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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涂谨申动议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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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会会议上就涂谨申议员的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强烈反对涂议员的动议修正案,为削减分目103(即警队「酬金及特别服务」)而将总目122(香港警务处)削减106,152,000元。涂议员所持的理由是希望得知多些关于「酬金及特别服务」开支的资料。

我想先申明政府对于立法会《议事规则》的一些立场,对于立法会《议事规则》涉及《基本法》若干条文应用于立法会运作时的处理方法,政府是有所保留的。在不影响政府对此事的立场下,我现在阐述反对修正案的理由。

首先,财政预算案,正如刚才李家祥议员指出,是整份编制的,并以审慎平衡各项要求或利益为目标。若为求跟进某项要求或利益而破坏这种平衡,删除其中的一项开支,这是错误的做法。

我亦必须强调,「酬金及特别服务」一项开支对警方在调查及侦破罪案的工作非常重要,对维持治安方面可说是纪不可缺少。削减该项支出,将会严重影响警队扑灭罪行的能力。以这样的手法来获取更多资料,实在是罔顾公众利益。

事实上,警队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一九九八年的整体罪案率虽然有轻微上升但仍处于偏低水平,除了一九九七年以外,一九九八年的罪案率是过往二十五年以来最低的。从过往警队卓越的表现,及近年大力提倡的服务文化,在在显示警队是一支专业的执法队伍,严守法治,并竭力打击罪案,使香港继续成为一个安居乐业的城市。

我们拥有这支这么优秀的警队,实在是足以自豪,但警务工作也需要市民的支持和信任,作为市民喉舌的立法会议员,应该鼓励及建立这种信任关系,使警民关系合作无间,但可惜涂议员的修正案却是与此点背道而驰。

涂议员坚持政府就公帑运用,须向立法会负责,这点我们是绝无异议的,事实上,公共财政条例及审计条例就此已有充份的保证。但由于「酬金及特别服务」项目下所涉及的活动是属于机密性质的,因此就此项目而言,我们须要在问责及保密原则两者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酬金及特别服务」项目下的开支,是受到一套严谨的程序监管,而绝非如涂议员所言是以「黑洞」模式运作,只是为了避免影响警队在侦破罪案方面的行动,我们未能就开支内容予以仔细披露,利用修正案来获取此等资料实在是强人所难。

我们已一再指出「酬金及特别服务」项目下的开支,性质机密,包括赏金和「线人费」,以及购置和维修一些设备的费用。有关拨款的使用、付款金额水平及批核当局,均须严格依从既定程序及库务局所颁布的指令及授权。发放款项前,一定经由部门获授权的指定高级人员核证。在核证开支时,指定人员必须确信该项开支是适当的,以及必须归入性质机密而不能公开用途的酬金及服务类别。指定人员只可批核限额以内的开支。除受到一套严格的内部查核机制监管外,酬金及特别服务拨款每年都须经审计署署长查核。

所以,议员可以安心,该项目的支出一定是用在警队维持治安的用途。

我们亦不能同意在新的整笔拨款计划下,警队的透明度会随此下降,在十二月四日的财务委员会上,政府已明确表示在该计划下,公帑运用的透明度及问责性不会受到损害。政府又接纳了议员的意见,为试行整笔拨款计划加入两个额外的保障,第一,和以往一样,在财政预算中,我们仍会提供同样的资料,并以分目形式列出;第二,政府亦承诺向财务委员会提交季度财政报告,以分目形式列出各项实际支出及任何款项调动。

此外,涂议员在给各议员的信中,指出由于立法会较早前已批出临时拨款,修订并不会令警队顿时陷入危机。这观点并不正确。立法会在三月十日通过的「临时拨款」决议,旨在使政府能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新财政年度开始至《拨款条例》通过的一段期间,有拨款继续提供各项现有服务。在动议通过临时拨款决议案时,库务局局长已明确指出,当《拨款条例》获得通过,「临时拨款」决议发挥的效能,即由《拨款条例》所取代。换句话说,假若经修订而通过的《拨款条例》已删除了警务处总目下「酬金及特别服务」分目的拨款,警队即丧失支取该笔款项的权力。这后果必大大影响警队维持治安的正常运作,恳请议员三思。

但鉴于涂议员对此项目的关注,我们愿意就该项目的监管机制为议员举行闭门简报会,提供较多的资料。

刚才我也留意到已有议员指出我们这项建议可能只是一个美丽的误会。因为如果我们只解释这项目的监管机制,有些议员可能仍然认为是不足的,我想就此퉖清几点:

第一,刚才涂议员发言的时候,我很高兴听到他留意到其实今年我们提供的资料已经比过去几年为多。换句话说已有进步。这进步其实亦相当之有意义。因为全世界来说,任何政府都有保护这些比较敏感资料的责任。刚才涂议员和刘慧议员都有提到,希望交代一下一些外国政府的做法。涂议员时时提到美国的做法,就是议员在签了保密令之下,有监管责任和这样的权力。其实我们就世界各地的民主国家的增加透明度和问责性的安排,作出了不少研究。以美国为例,我们发觉,美国虽然有一些监管国会的委员会的议员是有一定的权力,其实他们都是引进了相当之多的保障措施,不单只是涂议员所说的要签保密令。当然签保密令,亦等于他们如有涉露机密的话,要负刑责。而根据我了解,亦有其他措施,例如那个有关的国会议员要接受一些深入的品格调查。换句话来说,任何一个政府当它公开一些敏感资料时候,它一定要很详细、很仔细、很审慎地全盘考虑需要甚么保障措施,和用什么形式才可提高透明度和问责性。

我亦有与最近一个访港的民主国家的国会议员商谈过。这个国会议员其实就是类似我们的立法会保安小组主席的工作,他负责监管保安、情报、国防工作的,他告诉我在他的国家来说,其实他国会所得到资料是非常之有限,基于两个原则,是整个社会接纳的。第一,就是每一个政府都有保护政府责任,这包括保护一些机密的资料;而另一个原则就是议员和大众人士都需要有一定程度信任政府,除非有很大的不当的行为暴露出来。我们香港没有这样的情形,正如我刚才说过,我们警队表良好,各位是有目共睹的。我亦可以向涂议员保证,刚才他说过的政治活动,我们的警方是没有监视或打压政治活动这些活动,这一笔钱亦不会这样使用。至于将来可以怎样增加透明度,我目前只可以讲,我们将来一定会与各位议员有对话。正如刚才有议员提出,明年我们仍然会再回立法会,这不是一次过的,是一个经常性的项目,仍然面对同样的问题,我们一定会与各位议员对话,希望共同研究长远来说,如何提高我们这些保密工作的问责性的。

最后我想重申通过这样的修正案,的确等于对警队投下不信任票,不单只会大大打击警队的士气,亦会打击警队扑灭罪行的能力,以及维持香港治安的能力,后果一定非常严重。刚才发言时,很多议员都已经留意到,提高透明度和通过这项拨款是两回事。提高透明度的工作是比较长远性和敏感性,我们需要多些时间研究,及和议员商讨,但如果各位议员不通过这项拨疑,很快就会令警方在这个很重要的工作陷于瘫痪。所以我希望各位议员能以大局为重,反对涂议员的修正案,使警队得以继续运用「酬金及特别服务」的拨款,维持香港的治安和稳定。多谢各位!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