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s Release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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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于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我动议修订附表2第4条,附表9第1条、附表12第4条、附表13第1(b)条以及附表14第7(a)(等同英文本第7(b))及第8条有关「总督」的适应化修改。政府现建议不论是否涉及附属法规的制定,一律将「总督」的提述改为「行政长官」。相同修订已在今年三月三十一日,《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修例草案》恢复二读时得到议员的支持,并获得通过。

  主席女士,我动议删去附表3第1(b)条中所提的「有关的行政命令」的定义而代以《公务人员(管理)命令》。修正案的详细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委员的文件内。

  这项修订的目的是提出一个更为清晰具体的建议,更确切的将《殖民地规例》适应化。同时,修订建议亦足够涵盖日后对现行行政命令所作出的修订,以及根据该命令所订立的任何规例或所发出的任何指示。

  随着第1(b)条文中 「有关的行政命令」 被《公务人员(管理)命令》所取代,我动议第6、7、8、9(a) 及9(b) 及第22条亦需作出同样的修订。

  主席,我动议修订附表7第3条,将该条(a)段删去。第3条(a)段原本建议将「括少年警察职位」这项目从《罪犯自新条例》附表中废除,原因是香港警察已没有少年警察的职位。但由于有议员认为该建议并不属于法律适应化的工作范围,应日后另行处理,故此我们同意将该项建议从附表7中删除。

  主席,我动议修订条例草案附表15第6条的建议,令该保留条文的措辞成为「保留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我同意议员的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中央」一词涵盖的层面较「中央人民政府」广阔,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他国家机构并不包含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定义内,在适应化的过程中也较符合保留「女皇升下」的权利所指的意思。故此我们赞同在附表15第6条的中文本作出适当修改,以「中央」替代「中央人民政府」,而在英文本则采用“Central Authorities”。

  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