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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修改《议事规则》动议回应全文(只发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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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于议员就修改立法会《议事规则》动议发言后,发表的回应全文:

主席女士,

我想就刚才各位议员的意见作出两点简单的回应:

  第一,有关第51(4)条新加的修订,即有关立法会主席决定议员提出的法律草案是否涉及政府政策。

  根据《基本法》第74条,议员提出的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的,必须征得行政长官的同意。虽然《基本法》第74条并没有明文指出由谁决定法律草案是否涉及政府政策,但从必然含意中清楚看出,决定建议是否涉及《基本法》第74条的权力,明显地应该属于行政长官。况且,只有制定政府政策的政府当局,才是最适合决定法案是否涉及其政策。再,《基本法》第48(4) 条也清楚订明行政长官的其中一项职权是决定政府政策。根据上述的原理,我们认为行政长官是就这问题作出决定的最合适人选,而动议中的条文以立法会主席为决策人是不恰当的。

  第二,有关新增的第46(4)条,即是表决时的点票方法,我们认为,根据《基本法》附件二的规条,政府提出的建议,在点票时,不应该把弃权票计算在内。动议中新增加的第46(4)条,并没有列明对政府建议的点票安排。因此,我们认为这条文不应该加入《议事规则》之内。

  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