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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保安局局长就罗致光议员有关如何落实终审法院的判决而提出的议案和周梁淑怡议员的修正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罗致光议员提出的议案和周梁淑怡议员的修正案,反映了议员对如何落实终审法院的判决,及如何吸纳可能人数庞大的新增的享有居留权的人士,极为关注。在各位议员发表意见之前,我希望就议案和修正案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声明。
终审法院的裁决
首先让我简单复述一次终审法院在1月29日就居留权所作出的裁决。这个裁决对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享有本港居留权人士的人数,及他们来港定居的程序作出重大改变。裁决的要点如下:
(a)居权证计划是符合《基本法》,即声称按《基本法》第24(2)(3)条享有居留权的人士,只能在持有居权证后才能确立他们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b)这些人必须留在内地申请居权证;
(c)居权证无须附贴在单程证上,换句话说,即是居权证的签发与内地单程证的签发脱;
(d)港人在境外生的子女(包括内地),虽然在出生时他们的父或母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当日后他们的父或母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他们即享有居留权;
(e)港人所生的子女包括生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子女。
上述裁决的(d)及(e)部份,大大的增加了根据基本法第24(2)(3)条符合拥有居留权的人士的人数。在过去三个月来,立法会已多次敦促政府早日确定人数。事实上,由政务司司长领导的专责小组在过去的三个月,也有积极研究这个问题,并且下令统计处透过进行调查,尽力确定人数。
统计处的统计调查
到4月中为止,统计处已把统计工作完成了一半。虽然统计工作仍在进行中,但根据过去一个多月来的分析,统计的数字经已稳定下来,相信在统计工作全部完成后,最终的数字与现时中期的数字差矩不会很大。根据4月中的调查结果所得,因为终审法院的裁决而享有居留权的内地人士达1675000。其中第一代合资格子女的数目为692000,而第二代合资格子女人数有983000人。详情如下:
首先我需要解释,我们认为,「登记婚姻以外子女」所包括的子女,相信绝非全部为所谓「包二奶」或「婚外情」所生的子女。我们相信其中包括相当数目的人士,乃属于内地所称的「事实婚姻」所出的子女。根据我们的了解,在国内直至九零年代初,很多生有子女的人士,都没有进行过正式婚姻登记。因此我们相信调查发现五十二万登记婚姻以外所生的子女,应包括不少港人以前在内地透过事实婚姻而生有子女,其后到了香港定居,子女留在内地;又或是后来其中一方到了香港定居,并另组家庭。
此外,我还需强调一点,就是以上的估计数字,即第一代符合资格立即来香港的人士,很可能是低估了整体合资格人士的数目,因为调查未能包括两类人士 : (甲)已去世的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内地子女,(乙)已移居外地的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内地子女。这是因为这些子女的父母不能包括在统计调查中。此外我们亦须注意,由于不少香港居民仍有配偶在内地,他们的配偶会陆续生儿育女,而且每日因在港住满七年而符合居留权资格的人数是不断增加的。如果我们一个星期后再商讨有多少人住满七年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一定比今天多。因此透过父母的关系而获得居留权的子女的人数也会每天增加。故此这个估计,亦只是反映目前的数字,而相信是低估真实的情况。
内地的调查进展
至于内地调查方面,内地在广东的三个城市,东莞、肇庆、茂名及福建的泉州进行了调查,了解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的数目。上星期本局的代表联同入境处及统计处的代表已到过北京去了解情况,得悉内地调查进展良好,预计可于短期内作出公布。
统计处的统计调查结果对经济,就业及各项服务提供的影响的初部评估
根据统计处提供的最新统计数据,各有关政策局在政务司司长领导的专责小组领导之下,正进行详细评估终审庭的裁决对整体经济,就业及对各项服务及设施,例如房屋、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福利服务及综援的开支的影向。这项的评估工作预计下星期将会完成。届时我们愿意就统计处的中期调查报告,及各局对经济、就业及各有关的服务及设施需求的评估,向立法会作详尽的解释。
在各决策局作出详尽报告之前,我想指出根据终审庭的裁决而吸纳上述可能为数达一百六十多万人,对香港将会构成非常沉重,甚至可能是无可能承担的负担。因为:
第一.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附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人士,只要在香港合法定居七年后,他们在内地所生的子女,便享有居留权。等到他们的子女来港定居七年后,这些子女的内地子女又符合居留权资格,如此世世代代可以无止境的把居留权传下去;
第二.根据终审庭的裁决,居权书的签发需与内地单程证的签发脱,即是说,政府不可以透过每日吸纳不超过150个单程证持有人的机制来控制享有居留权人士来港的速度。根据终审庭的裁决,我们需要以按照「合理及公平」的速度来落实「居权书」制度,即是说,要以合理的速度来处理所有居权书的申请,不可以以行政手段来延迟居权书的签发,刚才罗议员亦就何谓合理发表意见,谈到若人数多可能超过3/5年亦都合理,我们认为何谓「合理」是相当富争议性的。根据我们的法律意见,最终何谓合理是申请人最有理由由他决定,对于申请人来说,例如很多我们门外静坐要求给予他们在港居留的人士来说,鉴于他们的家庭已分隔很久,可能让他们等多一日他们亦觉得不合理,所以是否合理每人也有强烈意见,我们作为政府很难要求这些人等十年也是合理。假如我们将来每天只是继续吸纳一百五十人,导致这些申请人要轮候十年或以上,相信这些申请人一定会认为不合理,并会以偷渡,逾期居留,或透过法律程序来要求政府准许他们尽快在港定居。因此,假如我们计划于三年内吸纳全部第一代符合资格的七十万人,每天便需要吸纳平均640名持单程证来港人士,这个数目还不包括现时每天150名持单程程人士,及这些第一代子女,即这七十万人的配偶,以及他们父母在内地的配偶。因为根据统计处的调查发现,我们问了例如二十几万香港人在内地有子女,他们还有大概100000配偶留在内地。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让第一批的子女来香港,香港人的配偶及这些子女的配偶,他们也是根据内地的法律及政策,他们可以认为自己绝对符合资格移居来港及不断对我们提出要求。换句话说,我们可能要把每天来港定居的单程证配额,增加至每日一千名,才可以满足各方面的要求。
第三.假如,我们能在三年内全部吸纳首批七十万第一代港人子女及配偶,七年后,等这些人在本港住满七年,他们在内地所生估计大概920000万子女,又符合资格来港,即是说,我们需要在十至十三年内,容纳一百六十几万(不包括配偶)新移民。
现在香港的人口接近700万,经济亦从以往的劳工密集型转至以服务及知识为本,我们正努力发展高科技,高增值的产业,希望协助我们的经济恢复增长,及长远来讲,可以提高我们的生活水平。在目前面对亚洲近地区的强烈竞争,政府财政紧缩及经济下调的情形下,吸纳大量的合资格人士,将会是十分的困难。因为提供足够的社会服务及设施照顾这百多万人,所需要的不单是金钱,而且还需要大量土地及人才去兴建公屋、医院、学校及提供医生、护士、老师。此外我们还需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以免这些人使本港失业问题恶化,及对综援的开支做成沉重的负担。这些问题都是非常严峻,政府是不容易找到答案。
回应罗致光议员「内地新来港人士」的议案
在此,我亦想回应罗志光议员动议辩论的第一部份,促请政府根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及《基本法》的精神,与内地当局合作,尽快制订及公布居留权证明书(居权证)申请的新审批程序,并于合理时间内核实居权证申请人的身份及发出居权证,以减低他们偷渡来港的意图。
我们绝对尊重终审法院裁决,及希望能尽早定出居权证申请的程序,就此,入境事务处处长与内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局长已进行了3次会唔,分别在2月1、2月10日及3月26日举行。我本人亦都曾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局长开会,商讨的范围包括如何接受及核实新的居权证申请,核实非婚生子女的申请人身份,及如何令居权证人士合法及有秩序地来港。
正如我们过往已解释过,我们希望内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能出任入境处长的代理人,代我们在内地接受申请,并进行部份核实工作,因为出入境管理局在内地各省市设有办事处,委托他们做代理机关,可以方便居住在内地不同地方的合资格人士,尤其是在香港并无任何亲友的人士向就近的办事处递交申请的查询。
但是,入境处长经过多次与内地磋商后,发现内地公安机关协助我们落实上述申请程序有很大困难。原因如下:
第一.公安部需要知牵涉人数有多大,以便决定需要多少额外资源,及如何调配人手。因此,他们也进行了一项确定人数的研究。
第二.公安部需研究如何令居权证持有人合法来港。内地人士来港需依据内地法律向内地有关当局申领出境许可。虽然终审法院1月29日的裁决明确指出,我们不可以规定居权证须贴在单程证上,但亦同时清楚表明,裁决不能否定内地出境法律规定内地居民须要先领出境许可。根据内地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内地公民前往香港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办法,以利于维护香港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稳定。这<管理办法>第三条亦规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应先获内地公安机构签发的通行证从指定口岸通行。所以如何能在居权证及单程证脱下,安排内地居民仍可合法,我强调合法地来港定居,对出入管理局造成很大的困难。
第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五类人士,方可申请来港定居。例如夫妻团聚,无依靠儿童和老人投靠在香港的亲属。虽然终审法院的判决使一些在这五类以外人士符合居留权资格,但出入境管理局亦须依法规定,安排这些新类别人士来港,若不然,他们亦可能面对群众的不满甚至诉讼。因此,要解决以上执行上种种困难,也绝非易事。
至于周梁淑怡议员的修订案第一部份呼吁我们应作出安排,令合资格人士能分批有秩序地来港,以避免引发偷渡潮及对本港社会出现内部分化。我很明白周议员修订案的用意,是希望减轻吸纳合资格人士对香港的冲击。但我必须指出,终审法院的裁决清楚指明入境处在处理居权证申请时,不得作无理的拖延。因此当入境处收到大量的申请时,处方亦只可依法尽量调配资源,尽快处理,不得拖延。因此,严格而言,用「合理」的速度审批内地合资人士来港,即是满足申请人的要求,与安排他们「有秩序」来港,两者之间,是存在冲突的。
罗致光议员的议案的第二部份是促请政府在不妨碍拥有居留港权的人士行使其居港权的前题下提供安排,让他们在获发居权证后可以选择于何时移居香港。至于这问题,我之前已说过。内地的确有法律规定,在他们居民获签发单程证之后限定他们在一定时期来港,事实上,终审庭判决之后,我们亦有将罗议员的建议向内地反映,但他们表示这建议与内地的法规及政策不符合,并且若有大量人符合资格,大量人要决定他们喜欢何时取消户口何时来港,若这样的话,便会将内地的入出境管理制度的秩序破坏,所以他们没办法接受这建议。
同时我想指出一点,正如周议员亦说过虽然主观上可能希望有居留权的人,在得到居留权的证明之后,都希望他们可以迟些来,事实根据我们过往处理这么多个案及请愿书的经验,事实上这些申请都等了很久,获得资格时绝大多数的意愿是想尽快来港就学、就业或照顾生病的亲人,故我相信这建议的可行性是很低的。
罗议员的议案及周议员的修正案的第三段都是敦促政府协助新符合资格人士融入社会,罗议员的议案似是较重确保他们得享本港的社会福利,周议员的修正案则较侧重制订措施吸纳和培训这批新来港人士,使他们成为本港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两位议员的用意都是良好,但于涉及人数相当庞大,我们可能要在三年内吸纳第一代700000名的合资格人士来港定居,当这些第一代的合资格子女来港定居满七年后,他们在内地所生的子女亦可享有居留权。若果亦在三年来吸纳这第二代为数90多万的合资格子女,我们便会在十至十三年内总共吸纳160万名合资格子女,还不包括他们的配偶,相信子女来港后他们的配偶一定亦有强烈意愿来港。这将会对香港造成沉重负担。因为就算财政上可以承担各项服务设施的需求,人才及土地相信未必能够配合。数以十万的内地居民在短期内来港定居,将会令我们的人口激增,失业率迅速攀升,居住环境更加挤迫,甚至重现山边木屋、临屋等现象,教育及医疗设施亦可能无法应付短期内新增的大量人口的要求。再者,我们目前的环境,我们本港目前脆弱的生态平衡,也很可能无法应付。鉴于这种种问题,政府要非常审慎考虑对社会整体深远影响,才可决定如何处理两位议员这方面的要求。
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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