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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星期四)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对律政司司长投不信任票的动议辩论致辞全文:
主席:
我很仔细地聆听了各位在今早及今午发表的意见,我很清楚大家对讨论的事项都抱有很坚定的观点。虽然我并不完全同意所有的观点,但我明白这些意见都是源于大家对法治的深切关注。我稍后会在我的演辞中论及这个问题。
我要首先表明,政府反对这项议案。我相信提案辩论是自由社会所赋予的权利,我们反对当前的议案,并不是要质疑各位议员这项权利,而是因为我们认为这项议案不但毫无事实根据,而且对我们这位尽忠职守的同事来说,实在有欠公允。此外,一些议员更质疑特区政府维护法治的决心。我认为这项指控绝不成立。
主席,这次辩论主要涉及两宗事件。首先是胡仙事件,争论的焦点在于应否在《英文虎报》串谋诈骗一案中起诉胡仙。
第二宗事件涉及终审法院在一月二十九日就居留权一案的判决所引起的争议,以及我们要求终审法院澄清某部分判词一事。
我不会从法律观点讨论这些事件。我的同事律政司司长和刑事检控专员已经详细交代有关事项。我只想表明,我非常重视法律界人士对这些事件的意见。我相信法律界人士对重要的法律和宪制事宜持有不同意见并各抒己见,是完全健康的,并应继续受到鼓励。
胡仙事件就是一个好例子。律政司司长在今天以及其他场合已多次清楚交代此事,我不打算再作补充。我只想强调一点:律政司司长决定不起诉胡仙,是因为证据不足。有人指称,律政司司长的决定证明了有地位的人得到优待,又指称政府对贫者和富者采用了两套不同的法律。我希望重申律政司司长对这些指称的回应。她郑重表明对这些指称深恶痛绝。虽然关乎检控的决定是由律政司司长作出,但政府上下与律政司司长的看法是一致的。我们要时刻紧记一个原则:“无论你的地位如何崇高,你都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已故的丹宁法官 (Lord Denning)正是以这句话作为座右铭。
归根结底,律政司司长的决定是基于个人的判断。其他人或许有不同的结论。但无论是我还是任何人,都不应对律政司司长的判断妄加忖测。《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订明,律政司负责检控工作,不受干涉。我们必须恪守这项条文。
主席,现在我想谈谈终审法院事件。终审法院的判决引起了来自四方八面的政治回响。律政司司长在这个时候亲自前往北京,反映港人和本港司法界人士的意见,解释终审法院的判决,并且试图了解内地当局所关注的问题。难道这样做是错的吗?难道让双方隔岸对质,甚或任由事件演变为宪制危机会更好吗?我想不是。
上星期五,律政司司长向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交代了她最近北京之行,并详细解释政府向终审法院申请澄清的始末。她详述如何向北京反映港人的顾虑和意见,并解释申请澄清是恰当的做法。我们在考虑向终审法院申请澄清时,及正式提出申请前,都事先通知了首席法官,这样做并无不良的动机。首席法官毕竟需要时间召集全体法官,包括一位来自澳洲的法官。终审法院已清楚声明,是根据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辖权对判词作出澄清,内容并没有偏离原本的判决。律政司司长亦已表明绝对没有向终审法院施加任何政治压力。整件事对终审法院的独立与公正丝毫无损。
终审法院众位法官都是法律界的翘楚,相信没有谁会真的认为,他们会屈服于政府或任何人所施加的政治压力。我本人,以及我所代表的整个政府,都对终审法院极为尊重。事实上,在终审法院就居留权问题作出判决后不久,我已在公开声明中清楚表示,我们尊重终审法院的判决,并会相应采取行动。
主席,这些事情,特别是终审法院的判决对本港宪制的影响,已引起本港、内地以至国际社会的关注,请容许我花点时间尝试加以阐释,以正视听。
香港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至今只有短短二十个月。虽然《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已先后为落实“一国两制”而订明周详的指引,可是仍有人认为“一国两制”根本并不可行。《基本法》实际上是本港的宪法,更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假如漠视事实,说国家不关心《基本法》能否落实,难免自欺欺人。
《基本法》为香港社会维持自由开放提供了最好的保障,这是毋庸置疑的。不过,世上没有一套宪法是完美的,《基本法》也不例外。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在宪制上订立机制,以便在出现疑问、分歧或争议时加以仲裁。当一个国家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时,这个问题就会加倍复杂。
在这样的情况下,类似终审法院这次判决的事件早晚都会发生,由此引起的议论、解释甚至澄清,实在不难预料。“一国两制”是个大胆创新的构思,当中难免牵涉到政治和宪法互动之下产生的敏感问题。在本港和内地,人们对终审法院的判决反应不一,以及我们要求终审法院作出澄清一事,都显示出我们正在这个崭新的制度中探索路向,谋求对策。
对于有人指称政府没有坚守法治精神,我早在开始发言时,已断然否定这个说法。我们清楚了解法治的涵义,并同意法治就是指行政、立法和司法这三个政府机关均须依法行事,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法治也意味了行政机关不能任意行使权力。对香港来说,法治不是陈腔滥调,更不是空谈口号,而是建设社会的基石。法治不但保障我们的自由,更是香港繁荣进步的保证。
基于以上理由,我可以向各位议员保证,在处理这些事件时,我们并非从权宜利害方面眼,而是按原则办事;我们并非损害法治,而是奉行法治;我们不是要向司法独立挑战,而是尊重司法独立。
在进行这类辩论时,我认为大家决不可忽视律政司司长在确保香港顺利过渡、贯彻《基本法》、捍法治和维持司法独立等方面的重大贡献。
各位议员应该紧记,落实“一国两制”的关键,在于两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能够了解彼此的法制。律政司司长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她熟悉两地的法律制度,不但能向内地当局解释香港的法制,还明了内地与香港在法制上的差别。要促使双方互谅互信,殊不容易,但这是一项必须承担的任务。律政司司长以审慎周详的态度和坚毅不拔的精神,肩负这项重任。我深信她的努力一定不会白费。
立法会并不是法院,而是制定法律的机构,也是我们通过自由公开的辩论,反映及揉合社会各界不同意见的地方。这意味着立法会是一个民意法庭。我们都审慎发言,议员都慎重投票,因为大家都知道,在本港内外,人们都会以我们的一言一行,评价香港。
主席,提出对律政司司长不信任的议案,可说事关重大。议员不应单是因为本身在处理某些问题上与律政司司长有不同的见解,便投票支持议案。政府绝不怀疑律政司司长的诚信,也完全相信她对维护法治的决心。
主席,我谨促请各位议员反对这项议案。
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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