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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今日(星期三)在立去会会议上动议通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本会通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
发牌工作 ────
在今年三月初,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简称强积金管理局)已正式公布强积金计划的实施时间表。该时间表定以2000年12月1日为开始供款的日期。要达到这个目标,强积金管理局已尽速进行各项筹备工作。当中的首要任务是在1999年下半年度进行发牌工作,亦即批核强积金受托人、强积金计划及投资产品的申请,以期强积金计划能在明年推出市场,令雇主及自雇人士有充份时间加入计划。
强积金管理局筹备发牌的工作,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首先,强积金管理局已向业界发出绝大部份申请牌照所须参照的指引,亦开始与有兴趣申请的公司商讨有关处理申请的事宜。此外,在立法方面,按照强积金的实施时间表制定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已经于三月获得行政会议通过,亦于上月(四月)获得立法会通过。多项筹备强积金所须的条文将会逐步生效,当中与发牌工作有关的条文,会在本年八月三日生效。因此,剩下来的,就是制定《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我们希望得到立法会支持通过此规例,让强积金的发牌工作能够如期在本年的八月展开。
费用规例 ────
强积金法例明文规定,申领牌照的人士必须随申请缴付规例订明的申请款额。因此,《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必须在展开发牌工作前制定。该费用规例所订明的费用主要分为年费及申请费两种:
* 年费包括强积金计划注册年费及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的年费。
* 至于申请费,则主要包括申请牌照的费用(亦即申请成为核准受托人,批核投资产品及将计划注册的费用)和申请将现行职业退休计划豁免于强积金规定的费用等等。
我们深切明白,议员及市民大众都十分关注强积金管理局的征费额。为此,强积金管理局在订立收费款额时,经过详细而审慎的考虑,不但参考过其他与强积金管理局相类似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征费水平,更考虑到现时的经济环境,和征询过有广泛代表性的强积金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力求将收费定于一个合理的水平。
年费 ──
在年费方面,强积金管理局将会在制度实施的首两年免收年费,然后按运作情况再进行覆检,以研究在两年后才开始征费。强积金管理局采用这个做法有两个原因:
(一) 计算基准:强积金的条例订明,注册年费的款额须定于强积金管理局可收回成本的水平,亦须参照强积金计划的资产值厘定。但是,在制度实施的首两年间,无论开支抑或收入水平都未稳定,未能成为厘定年费额的合理基准。
(二) 经济负担:正如我刚才所说,强积金管理局在考虑作出此次的收费建议时,经济因素是它们的重要考虑之一。鉴于现时本港经济环境,强积金管理局不希望它的年费给市民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为释除市民的忧虑,强积金管理局认为免收首两年年费是切合时宜的做法。
申请费 ───
至于申请费方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所订的申请费,只是一次过缴交的收费。强积金管理局要求申请人就各项申请缴交费用,主要是希望能令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更审慎行事,提交符合法例规定的申请,以免强积金管理局为处理未经周详考虑的发牌申请而承担不必要的额外营运开支,并且拖慢实施强积金制度的进度。
在厘定各项申请时,强积金管理局主要参照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如证监会、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及保险业监理处等机构现时的收费水平,而厘定相若的收费额。这样,申请人会较易明白及适应强积金管理局的收费模式。
追收费用的关注 ───────
在谘询强积金谘询委员会时,委员都十分关注强积金管理局在首两年免收年费,会否在随后几年追收,结果加重了两年后的费用负担。我希望藉这机会指出,强积金管理局并没有意图追收首两年免收的费用。
正如刚才所说,强积金计划内的资产值在制度实施的初期并不多。除非征费额厘定于资产值上一个非常高的百份比,否则我们相信在首十年间,强积金管理局每年皆不能收回成本,更遑论追收其他费用。正是这个原因,临立会已于1998年4月批准政府拨款50亿予强积金管理局作其初期运作费用;而该笔款项已于今年三月正式拨予强积金管理局。因此,各位毋须忧虑日后追收年费的问题。
结语 ──
强积金计划筹备至今,已经非常接近正式实施的阶段。我必须指出,这是多方面多年来付出相当大的努力所得出的成果,当中包括雇主团体、工会、业界、有关的专业团体及所有参与过立法过程的议员。从21世纪开始,香港将会拥有一个稳健安全以及合符成本效益的退休保障制度。在这制度下,积极进取的香港人,在勤劳工作几十年后,都能够享用自己努力积累的成果。我深信各位议员,皆会抱同一目标,希望广大市民尽早得到退休保障。为此,我们必须尽快完成所需的立法工作,以期强积金能如期落实推行。
我谨请各位议员支持动议,通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
多谢各位。
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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