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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议案(只发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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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回应刘慧卿议员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十分高兴听到超过十五位议员刚才的踊跃发言,这证明各位议员,无分男女,都十分关注香港妇女的事务。政府亦与各位一样。香港的经济有今天的发展和成就,是香港人充份善用他们的资源,不断努力的成果;女性占本地人口的一半,是我们重要的人力资产,政府当然十分重视她们的发展。

香港妇女的情况

事实上,政府多年来一直致力改善香港妇女的情况;而不容否定的是,我们的工作已经为本地妇女的生活带来显著的改善。让我简单地举几个例子说明:正如刚才王局长已经提及,香港的女性与男性享有相同接受教育的机会;甚至在大学里女性的机会还稍多。至于就业方面,女性不但享有免受歧视及与男性同工同酬的保障,我们亦见到愈来愈多女性从事一些传统上只有男性负责的工作,例如消防队长等。而我身为公务员,亦体会到在公务员队伍中,女性占愈来愈重要的地位。例如刚才提到的政务主任,我有另一套比例数字。政务主任的男女比例已由十年前的三比一,改善至现时的六比五;而女性的首长级公务员人数更由1992年的129人增至现时的279人,增幅达116%。现时,女性公务员占所有首长级公务员人数的20%。

于公共生活的参与上,女性明显地比以往活跃,而女性于各个议会中所占的席位亦愈来愈多:于1981年,前行政局中只有一位女性成员,现时行政会议中已有四位成员是女性。于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登记选民中,有差不多一半是女性,而该次的选举中,更有十名女性当选,与1995年前立法局选举相比,女立法会议员数目已增加了43%。

有很多的原因带动以上的种种的改变,而其中政府的努力是不容忽视的。自1976年开始,政府推行9年普及基本教育,为所有6至15岁的儿童,不论男女,提供免费教育的机会。有志继续学业但于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更可申请津贴及贷款。这些措施,实在是保障了男女学生享有相同接受教育的机会。

我们于1995年制定了《性别歧视条例》,禁止于雇佣、教育等范畴中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和怀孕的歧视。而1996年成立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其中一个重要的职责是通过宣传、接受投诉、调解及调查等工作,致力消除歧视,并促进男女间的平等机会。我们亦于1997年制定了《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来消除基于家庭岗位的歧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引入,更清晰地向国际及社会人士表明了我们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决心。公约于1996年引入香港以后,我们一直致力履行公约的责任及义务。我们亦十分重视联合国审查各国实施公约的机制。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由民政事务局统筹各部门编撰的特区首份报告,收纳入中央人民政府的报告之内,并于去年八月向联合国提交。公约报告主要介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方面的资料、香港妇女在不同方面的境况,及政府为妇女提供的服务及措施。

报告的审议

中国报告的听证会于本年二月一日及二日于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中央人民政府的报告于二月一日接受审议,而特区的报告则于二月二日上午接受审议。

特区政府高度重视这次会议,并派出由我带领的十人代表团,以中国代表团成员的身份出席是次审议。中国代表团由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带领,而特区代表团的成员则分别来自民政事务局、教育统筹局、律政司、社会福利署及生署。在审议特区报告时,由本人带领的十人代表团中,就有七位特区代表在会议上生动、积极、详细及全面地向委员会介绍特区情况及解释各项问题。

委员会的建议及政府的跟进

于听证会上及会后发出的结论意见中,委员会都对特区多方面的情况表达了意见。我们十分重视委员会欢迎《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对男女可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障。

委员会亦赞扬了特区政府的多项积极措施,包括利用互联网等方式积极推广公约;以及最近通过和修订了多项法律,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于1995年制定的《性别歧视条例》和随后成立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又对香港市民的高度读写识字能力及政府所推行的免费普及基本教育制度,表示满意。

与此同时,委员会亦对若干事项表示关注,并提出多项刚才多位议员提及的改善建议。我想藉此机会指出,通常委员会在报告的时间,一方面会提出赞赏的地方,另一方面会对所有国家提出可以改善的地方。对于委员会的每项建议,我们都会认真地考虑和研究,同时,我们亦会视乎特区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尽量加以配合去落实委员会的建议。我今天已向多位议员提及,我们可以做得更好,希望还有机会改进。大家均同意这点。刚才王局长和霍局长已就部份的建议作出回应,以下我会简述一下我们对其他建议的一些初步看法。

中央机制

委员会建议之一是设立一个高层次的中央机制,以发展和统筹妇女政策,由于妇女事务牵涉广泛的政策范畴,亦几乎与香港特区政府内每个政策局有关,我们同意有需要对妇女的事务作出统筹。现时,民政事务局正是负责有关的统筹工作,而其他部门,则负责于他们的工作范畴中,向妇女提供各项保障及服务。如民政事务局在统筹工作上有问题,我可向政务司司长本人或在她的政策小组提出,请她协助统筹。刚才刘慧卿议员说这机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统筹范围广泛,不能顾及所有问题。但我可以给她一个实例,就是两天前她跟我通电话,表示只有我出席这次会议,并提出可否多请两位同事出席,包括卫生福利局局长及教育统筹局局长,我便回答会尝试一下。这便是我做的统筹工作,以回应这次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进行的辩论。大家可以看到统筹工作是成功的。这是一个实例,我希望其他方面也能成功,否则,我会向政务司司长的跨部门政策小组报告。即使现在的机制运作良好,我也认为还有可以改进的地方。同时,平等机会委员会更主要负责促进男性与女性之间平等机会,及通过执行三条反歧视法例来消除歧视。刚才我已经清楚听到各位议员发表对于如何增强或改善现行机制的意见。对于各位议员及委员会的意见,我们特区政府会采取开放的态度来作详细的研究。

歧视的定义

委员会亦关注到香港特区政府除了制定《性别歧视条例》之外,并没有在宪法里包含对歧视一词的定义。其实《基本法》第八条已经订明,香港原有的法律予以保留,因此,《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除了那些已被当局宣布为与《基本法》有抵触的条文之外,其余条文仍继续有效,包括第一条有关保障男女能平等享受《香港人权法案》所包含的权利。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条,已包含于我们的宪制文件,即在《基本法》第三十九条之中。而《香港人权法案》第一条亦是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条为基础的。

选举

对于委员会关注在平等普选权的原则下,女性在各选举界别中的代表性,我们希望重申一点,《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已订明政府最终目标是使立法会全部议员都由普选产生;而现时,男性和女性在香港特区同样享有投票和参选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受到《基本法》所保障的。我同意刘健仪议员及田北俊议员刚才提到,功能组别完全没有歧视女性,也没有歧视男性。这是很公平的。

我们亦致力于乡事委员会的选举中提倡男女平等的原则。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如果乡事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不是由女性可平等参与的过程产生,便不会被政府承认。

公共生活的参与

关于女性在公共生活的参与方面,我们已尽力确保在招聘公务员时不会有性别歧视。现时遴选的准则是不论性别,一律以申请人的专长来作取舍。同样,在委任司法人员时,性别亦非考虑因素之一,而只会考虑申请人在法律方面的专业能力、性格和个人操守。实际上,司法人员的委任资格已在法例中订明。

我们在考虑委任谘询和法定团体的成员人选时,对男女亦一视同仁。对于委员会建议政府在委任妇女加入这些团体时,采取如配额制度等措施,我们认为会有违按个人专长来作取舍的委任原则。不过,我们会继续鼓励更多具备有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妇女,加入这些团体服务。此外,我们更会定期更新和收录更多愿意于这类团体服务人士的资料于资料库中,并会邀请各妇女团体的成员表明是否愿意为这些团体服务。为更方便有意担任政府谘询及法定团体成员的公众人士将资料提交入个人资料库,我们最近已将有关表格载于互联网上。

婚姻中的强奸行为

有关委员会提议修订现行法例,把婚姻中的强奸行为列为刑事罪行一点,根据过往的普通法规则,丈夫不会因强奸妻子而负刑事法律责任,因其妻子不能撤回与丈夫性交的同意。但此规则已于一九九一年遭英国上议院废除。现时,如丈夫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与她进行性交,可因强奸妻子而入罪。我们的《刑事罪行条例》规定任何男子如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时该女子对此并不同意,即属强奸。如证据成立,一名丈夫于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与其性交,可因强奸其妻子而被判有罪。

妇女性服务提供者的保障

我们同意委员会为妇女性服务提供者提供保障的意见。较早前霍局长已解释过她们可享有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刑事罪行条例》中已有条文,去制裁安排卖淫活动和从中剥削的人士,并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我们会继续采取一切所需的措施去打击非法活动。

保留和声明

委员会亦关注到为公约引入的保留和声明。我们高度重视并致力履行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但我们必须审慎地评估目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可行性,因要顾及香港特区的切实需要和独特情况,以及《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条文。我们现时认为公约的保留及声明,包括有关宗教组织及小型屋宇政策的部份,仍需要继续保留。如果日后情况有变,香港特区政府定会检讨有关保留条文的适用性。

公众谘询

对于联合国在84段建议在编写定期报告时,应谘询非政府组织,这点我们是非常同意的。事实上,我们也作了广泛的谘询。我们就报告大纲在九七年五月二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大约一个月内谘询公众的意见。我们编写报告时,亦参考了市民提交的意见。

为有特别需要妇女提供的服务

是次参与公约报告的听证会,能够与委员会交换彼此对特区妇女情况的意见,我们实在获益不浅;而我们的工作,并不会因听证会的完成而结束。我们会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继续照顾妇女的特别需要。事实上,一直以来我们亦有为妇女提供切合她们需要的服务。譬如,对于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妇女,霍局长刚才已经提及过,我们已为她们提供多项的援助,而防止虐待配偶工作小组更于各项服务中担当协调的工作。另外,就中年而教育程度不高的妇女因经济转型而在求职上遇到的困难,如王局长早前已讲及,我们亦提供了不少适合她们的再培训课程,协助她们获得一技之长,重新投入社会里工作。事实证明,历年来参加再培训课程的学员,有超过八成是女性。而最新的统计数字更显示,毕业的学员有六成半能成功找到工作。

对于单亲家长,尤其是母亲,我们明白到她们于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受到歧视,《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制定,保障她们不会因要照顾直系家庭成员而受到歧视。此外,如她们在经济上遇到困难,亦可于综合社会保障缓助下得到协助。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消除暴力、帮助性罪行的受害人,政府现正建议修订现行法例,取消在性罪行案件中引用佐证规则。

总结

这些年来政府所采取的种种措施,确实为本地妇女的情况带来不少改善;但随社会情况的改变,为妇女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保障仍然有很多可以改善的地方。联合国有关委员会的各项建议,以及今日各位议员的意见,为我们未来的工作提供了一个大方向;我们会详细及认真地考虑各个意见,当然包括陆恭蕙议员及其他议员所关注的中央机制,或是Women‘s Commission 这个提议。我们希望在今年之内完成有关的研究,并按照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尽快落实可行的建议。我期望男女平等的状况可进一步获得改善,从而促进香港-我们这个家的发展和进步。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