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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星期二)在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会议上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多谢议员给予我和我的同事有机会今日下午就居留权问题作进一步解释。
近日各界都对内地人有居留权问题有很热烈的讨论。由所表达的意见看来,可见各方,尤其法律界、学界及各阶层人士均对各方案都有着强烈而不同的看法。可以说,没有一个方案是不具争议性的。
政府所面对的抉择是很困难的。但我们的出发点是以香港的长远利益为依归;并一切决定是需要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国家宪法。
行政会议今早经过详细的讨论之后,决定由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并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基本法有关规定,解释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立法原意。
特区政府是非常重视法治精神,并完全尊重终审法院的独立性。但有鉴于特区政府认为,终审法院有关基本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解释和特区政府对有关条文立法原意的理解有所不同,而此项判决将会引致大量内地人士拥有居留权,为特区带来沉重的社会经济负担;因此,行政会议决定由行政长官报请中央要求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文。
行政会议的讨论涵盖四个方案,分别是:
(1)容许所有内地因终审法院的裁决而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人士来港定居;
(2)通过诉讼由终审法院作出新判决;
(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基本法;
(4)由人大常委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
四个方案的利弊行政会议都充份讨论,这些理据亦已详细载列于已分发给议员的文件内。行政长官已会见立法会内各政党及法律团体,细心聆听他们的意见。行政会议亦详细考虑各方由不同渠道所发表的论据,才决定要求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文。
相信各位议员都会同意,「一国两制」在国际间没有先例,香港在过去百多年来亦不曾有本身的宪法,因此,我们在实践「一国两制」和落实基本法的时候,可能会遇到灰色地带。故此特区政府有责任寻求方法解决引起的问题。
行政会议选择解释基本法的方案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符合基本法,尊重法治精神。基本法第158 条清楚列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是我们新宪制架构的一部份,这一点是终审法院所接受的。在行使其权力时,人大常委会按立法原意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
(2) 尊重终审法院的独立性及保存终审法院最终判决的权威。即使人大常委与终审法院对有关基本法条文作出不同的解释,其解释不会影响该些案件的判决;换言之,有关当事人绝不受影响。
(3) 维持香港高度自治。基本法条文的最终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今次是特区政府透过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作出请求,就个别指定的基本法条文作解释,以反映其立法原意。人大常委行使其解释权时,并不会剥削任何授予香港的法律权力,也没有削弱香港的自治。
我想再一次重申,我们现时面对的情况是一个极端例外的情况。政府绝对不会轻率地向中央政府提请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大家亦都知道,人大常委自1950年以来只行使过解释权八次。
上星期五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决议促请政府迅速处理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问题,并提出有效方案。我们已经致函立法会主席,请求主席同意政府就居留权的问题于明天的立法会会议上提出议案。
我们今日准备了一份文件供议员参考。我想先请保安局局长扼要说明文件的内容,然后律政司司长会向各位报告她上星期北京之行的情况,与及我们选择由人大解释基本法的方案的理据。
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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