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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九九九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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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星期三)立法会会议上,教育统筹局局长王永平就《一九九九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二读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一九九九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这条例草案旨在为被削减工资的雇员在雇主无力偿还债项时加强有关遣散费的保障。

  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的规定,雇员如遭无力清偿债务的雇主拖欠工资、代通知金或遣散费,可以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就遣散费而言,现时该基金计算遣散费特惠款项的方法,是按照雇员在终止服务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或由雇员选择按其终止服务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换言之,若雇员在终止服务前被削减工资,则他以前所领取的较高工资将不获全数计算在内。

  为了让遭无力偿债的雇主拖欠遣散费的雇员获得更大保障,我们建议修订《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的规定,如果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前的十二个月内被削减工资,而雇主又曾在减薪前以书面承诺按雇员减薪前的工资水平或介乎减薪前和减薪后的工资水平来计算遣散费,则基金发放的遣散费特惠款项便应按雇主承诺的工资水平来计算。

  政府的一贯政策,是鼓励雇主若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需要实施减薪时,应向雇员作出保证,如机构的业务继续恶化以致须裁员,遣散费会按雇员减薪前的工资计算。我们更鼓励雇主应就这类承诺向雇员作出书面保证。

  有些雇主确曾在实施减薪前,向雇员作出这类较有利计算遣散费的承诺。不过,若这些雇主其后因结束营业而无力支付员工的遣散费,该等承诺便形同虚设。为免雇员遭受双重打击,我们认为有需要修订《破产欠薪保障条例》,使基金能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按雇主对雇员的有关承诺来计算遣散费特惠款项。

  部分劳工团体建议,雇主的口头承诺亦应获得确认。我们认为这会在执行上产生极大的困难。要证实雇主曾否在雇员减薪前作出口头承诺,并不容易,尤其是一些涉及中小型企业的无力偿债个案,更加困难,因为有关雇主可能已不知所终。

  事实上,在口头承诺问题上,条例草案提出一项过渡安排。若雇主在这修订条例生效前已口头承诺按减薪前的工资水平,或介乎减薪前和减薪后的工资水平来计算遣散费,而该雇主又在修订条例生效后两个月内,再以书面保证这项承诺,则该书面承诺应被视为在减薪前作出的承诺。

  破产欠薪基金在一九九八年至九九年度录得一亿八千万元的亏损,但其财政状况仍然稳健;截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基金的累积款项为六亿七千万元,足以应付条例草案可能引致的额外开支。

  劳工处已就这项建议征询劳工顾问委员会及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意见,两个委员会都表示支持。另外,我们亦曾就这项建议征询本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主席,我谨呼吁议员尽快通过这条例草案。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