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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区议会条例草案》(只发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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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区议会条例草》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区议会条例草案》于去年12月16日在立法会首读,条例的目的是设立18个区议会,并订定其组成、职能和有关的选举程序,为特区的首次区议会选举提供所须的法律基础。

条例草案共分11部,包括86项条款及6个附表,内容详尽。今次能够在两个半月内完成审议,本人首先要向各有关参与其事的人士致衷心感谢。首先,当然是法案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和其他28位参与审议条例草案的议员,立法会法律顾问及秘书处,与及律政署及政制事务局有关同事。法案委员会先后举行了13次会议,在过程中,议员提出了很多有用及有建设性的意见,政府采纳了其中多项建议,并拟备了合共25项委员会审议阶段的修正案,以期进一步改善本条例草案。

至于议员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亦有18项,其中16项修正案,基于政策或技术上的问题,我们会表示反对。其余由夏佳理议员提出的两项,对实质安排并无影响,所以我们觉得没有理由去反对。

今天立法会会根据《议事规则》去处理很多由议员提出对条例草案的修正案。我首先要明确表示,政府完全尊重立法会制定《议事规则》的自主权。但是,政府早已于去年,对立法会《议事规则》涉及《基本法》若干条文应用于立法会运作时的处理方法,表示有所保留。我们认为有需要,把政府的立场,纪录在案。

由于立法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条款仍未改变,我们必须根据目前的《议事规则》来处理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在不影响政府对此事的立场下,我们决定恢复二读辩论本条例草案,以免延误在1999年底举行特区政府成立后第一次区议会选举。

一如以往,任何政制方案的建议都会引起社会不同人士的不同反应。条例草案中引起较多争议的是委任议席及当然议席的条文。这刚才在本议会已充分表达出来,我想重申政府建议在区议会设立小部份委任议席,主要基于以下的考虑─

  (a) 第一,在进行区域组织检讨的谘询期间,政府收集到的意见,其中有不少人士要求保留适当比例的委任议席,以便一些热心地区事务、有才能和经验的人士可循这途径加入区议会,藉此吸纳和兼顾区内各阶层的意见和经验。在最近《区议会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公听会上,以及一些临时区议会讨论这条草案的会议上,我们亦听到支持保留一部份委任议员的意见。

  (b) 其次,由于新一届区议会的角色将会加强,尤其是在推动大厦管理、防火等工作,以至监察食物环境生服务和推动地区文娱康体工作等。区议会将需要更多各方面人士的参与,以提升其议事功能。

  (c) 保留委任议席对民选议席的数目并没有影响,反而民选议席的数目将由1997年前的346席增至390席,从而使到更多人从直接选举途径参予区议会的工作,而委任议席只占全部区议员人数的百份之20,应该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

  说到这里,或者要回应刚才很多议员将整个辩论提升到究竟香港有没有民主这个大题目上,我想民主一定来到香港,我想议员有这个看法,我自己一样有这个看法,我想这是大家共同的愿望。我想我们现在分歧的是这日子的来临是早还是迟。

  这个目标为何这样清楚,由于基本法第68条已经很清楚明确显示出我们最终的目标是这议会,(原因是整个基本法的政治架构维系于这议会),所有60席议席最终是由直接选举产生,这个很明确,一点不含糊。

  至于我们何时能达到这个目标,基本法当然没写清楚,但是大家不要忘记基本法是有一个很明确的基制,在2007年香港可以有一个机会,如果我们有需要的话,如果我们认为那时候各方面都准备好的话,我们可以自己当家作主,正如刚才议员所说,自己定下来。

  所以我不认为我们现在进行一些事情在任何程度上对民主过程上有甚么拖误或延误这个民主过程,我说这是十分重要,是很清楚的。

  同时我想在此简单回应有议员将事情看得很简单,好像将政府和议员分割在两个不同对立的局面,而政府整日和议员持不同的意见,政府往往和民意有一大段距离,议员是在民意那边,政府则在对立那边,究竟情况是否如此?大家要深思,有很多议员现在点头,但我想各位议员和各位市民看清这是否事实。而且我想这议会的议员最有资格评论现在政府施政的方针是否更开放?我们是否更加兼容?是否很多政策未厘定前带进这个会议堂上先和各议员磋商?是经过事务委员会制度,如这个条例草案未提上议会已经和各议员倾谈,已经采纳了很多意见。其实整个过程已经开展了很久,如果市民不清楚这过程已经开展了,我想60位议员都不会埋没良心说过程没有开展;或者我们的技巧并不很纯熟,或者我们有些事还未能提交立法会,但是大家不可以低估我们的信心、不可以低估我们的决心、不可以低估我们有信心在此方面可以办到。在此方面大家都看到有这个过程,在民主这议题我顺道一提,其实与今日的辩论当然有关系,但是今日的重点好像是民主的发展,所以我不得已偏离讲稿,在这里说出事实和政府在这方面的目标。

  说回条例草案,当然除了委任议席外,还有当然议席,自区议会成立以来,大家议员都清楚,刚才议员提及当然议员好像是新事物,其实我们一向都有这安排,一向都是由27位乡事委员会主席出任,以确保新界原居民的利益和意见能够在区议会上得到充分反映。这是新界地方行政区的一项特色,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安排,而新界的临时区议员亦普遍表示支持此项建议。

  在这里我顺带回应有议员提出这安排明显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抵触,但是我重申政府法律意见,很明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25条所指的投票权只应用于立法机关,而第25条关键之处是行使法律和实际权力的机关,是必须透过选举方式产生;由于区议会是不属于这类形性质的机关,条例草案建议设立委任议席是没有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25条的规定。

今天由议员提出取消委任及当然议席的修正案,如果获得通过的话,会对整个区议会的组成带来极大的影响,而政府希望尽量顾及社会不同阶层人士利益的努力,亦会因此而白费。所以我希望各位议员特别注意有关这两类别的任何建议修正,并否决有关修正案,以行动支持保留委任议席及当然议席。

此外,有议员提议加入规定,以限制政治活跃的人士不可担任委任议员,我们认为这并不适当,因为行政长官既获授权委任区议员,法例应赋予他选择的权力。但在这个过程中,我可以向各位保证,行政长官一定会小心考虑各人选可能对区议会作出的贡献后才作出决定。至于刚才很多议员提出在今年稍后区议会选举中落败的候选人,不应获委任为委任议员的意见,我深信行政长官将会以行动证明他是认同这一个看法。

亦有议员提出修正案,建议扩大区议会的职能,订明区议会可以承担区内的工务工程及环境改善事务,以及接管有关地方行政区内的康乐、休憩及体育活动地及设施。我们认为这些工作并不适宜由区议会去负责,因为这样会大大改变现时区议会主要的谘询功能及政府运作,同时亦可能导致额外的公共开支,更会使到职权分散,工作效率下降。

亦有议员提出要求区议会提交帐目予审计署,经稽核后由主席提交行政长官。由于区议会拨款项目的管制人员是民政事务总署署长,而总署已向区议会发出十分清晰的拨款运用指引,且开支与帐目必须受到审计署稽核,我们认为这项修正案并无需要。

在政府建议的25项修正案中,除了一些纯技术性修正外,绝大部份都是听取了议员的宝贵意见后而作出修改。

这包括当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更改条例草案附表1、2及3所提及有关地方行政区的数目及宣布、区议会的设立及民选议员及委任议员数目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经立法会同意后才可以颁布命令。此外,政府亦建议取消有关行政长官可以对委任议员委任一段较短任期的弹性,亦订明行政长官只可「就影响公众利益的事宜」,向区议会发出指令等。

此外,我们亦因应议员的要求在草案内加入新条款,说明有关乡事委员会主席担任当然议员的安排,及在附表3列明乡事委员会的数目、其名称及所属区议会的资料。

另外,有议员认为现任区议员在参选时,不应利用区议会的事务去争取选民的支持。我们因应议员对这方面的意见,加入了新条款,订定在一般选举前的一段期间,区议会将会暂停运作。如果修正案获得通过,这安排会于1999年底,区议会选举中实施。

此外,为了回应议员对区议会职能的关注,我们同意删去职能中 「包括与食物及环境生服务有关事宜」 的字句,我们认同现时描述区议会职能的字句可以理解为已经包括上述的工作。不过,我仍想强调一点,就是将来的区议会就有关区内食物、环境生服务及推展康乐及文化事务方面,须要承担更大的角色是无容置疑的。

对于议员因为在一段期间不能出席区议会会议而丧失担任议员资格,我们听取了议员的意见后,亦将有关准则修正,并加入说明缺席的计算方法,使到条文更加清晰。

其他还有与选举程序有关的修正,例如加入新的条文,尽量让选举程序得以顺利完成。此外,对条例中的两个定义及附表6的相应及杂项修订,我们亦提出了几项技术性的修正案,务使草案更臻完备。

我们相信,经政府修正的《区议会条例草案》将可获公众人士广泛接纳。草案除了能平衡各方面及各阶层人士利益之外,亦切实依循《基本法》第97及98条对区议会组织的性质、职能以及其法律地位所作的规定。希望议员能予以支持,通过政府的25项修正案。

有关各项政府修正案和议员修正案的详情,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时,再逐一解释和表达政府的意见及立场。

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