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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署理工商局局长蔡莹璧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六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必要的适应化修改,使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相符。这些条例分别为《商标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知识产权署署长(设立)条例》、《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条例》、《专利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及《版权条例》。
这六条法例内的部分用语,例如提及「总督」、「总督会同行政局」和「官方」的地方,均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符,有需要加以适当修改。尽管《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已作出规定,指出应如何诠释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用语;但在香港法律中继续使用这些用语,仍是不恰当的。因此,我们需要透过制定本条例草案,以便作出必要的修订。
建议的修改大多仅属用语上的更改。这些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将会追溯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日起生效。
这条条例草案除了使以上六条条例符合《基本法》,并切合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之外,还可省却须经常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的工作,我希望议员能给予支持。
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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