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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星期三)立法会会议上,教育统筹局局长王永平就李卓人议员因「劳动节」而提出「当局须采取措施改善受薪阶层的生活素质」议案及陈荣灿议员提出修正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
这个星期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将首次以法定假日的形式来庆祝五.一劳动节,而署理行政长官会主持酒会,邀请全港工商界,特别是劳工界的领袖参加。香港能由一荒芜的小岛,发展成今日的国际大都会,有赖我们的三百多万劳动人口,在不同岗位上尽忠职守,努力向上,发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立法机构过去及现在的议员都曾不遗余力地促进劳资权益、加强劳资沟通,我想藉此机会向每一位工友和各位议员衷心致谢。
政府的人力资源及劳工政策 ────────────
香港正处于主要由金融风暴引发的经济调整期,雇主和雇员都备尝艰苦。政府的施政重心,是要确保我们的工作人口具备良好训练、适应力强和具有多方面才能,以维持竞争力,并能掌握随时涌现的时机。为此,我们已在为有需要的行业例如旅游业、建造业和资讯科技业进行估量目前和未来的人力需求,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再培训,目的是提高整体工作人口的技能,以满足这些需求。
在目前失业率高企的情况下,我们更会加倍努力提供全面而有效的就业辅导服务,帮助失业人士尽快重投工作行列,缩短他们失业的时间。与此同时,我们会继续致力促进劳资关系,改善雇员权益,以配合香港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步伐。
政府对加强雇员的保障一向是努力不懈的。我们的政策,是在配合香港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及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原则下,循序渐进地改善雇员权益。事实上,香港雇员的权益和福利,正在不断改善,在九四至九八年,我们一共提出了九十二项与劳工有关的建议,并在本会获得通过。
因应当前的经济情况,政府在本年二月向立法会提交决议,增加破产欠薪基金发放的遣散费特惠款项,这项决议亦已获得立法会通过。
此外,为了使遭无力偿债的雇主拖欠遣散费的雇员获得更大保障,我们刚在四月二十一日向立法会提出修订《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的建议,规定如果在雇员减薪前,雇主曾以书面承诺按雇员减薪前的工资水平来计算遣散费,则基金发放的遣散费特惠款项便应按承诺的工资水平计算。这两个例子显示政府十分理解雇员面对的困难,并加以援手。
基于下述理由,我们不支持李卓人议员提出的动议。
对设立集体谈判制度提议的回应 ──────────────
我已经多次在立法机关解释政府对集体谈判的立场。简单来说,我们并不反对劳资双方进行集体谈判,但我们不赞成立法设立制性的集体谈判制度。
事实上,政府一向支持由雇主和雇员自愿进行直接谈判,如有需要,劳工处会提供调解服务,这方法行之有效,亦有助于维持和谐的劳资关系。
为加强推广劳资自愿谈判,政府拨出资源,在劳工处成立劳资协商促进组,并透过一系列宣传活动,例如经验交流会、工作坊、研讨会及培训课程,鼓励各机构设立有效的沟通与协商渠道及自愿谈判机制。该组亦提供顾问服务,向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他们设立或改善现有劳资沟通机制。该组亦会协助成立各行业的谘询机制,成员包括雇主,雇员及政府代表,以讨论行业所面对的劳资问题。自去年十月发出《如何处理减薪及裁员》的指引后,已有不少雇主参照建议向雇员解释机构的经济状况并与雇员坦诚磋商,共同解决所面对的有关问题。
刚才李卓人议员提到邮政署不跟随我们的指引。据我了解,邮政署有跟随我们的指引给员工七日的通知期,去考虑是否接纳新的雇用条件。而同时邮政署亦给予这些员工非公务员的合约雇用条件,较现在的安排起码有一年的稳定工作。我知道邮政署的管理阶层明日会和工会的代表,包括李卓人会面,讨论有关事项。
相反来说,立法规定集体谈判,会削弱劳工市场的灵活性,打击中小型企业的经营,以至影响香港整个经济体系的应变能力。强制性集体谈判,不能保证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况且,在劳资双方未就这个课题达成共识之前,立例规定集体谈判,只会令劳资关系更加紧张,对香港的劳资双方没有好处。
法例对雇员参与工会活动的保障 ──────────────
至于雇员参与工会活动的权利,政府认为现行的《雇佣条例》巳提供合理的保障。根据《雇佣条例》第4A部的规定,任何雇员均可组织和参加职工会,成为职工会的会员或职员。职工会的会员或职员,可在适当时间内,参加职工会活动,雇主不得阻止或阻吓雇员行使上述权利,或因雇员行使上述权利而解雇、惩罚或歧视该雇员。雇主也不得在雇用条件中,规定雇员不可行使上述权利。任何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
此外,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的《雇佣条例》第6A部已定有保障条文,如雇员因行使职工会权利而被雇主解雇,有权向其雇主提出民事追讨。假如雇主由于雇员行使参加职工会或参加职工会活动的权利而予以解雇,则有关雇员可以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理由,向雇主要求补偿。审裁处可颁令雇主支付不超过十五万元的补偿金给雇员。最近即有首宗雇员在劳资审裁处索偿的成功例子。
我们现正就雇员复职权的条文进行检讨,在稍后时间会就检讨结果征询劳工顾问委员会的意见。
对设立最低工资的回应 ──────────
我们不赞成制定最低工资,我们的立场已在不同场合,包括立法会上解释得很清楚,现在让我再扼要说明反对的原因:
一. 香港得以成为举世知名的自由市场经济体系,除了因为我们的劳工市场效率高、应变力强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采用以市场需求为主导的工资机制。在香港订立最低工资,不但会扭曲劳工市场的工资架构,还会令工资的厘定和调整受到更大限制,尤其是在经济衰退期间,这种限制会带来不利的影。本港工商界以至整体经济因应外来冲击作出调整的能力会因而受损。
二. 由市场决定工资水平,有助确保香港拥有自强不息、干劲十足和力求进取的工作人口。一直以来,雇主都是根据工人的生产力、工作能力和表现,以及公司的营业状况,来厘定工人的工资。因此,我们的工作人口一般都有很大的动力勤劳地工作,并接受培训及再培训,务求不断提高效益和效率。这个因素,加上政府不断投资在教育、职业训练及雇员再培训上,正是推动本港的工作人口整体质素不断提升的主要力量。在香港推行最低工资制度,会削弱工作人口(尤其是技术水平和工资较低的工人)对改善和提升工作质素的动力,并不利于本港经济的长远发展。
三. 法定的最低工资倘偏离由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不论是定得高于或低于该水平,亦不一定对雇员有利。相反,这会对他们的就业机会造成不良影响。如设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低于市场决定的水平,雇主在符合工资规定方面,不会有任何困难。但是,在劳工市场放缓,失业数字高企的情况下,部分雇主可能拒绝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薪酬,去聘用生产能力较高或工作表现较佳的工人。在这种情况下,最低工资实际上变成最高工资;因此,最低工资不但未能提高工人的收入,更会使工人失去提高本身学历和生产能力的原动力,以致损害本港工作人口的整体质素和竞争力。
如设定的最低工资水平高于市场决定的水平,对某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来说,劳工成本过高,令这些行业难以维持竞争力,甚或无法继续经营。部分公司会因此缩减规模,甚至结业。这会导致整体就业机会下降和失业数字上升。在经济放缓或衰退的时候,这种情况会更为显著。另一方面,为抵销过高的工资,雇主可能会向雇员订定更严格的非工资要求或聘用条款,以减低实际的劳工成本。所以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设立最低工资均不能达致保障工人利益的目标。
刚才李卓人议员以工人的尊严作为设立最低工资的理由,在感性上我明白他的看法,我相信李议员亦会明白,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我们一定要用理性的态度去处理。梁耀忠议员提到有一位学者在美国研究过最低工资的情况。我亦知道这个研究的结论,但我不认为这个结论适用于香港。大家都知道,近年美国的经济出乎很多学者,包括经济学家的意料之外,强烈增长,和香港现在的情况截然不同,而美国失业率的下降,主要因为经济带动了很多新的职位。我始终认为香港的环境设立最低工资是不能达到保障工人利益的目标。
在税制方面,我们奉行一个低税率、简单而明确的税制。我们在筹备每年度的财政预算案时,会全面检讨各个税收项目,并在有需要的范畴进行改善及提供宽减。把税率维持在合理水平及减轻市民大众的负担,一直是我们的目标。
过去数年,我们在薪俸税方面实施了多项宽减措施。目前,低收入人士的税务负担绝不沉重。在所有劳动人口中,约有六成人士并不须要缴纳任何薪俸税,而缴纳薪俸税实际税率在百分之五或以下,包括毋须缴税的人士,则约为劳动人口的百分之九十四。在其他发达国家,税率及须缴税的劳动人口远较香港的为高。
在利得税方面,我们的低税率使各行各业有较多资金,用作商业投资或开发新的工商业,这些商业活动制造更多就业机会,令整个社会受惠。
提高高收入人士或公司的税率,可能会抑制投资,影响香港的经济增长,以致失业率增加,生活水平下降,因而影响所有市民,包括低收入人士。
我们的低税率政策,是使各阶层努力工作的动力之一。这个政策亦是使香港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利用税率以达致某些社会政策目的,会严重影响香港的整体利益。
对陈荣灿议员的修正案的回应 ─────────────
陈荣灿议员的修正案要求政府落实劳工界“五.一宣言”中援助低收入人士、解决生活困境,立法设立劳资谈判机制,确认工会谈判地位等各项诉求。我现在会就上述各项,解释政府的立场。
援助低收入人士、解决生活困境 ──────────────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综援)一直以来为社会上因各种原因而遭遇到经济困难的人士提供一个安全网。因失业或低收入以致经济出现困难的人士,亦可透过综援获得现金援助,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此外,由本年六月一日开始,社署亦会与劳工处和雇员再培训局合作,推行自力更生支援计划,鼓励和协助因失业而领取综援的人士寻找工作,早日重投劳动市场。
在解决失业问题方面,政府的首要工作是协助失业人士尽快重新受雇,并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技能,俾能找到工作,并持续就业。劳工处已推行一系列措施,以加强其就业服务。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就业选配计划;推行简易登记程序及网上互动就业服务;设立职位空缺处理中心及电话就业服务中心。以上措施均可帮助各阶层的人士寻找工作。
劳工处亦有不少服务针对低收入人士。例如,鉴于市场对家务助理需求甚大,劳工处已设立特别柜台,加强家务助理就业选配服务,并于每周举办讲座,讲授求职技巧和提供职位空缺资料。
在培训方面,各培训机构亦提供了不少适合较低收入人士的课程。雇员再培训局与职业训练局特别为一千名中三或同等学历的失业人士开设为期九个月的服务行业训练证书课程,很多议员对此都很熟悉,特别是陈婉娴议员。该课程已在去年九月开课。再培训局亦为家务助理、物业管理及老人护理等职业,增办度身订造的课程,此外,并即将开办制鞋工人训练课程。上述这些课程均可帮助低收入人士就业。
立法确认工会的谈判地位 ───────────
现时,根据《职工会条例》登记的职工会,均为法定组织,享有法律地位。这些工会及其会员/职员并可获得豁免,不会因筹划或深化劳资纠纷所作出的若干行为而遭民事诉。实际上,在行之有效的劳资自愿谈判机制下,职工会已常常积极协助雇员,并在劳资谈判中担当重要的角色。
总结 ──
香港的整体经济在过去一年经历了很大的变化,社会各阶层人士无论贫富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雇主在困难的营商环境下,须要小心运用资源,甚至降低商品的价格以刺激消费意欲。另一方面,就业人士的平均薪金增幅则明显放缓。个别机构的雇员甚至被冻薪或减薪。
在面对当前的环境,我们要珍惜努力得来的和谐劳资关系。我刚阅读一份经济杂志,在一九八八至九七年的十年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其中二十三个会员国,每千名受薪雇员每年因劳资纠纷而损失的工作日有数十天,甚至数百天,而香港则只有约是一天,和谐的劳资关系是香港的宝贵资产,是政府和劳资双方多年相互合作协调的结果,得来不易,这亦是外来投资者决定投资香港的一项重要因素。
近月来,我们已见到经济获得改善的一些象,包括银行流动资金较为充裕、利率明显放缓、股票价格回升及楼市稳定等。在我们致力使经济复苏的时候,我们要小心谨慎,避免激化劳资冲突。
政府会继续努力,推行有关的措施,与市民共同面对及解决当前的经济及就业问题。
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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