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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辩论《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政府提出这条条例草案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劳合社的规管,从而为香港所有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仕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是希望加快保险人呈交财务资料的速度,并要求保险人提供更长时间的申索统计数字,以便保险业监督能更有效地监察保险业的财务状况,以保障投保人士的利益。
我们希望改善的地方有三方面。
劳合社 -----
第一,是加强对劳合社的规管。在考虑如何加强对劳合社的规管时,政府是本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的一贯原则。正因如此,在建议具体的规管要求时,我们需要考虑劳合社有别于一般保险公司的独特营运方式。
劳合社是十七世纪在英国伦敦成立的承保人组织。劳合社并非一般的保险公司,而是一个供成员以专营商身分透过组合形式经营保险业务的市场。基于其历史背景和独特的营运模式,劳合社营运方式与一般保险公司并不相同。
劳合社的运作历史源远流长,国际声誉良好,得到很多国家的认同。有鉴于此,香港一直以来跟很多国家一样,制订了特别条文以规管劳合社的业务。劳合社只须在香港委任一名获授权代表、每年呈交一份提交给英国监管机构的年度报表和每年缴交一笔授权费用。可是,一般保险公司则须接受该条例的所有规管要求,包括维持本地资产、呈交本地业务报表及受到保险业监督的干预权力的管限。
保险业界对劳合社现时在保险公司条例下所享有的优惠待遇表示关注。劳合社在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出现过的财政困难,以及其容许只承担有限负债额的法人加入为成员的安排,令业界的关注更甚。对于现时劳合社的规管制度是否足以保障香港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以及是否符合我们奉行的公平竞争环境政策,人们均存有疑问。
我们建议修订保险公司条例,以加强对劳合社在香港营运的规管。根据建议,劳合社须遵从适用于其他获授权保险人的规管规定,当中包括偿付准备金、本地资产、妥善管理、财务申报及规管其保险代理人等方面的规定。建议的规定已作出适当的调节,以切合劳合社独特的营运模式与会计系统。此外,劳合社亦须受保险业监督的干预权力所管限。这套新规管制度与劳合社在其他具同等规管水平的国家(包括新加坡及澳洲)所受的规管规定相若。
加快呈交财务资料 -------------
第二,是要求保险人加快呈交财务资料。根据该条例,保险人须在其财政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险业监督呈交香港一般业务报表及资产负债表,藉以申报其香港一般业务的财务状况,这些资料对保险业监督评核和监察保险人在本港的经营情况和财政实力,相当重要。
鉴于营商环境瞬息万变,目前法例所定的6个月时限实属过长,我们建议将时限缩短至四个月,以便保险业监督可更及时地作出评核,并在有需要时可采取更迅速的纠正行动,以保障香港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此外,保险业监督亦可更早发放业界统计资料,有利提高整个市的透明度。
鉴于保险人的会计工作和审计界应付有关规定的能力存在限制,我们认为4个月的时限是适当的,并且与香港成立的银行所须遵守的规定相若。
至于全球业务的账目和报表,经过谘询保险业界后,我们认同保险人呈交这些资料的时限应维持在6个月。
提供更长时间的申索发展统计数字 -------------------------
第三,是提供更长时间的申索发展统计数字。保险人所面对的申索赔偿责任有时候需时多年才能了结(例如因第三者身体受伤而须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时预留足够资金(申索储备金)以应付将来可能出现的赔偿责任(未决申索赔偿责任)。
为帮助保险业监督评估保险人是否预留了充足的申索储备金,保险公司条例现时规定保险人必须就其一般业务呈交八个发展年度的申索统计数字。这样做的目的是协助保险业监督预计保险人的最终损失成本 ,从而伸算出保险人须支付的未决申索赔偿金额。掌握了这些资科,保险业监督便可评估保险人的申索储备金是否足够。如果此等拨备不足够,保险业监督会要求保险人从累积盈利中拨调资金,或注入新资本,务求补足不足之数。
上述监管工具的成效取决于保险业监督所得的申索发展统计数字是否足够。就近年经验所得,申索个案,尤其是与第三者身体受伤有关的赔偿责任,通常要12年才能完全了结。因此,我们建议修订该条例,把提供申索发展期由8年延长至12年。 结语
综合上述三方面,《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有助促进保险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令保险业监督能更有效地监管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并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我谨此呼吁各位议员支持我们的修订草案。
多谢各位。
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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