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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只发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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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辩论《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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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七年十月行政长官在他第一份《施政报告》中提出要检讨现时两个临时市政局和18个临时区议会的区域组织架构,以确定现行架构是否能配合社会的转变,提供切合市民需要而又有效率的服务。

  经过一年多的检讨以及广泛谘询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去年的《施政报告》中,交待了政府重组区域组织的决定,包括:

  (a) 维持18个区议会的架构,加强区议会在市政服务方面的谘询和监察工作;

  (b) 重组食物安全和环境生服务架构,包括:

  * 成立环境食物局,负责统筹和制定有关环境保护、食物安全、环境生、自然保育、促进渔农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

  * 成立食物环境生署,专责处理食物安全和环境生事宜;及

  * 成立一个食物环境生谘询委员会,负责向新部门提供意见和监察有关工作;

  (c) 设立一个新的文化艺术康体服务行政架构,并与有关机构和人士商议细节;以及

  (d) 当两个临时市政局议员任期在本年年底届满后,无须保留两局。

  我们相信新的市政服务架构能改善服务的协调,提高对食物安全事故的紧急应变能力,促进专业人士和社会人士的参与,更有效地运用资源,以及有助于制定整体的文化和康体政策。

  今年三月十日,本会已通过了《区议会条例》,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届区议会的架构和选举安排。

  民政事务局局长进一步谘询业界和公众意见及参考顾问的研究报告后,在三月底公布了文化艺术康体服务新架构,主要包括:

  * 成立新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隶属民政事务局,接管两个市政总署的文化康体工作;

  * 成立一个高层次、非法定的文化委员会,就制订整体文化、艺术和文物政策及整体拨款的优先次序,向政府提供意见;及

  * 加强艺术发展局和康体发展局的成员组合。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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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提交的条例草案,旨在落实上述的市政服务重组方案,将两个临时市政局(简称「两局」)的财产、职能、权利和法律责任移交政府及其他法定机构,废除两个临时市政局的条例,消除两局现时在一些附例条文上的分歧,亦藉这机会删除一些过时的法例条文。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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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共分4部分:

  第一部 生效日期及释义;

  第二部 废除两个临时市政局的条例以及附带及补充条文;

  第三部 关于移交职能的具体条文以及相应及有关修订;及

  第四部 一般规定。

  此外,附表1至附表7列出所有因移交职能引致有关成文法则的废除、修订和重新命名的详情。受影响的共约60项条例和100项附属法例。其中大部分是因职能移交政府或指定公职人员而引致的技术性修订。因此修订虽多,内容并不复杂。

保留和过渡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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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将两局的财产、权利、法律责任和职能移交政府的安排,条例草案订明了详细的保留和过渡性条文,以保障第三者的权益,以及行政和法律的延续性。其中主要的条文包括:

  (a) 将两局合约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移交政府,保障第三者合约上合法的权益;

  (b) 两局发出的各种牌照和许可证等等,将继续有效;

  (c) 对触犯被废除的成文法则所订的罪行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提出检控的权力,加以保留,以确保法律的延续性;

  (d) 暂时保留两局的收费准则。我们预计要花一至两年时间才能将目前两局约900项的费用统一。

  (e) 在统一两局目前不同的附属法例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我们会采取过渡性措施,解决有关问题,例如给予目前不受管制的新界区商营浴室两年宽限期,以便符合有关商营浴室的规例。

法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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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亦设立了三个新的法定机构,负责处理某些牌照和上诉事宜,包括:

  (a) 由新的酒牌局签发酒牌,取代目前两局属下的酒牌局;

  (b) 设立新的牌照上诉委员会,取代两局现时的覆检委员会,成为第一层的上诉机制,聆讯有关《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各种牌照的上诉;及

  (c) 设立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取代现时的区域市政上诉委员会及市政上诉委员会,受理就牌照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并受理有关酒牌和公众娱乐场所牌照等上诉。

  我们相信成立上述的法定机构,由独立而熟悉相关事务的人士或具相关专业资格人士负责有关事宜,将可继续确保有关制度为公正、公平和公开。

与《基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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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报导指出,有人质疑条例草案的改变会否违反《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法》第9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谘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生等服务」。根据政府所得到的法律意见,这是一条措词宽松的授权条文,提供足够的灵活性,让当局可按条例草案所订的方式进行改革。所以建议的法例完全符合《基本法》的条文。

  此外,亦有人质疑解散两局剥削市民选举市政局议员和被选的权利,可能抵触《基本法》第39条有关《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继续有效的规定。我们参考了对该公约的权威性解释,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适用于立法机关,但并不涵盖「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因此条例草案并没有违反《基本法》第39条的规定。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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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理解在座的议员十分关注如何改善目前的市政服务,例如改善食肆牌照和酒牌的发牌程序,亦关注到新架构如何精简人手、善用资源。现时的条例草案提供了一个新架构的法律框架。至于目前两局和两个市政总署,以及日后新部门的服务如何改善,资源如何更有效地运用,主要涉及行政上的安排。我和其他同事乐意与两局接触,听取它们的看法,因为两局在众多方面具有丰富的服务经验,值得我们借镜。我亦会考虑提议两局有关议员日后出席本立法会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讨论这些问题,这将对于我们日后落实改善服务和精简架构的安排,将有很大的帮助。

  最后,由于两个临时市政局议员的任期将于今年年底届满,新的服务架构必须于年底前准备就绪,以便明年一月一日开始运作,否则可能会影响对公众的服务。最理想的安排是于今年十月底之前通过条例草案,以便预留时间,让财务委员会审议新的组织架构、人事编制,以及开设及重新调配首长级职位等申请,并让有关部门作出必要的过渡安排。我诚意希望各位议员能够认同我们这个工作目标,并恳请各位议员从速审议这条例草案。

  由现时到十月底还有六个多月的时间,虽然目前有些议员与我们彼此之间对条例草案的安排可能还有不同的看法,但只要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透过不断的讨论和协商,我深信大家必定能够逐渐拉近距离,达成共识,拟定一个新架构,以配合下一世纪香港在食物安全、环境生、环境保护、文化康体等方面的发展。多谢各位。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