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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教育统筹局局长王永平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动议通过一项决议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提出我名下的议案。
这项决议旨在提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在遣散费方面的最高付款额。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于一九八五年起实施,根据该条例的规定,雇员如遭无力清偿债务的雇主拖欠其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有权得到的工资、代通知金或遣散费,可以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现时,特惠款项的最高付款额是在《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的有关条文中订明。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条成立的,主要的职责是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该条例并授权劳工处处长在雇主无力清偿债务时从基金拨出特惠款项,发放给雇员。委员会现时由一名主席,以及雇主代表、雇员代表及公职人员各三名组成。当局经常就基金的付款限额进行检讨,以确保各特惠款项的付款限额能给予雇员适当的保障。最近一次调整是在一九九六年二月进行。
最近,我们就基金以上的保障范围进行检讨,结果显示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超过百分之九十三的欠薪申请人和超过百分之九十七的代通知金申请人能够全数取得他们有权得到的款项。至于遣散费方面,则只有超过百分之七十四的申请人能全数取得他们应得的款项。
鉴于大部份申请人能够全数获取欠薪及代通知金,我们认为基金目前在这两方面的保障程度已经足够,无须修订这两项特惠款项的付款上限;但对于遭受无力偿债雇主拖欠遣散费的雇员,我们认为有需要为他们提供更妥善的财政援助。在目前的经济气候下,这些雇员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可重新就业,因此这种援助尤其重要。提高遣散费的特惠金额,可以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而毋须向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方面求助。
我们现建议把有关遣散费特惠款项的最高付款额,由目前的三万六千元再加超出此数余额的百分之五十,增加至五万元再加超出此数余额的百分之五十。实施这项建议将使更多申请人可全数取得遣散费,即使有些申请人未能取得全数,亦可从基金取得较高金额的遣散费。在建议通过后,我们估计约百分之八十四的申请人能够全数取得他们应得的遣散费。
在建议的遣散费上限实施后,预计基金每年须多支付特惠款项一千九百万元。虽然基金在九八年四月至十二月有超过一亿元的亏损,但基金的财政仍然稳健。截至九八年十二月底,基金的累积款项为七亿四千七百五十万元,足以应付额外发放的款额。因此,这项建议不会令雇主增加征款。
劳工处已就这项建议征询劳工顾问委员会及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意见,两个委员会都表示支持。另外,我们亦曾就这项建议征询本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也获得该委员会的支持。
若这项决议获得通过,我们建议经修订的遣散费特惠款项最高付款额,将于刊登宪报当日(即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正式生效。
主席,我谨提出动议。
完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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