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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署理工商局局长蔡莹璧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商标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商标条例草案》。
本港自一八七三年开始,已设有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我们的商标注册处也是全球第二个最早成立的法定注册机构。目前,香港商标注册纪录册里有超过十万个已注册商标。现行的《商标条例》订定了商标注册和备存的准则和程序。不过,自一九五五年以来,《商标条例》大部分条文差不多维持不变。然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惯例在数十年来不断演变,我们实有需要使香港的商标法现代化。
商标条例草案旨在减省繁琐的手续,使商标更易于注册,令更多的标志可作商标用途,以及提供更佳的保障。
主席,我不打算在此详述条例草案的细节条文,但亦想藉此机会向各议员们解释一下草案中的一些较为重要的概念。
(一)可予注册的商标
商标是代表不同货品或服务的标志,也是大部分顾客用以识别他们所喜欢品牌的重要指示。为求自己的品牌能够别树一帜,商标的设计大多重推陈出新、设计独特。以往,商标必须是视觉上可兹识别的才能注册。随时代的发展,不同的商人会使用不同方法突显他们的产品,例如某电影公司的狮子咆哮相信已相当深入民心。为使更多更有创意的商标受到适当的保护,草案中商标的定义范围将予以扩大,使更多不同形状和颜色的标志、甚至声音也有可能注册成为商标。
(二)保障注册商标不被侵犯
此外,条例草案会订明条文,为已注册的商标提供更大的保障。除了扩大「侵犯」一词的定义,更清楚界定商标拥有人的权利外,条例草案另有条文规定,使注册商标拥有人可就侵犯注册商标的货品、物料和物品,向法院申请交付令及处置令。此举可使商标拥有人的权利与法例所授予的补偿方法,与版权、专利和注册外观各条例下的补偿方法看齐。
为防止商标拥有人滥用侵犯注册商标的民事法律程序,在并无充分理由情况下向他人提出法律诉讼,条例草案对因这些无理威胁而受害的人订有补偿方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条例中规定的民事补偿程序一致。
(三)平行进口商标产品
平行进口货品或俗称「水货」,可能是议员们和市民比较关注的课题。在知识产权法律的范畴里,「平行进口」也是其中一个较具争议性的课题。国际间对此亦没有共识,所以各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容许每一个谛约国家或地区,因应本身经济及法律自行制定关于「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物品的政策。
我们认为,对平行进口商标产品的任何限制,不应令有关产品的供应减少,以及不应有损香港的消费者。由于香港不受任何有关平行进口的国际权利或义务所限,我们建议商标拥有人无权禁止平行进口附有其商标的货品,除非他能够证明有关货品已经受损(例如货品日久变坏或遭擅自改动),以致损害其商标声誉,则属例外。
(四)驰名商标的保护
主席,我在前面说过,商标是代表货品或服务的标志,在很多情况下是代表顾客对这些货品或服务的品质的期望。一个商标是其拥有人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用以识别他们所提供的品牌。因此,一个「驰名商标」的价值和其拥有人的权利,更应有恰当的保障。
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如有人于香港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于相同或相类似的货品或服务之上,而此举可能引致混淆的情况,有关的「驰名商标」的拥有人有权向法庭申请强制令限制有关商标在香港使用。不论驰名商标拥有人在香港是否有经营业务或享有商誉,均可享有这项权利。
结语
概括而言,条例草案制定后,会简化商标注册和保存商标纪录的程序,商标拥有人亦更易于注册及保护其商标。一套更有效和更易于使用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是香港长远经济发展的的其中一项有利因素。
我希望议员能支持《商标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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