官捐赠计划,以令更多病人能因此而重获新生。
纵观其它国家目前在这方面的法例,欧洲多个国家,例如瑞士,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及亚洲的新加坡,均采用刘千石议员所提倡的 「选择不捐赠」 模式。至于北美洲的美国及加拿大,以及英国,澳洲和绝大部份东南亚国家,就以「选择捐赠」 为主导。这分布反映各地政府及其居民,在器官捐赠上的不同取态和接受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外国学术报告及统计数字显示,采用 "选择不捐赠"的模式,与器官捐赠个案的增加,并没有必然的关系。这情况正说明捐赠器官的成功关键,并不在于政府采纳那种措施,而是取决于市民能否对捐赠器官一事,建立正确的认知,从而明白身故后仍能造福别人的积极意义。因为无论是实施「选择不捐赠」或是「选择捐赠」,最终还须依赖捐赠者本身的自发意愿,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当整个社会气氛,风俗及传统观念仍未能完全接受器官捐赠时,却引进「选择不捐赠」法例,除会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回响外,恐怕更会适得其反,打击市民对器官捐赠的热衷和关切。
在加强意识的工作上,医院管理局及生署的中央健康教育组,近年来一直保持紧密合作,透过各种不同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市民大众推广正确的器官捐赠意识。多年来,医管局及生署各同事分别到过各大专院校及商业机构作讲座及宣传活动。亦重点向医护人员灌输这方面的知识,希望透过他们的协助,获得更多适合移植用途的器官。每年医管局及生署,均与电视台及电台合办大型特备节目,宣扬器官捐赠的意义及重要性。在人流量高的地铁及九铁车站,港九各主要商场,亦会不时举行展览及提供现场讲解。此外,生署亦利用电子媒体,推广正确的器官捐赠观念。现时的宣传重点,是鼓励已签署捐赠咭的市民,将其决定尽早与家人讨论,使他们亦清楚明了捐赠者的个人意愿。
医院管理局现有四个主要器官移植中心,分别设于玛丽医院,伊利沙伯医院,威尔斯亲王医院及玛嘉烈医院。每个中心均驻有专责护士,协调器官捐赠事宜,务使整个移植过程得以更有效,更顺利地进行。他们主要的工作,包括向已身故的病人的家属取得同意,取出器官作移植用途。香港狮子会眼库亦派驻有类似的人员,负责物色眼角膜捐赠者。
根据卫生署统计数字显示,截至98年第三季,在公开宣传活动中,约有6000多名市民已签署器官捐赠咭。捐赠咭于各医院,诊所,各区民政事务处,及两个临时市政局辖下的文娱设施等地方,均有派发。而根据医院管理局提供的器官捐赠个案数字,眼角膜捐赠由94年的140多宗已增至98年的220多宗;在肾脏捐赠方面,虽然在98年头十一个月略见下降,但整体数字在这数年间,一直平稳保持于每年约40至50宗;而肝脏捐赠个案,亦由90年代初的每年两、三宗,逐年递增至近年平均每年达十多宗。
当然,我们需明白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尤其是涉及改变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时,其潜移默化的过程可能是漫长的。但我深信这才是治本之策。
就刘千石议员提出的议案,我明白这是出于对现时正在等候器官移植的病人的关注。但我们认为,若「选择不捐赠」计划在现阶段实施,各位议员须要就以下几方面作出慎重的考虑:-
1. 我相信各位议员都会同意,「捐赠」一词本身,反映这是出于自愿的行为。任何强制性的措施均会与「捐赠」的原意背道而驰。「选择不捐赠」计划,是在市民未清楚表明意愿前,先入为主地假设了他们已愿意于身故后捐赠他们的器官。此外,我们必须承认,纵使尽力推广及宣传,也会有些市民因某种原因,而无法接收到有关信息,或于在生时未能及时表明拒绝捐赠的决定。在这些情况下,强制执行「选择不捐赠」计划,亦可能是违反了死者生前的意愿。
2. 在「选择不捐赠」计划的执行上,我们会遇到一些客观的问题。如果家属极力反对切除刚去世亲人的器官,纵然有法例规定,有关的医生亦不能顺利地执行「选择不捐赠」计划,双方更可能因此发生争执。事实上,根据过往记录,在现行的自愿捐赠模式下,亦发生过类似的情形。再者,根据医学理由,并非每一个死者的器官都适合作移植用途,部份等候捐赠的病人家属,可能因缺乏医学知识,不明其中情况而提出不恰当的要求,从而和有关的医生,产生误会和不必要的争执。
3. 此外,立法后所须在行政措施上的配合,也是不可忽视的考虑因素。若然要实施「选择不捐赠」,政府便得建立一个资料库,储藏每位选择不愿意身故后捐赠器官的市民的记录。当市民改变初衷时,其最新意愿亦须准确及迅速地在资料库上反映。我们需投入相当的资源,才能建立及维持一个如此快捷无误的资料库。
我完全明了刘千石议员提议立法实施「选择不捐赠」计划的善意动机。但是,强制要求身故后捐赠器官的做法,香港市民目前能接受吗?若操之过急,可能反而带来负面的效果。根据医管局向我们提供的资料,97年9月做的一次调查显示,受访的2千多名人士中,有大约三分之二的人反对在港实施「选择不捐赠」模式。这些数据虽只能作参考用途,但毕竟在某程度上反映出市民在这方面的取态和意愿。
考虑到立法所带来的问题,我对在现阶段引进有关法例持保留态度。我们会继续透过教育及宣传,将正确的信息及观念传达到社会各阶层,使市民了解捐赠器官的意义,从而自愿地作出选择。
就刘千石议员提出的议案的第二部份,有关要求政府采取行政措施,将愿意身故后捐出器官人士的意愿,显示在其身分证或驾驶执照等个人证件上的建议,我们曾就此谘询过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及有关的政府部门。我们所得到的初步意见,是这种做法可能与私隐条例中有关保护个人资料的要求相违背。这类器官捐赠意愿的资料与身分证和驾驶执照的原本用途毫无关系,当市民出示其身分证或驾驶执照时,就会不必要但无可避免地,泄露了其他个人资料。我们现时还在与各有关部门磋商,待进一步确定情况后,我们将于在生事务委员会上向各议员报。
多谢主席女士。
完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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