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长久以来,香港一直透过完备的法例和一系列的行政措施,致力打击清洗黑钱活动。香港的银行、证券及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活动,均受各有关规管机构及法例严密管制。但是,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目前却不受任何法例规管。

  国际间有关反清洗黑钱主要组织已确定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是清洗黑钱连锁活动的重要一环。一九九七年二月,警方向该两行业发出防止清洗黑钱的行政指引。但其后的跟进工作显示,只有部分汇款代理人及货币兑换商遵守部分规定,而且他们备存的资料并不齐全,很多时都不足以作调查之用。

  条例草案建议,除了受有关规管当局根据法例监管的金融机构外,所有经营汇款和货币兑换业务的人士,均须遵守一些基本的反清洗黑钱措施,即在交易前确定客户身分,以及在交易后保存交易记录至少六年。

  为尽量减低对业界和客户造成的干扰,条例草案订明凡低于港币二万元的交易,有关规定并不适用。

  

  为了执行新规定,政府会设立一个纪录册。现有的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须在法例制定后三个月内,把商号名称及地址通知负责管理纪录册的人员。新的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则需要在开业后一个月内这样做。

  条例草案并赋予获授权人士权力,在有任何汇款代理人或货币兑换商被怀疑违反防止清洗黑钱规定时,进入他们的所在地点。

  我们已征询过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的意见,他们均支持上述建议。我们亦曾谘询禁毒常务委员会、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两个律师公会、金融规管当局及香港银行公会等。所有这些组织均不反对有关建议。

  主席,这项条例草案肯定会加强香港反清洗黑钱制度的效用,而不会对受影响的行业造成过份干扰。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谢谢。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