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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星期五)在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会议的发言:
我很抱歉未能在三月二日(周二)出席内务委员会的会议,因我当天早上须要出席行政会议。 有些议员对我作不尊重立法会的批评, 如果我不出席行政会议的话, 行政会议议员们也可以作出同样的指摘。
议员们要求我报告我最近北京之行和1999年2月26日终审庭的裁决。 有关北京之行, 我在2月13日从北京回来时己经公开发表过声明, 而有关向终审庭提出的申请, 温法德民事法律专员是处理该案的律师, 他是完全能够回答各位的问题的。
因此, 我不出席周二会议, 并非对立法会不恭敬, 或对立法会有恐惧症。
背景
首先我说一下事情的背景。 1999年1月29日终审庭颁下它对居留权案件的裁决。 有两方面引起大众关切的言论。
终审庭裁决后果之一是有居留权来港的人数大量增加。 在香港和北京都有言论关注到裁决引起大量人士来港,为香港造成压力。
亦有言论关注到判词内容谈及终审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关系之处。 终审庭说特区法院有司法管辖权去审查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 如果不符合的话便宣告它们无效。 有些评论, 北京和本地的, 都认为这个讲法的意思是把终审庭置于人大之上, 而它给自己权力去审查和监督人大的每一立法行为。
政府当局必须处理这些问题, 因此决定我要到北京走一趟以便反映本地的意见, 同时去更清楚地去了解北京方面所关注的问题。 在我没有到北京以前, 我仔细地研究过判词以便可以充份地和正确地解释它的内容。
北京之行
我在周五(2月12日)起行, 翌日中午前访问完毕。 为了使北京更明白港人的顾虑和裁决的内容,我把大律师公会的两份声明和梁定邦大律师及陈弘毅教授的文章以及案件的纪录交给有关方面。
我在1999年2月13日返港时在机场发表了声明, 说了内地关注的问题。该声明已于周二会议送交各位议员。 我将声明念出来,因为恐怕部份议员未有收到或未有机会细读该文件(附件)。
我回来以后, 政府当局考虑过几种选择, 包括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澄清有关人大及其常委会部份的判词。
农历新年假期一过, 我提前通知首席法官政府正在考虑向终审庭申请要求澄清判词的一部份。 1999年2月24日, 政府当局呈递了申请书,在1999年2月26日(周五)由法院进行聆讯。
有些失实报导谓申请书要求 "更改"判决。 这些报导是错误的。 申请书和代表入境事务处处长的大律师都清楚地表示只要求澄清判词的一部份, 亦清地表明并不要求法院更改它的判决或判决的理由。
终审庭裁定它准备按其固有的司法管辖权采取不寻常的做法作出如下声明:
"特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来自《基本法》。《基本法》第158(1)条说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行使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来自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2)及158(3)条的授权。 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词中说过: 法院执行和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来自《基本法》并受《基本法》的条文(包括上述条文)所约束。
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词中,并没有质疑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条所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及如果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时,特区法院必须要以此为依归,我等接受这个解释权是不能质疑的。我等在判词中,也没有质疑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的条文和《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权力。我等亦接受这个权力是不能质疑的。"
这个声明没有偏离原有判词。 我相信它已帮助消除前此大众对判词表达的关注。
新关注的问题
我明白到我们向法院的申请引起新的关注点。 特别是有些人说由于政府当局向法院作出申请, 等于向法院施加压力, 因而损害到司法独立。 我反对这个说法。 法院是为申请人而存在的。 如果申请错误, 法庭完全可以把它撤销。
况且, 政府当局并没有向法庭施加任何政治压力。 把申请当作政治压力是完全错误的。 终审庭认为在特殊情况下申请是正确的,因而进行聆讯并澄清它的立, 这是最清楚不过的。 任何人暗示终审庭的大法官可能会屈服于任何一种政治压力显明是不熟悉终审庭法官的才干和品格。
主席先生, 最后我想总结我对北京之行及向终审庭的申请的看法是这些对香港是有好处的。 这些事使我们对有关宪制和公众有极大重要性的问题得到更好的理解; 法治、司法独立和忠于落实基本法得到更加巩固的基础。 我希望有关终审庭对宪制上的裁决引起的争议可以被置诸背后, 使我们能就居留权证明书持有的入境安排和裁判对有关服务的需求认真处理。 我知道这些是大众极为关注的事。
附件:
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由北京返港在机场与新闻界谈话全文:
我这次去北京是代表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向内地的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反映特区政府和香港各方面有关于终审庭最近的判决的意见。我昨天下午与法律专家包括三位当时有参与起草基本法,萧蔚云教授、许崇德教授及吴建教授很详细的讨论了问题。今天上午我亦与港澳办的官员,及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很深入地讨论了这件事。我亦有机会向港澳办廖晖主任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何椿霖秘书长反映了我的意见。我们对有关的问题增进了解,我觉得这是很重要,很有用。
照我理解,内地有关方面是十分关注在终审庭的判决内提及有关人大及人大常委的权力和地位,及解释基本法的说明。他们认为这些说明是违反宪法和基本法的原则,他们认为应该纠正。
有关这个判决令有权在香港居留的人大量增加,及会对香港社会构成压力,及香港人对这件事的强烈反应,他们是表示理解的。但他们说在内地的公民,即有香港居留权的港人所生子女,他们是内地的居民,是要遵守内地的法律,包括出境的管制的法规。他们已经很积极地与香港入境处讨论,看看如何使这些有权在香港居留的人有秩序地来香港。
我尽了每一个机会反映了香港人对这件事是否会影响法治的忧虑,及他们希望在处理这件事的时候不要损害香港人对法治的信心。这点内地的官员是表示理解的,他们说他们在处理这件事的时候一定会遵守「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精神,以及处处是会为香港的繁荣稳定着眼。内地表示,正如董建华先生所说「一国两制」是新的事物,在实践的时候出现一些问题是在所不免的,但我们已有二十个月的时间,内地与香港已建立了很好的相互关系,一个国家里的问题必然有一个妥善的办法去解决的,对此他们是很有信心的,我亦很有信心。他们亦说到不要因为这件事情觉得中央对特区失了信心。我会向行政长官报告我去北京之行,我亦希望香港各方面的人士都能积极些,正面些去寻求一个解决的办法。
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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