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储税券(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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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库务局局长俞宗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储税券(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储税券(修订)条例草案。

  储税券是由税务局发行作缴税用的。储税券分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士为将来缴税作准备而购买的「普通储税券」,而第二类是纳税人士对其评税提出反对时应税务局局长要求购买,就争议的税项总额或部分金额作出保证的「暂缓缴税储税券」。

  我们最近就储税券制度完成检讨,并提出两项建议,以令储税券作为纳税人士的另一储蓄税款的方法更具吸引力,并令储税券制度更公平合理。

  第一项建议是取消发出纸券形式的普通储税券,而以电子储税券取代。目前,只供现职及退休公务员参加的电子储税券计划,容许参加人士按月购买固定价值的储税券,我们为这些参加人士开设个别储税券户口,而购买储税券的资料均会记入户口,以取代发出纸券形式的储税券。这项电子储税券计划行之有效。我们现正安排开设可以由银行及缴费聆直接存入该项的电子户口,以令纳税人士能够随时购买储税券。这项改善措施能加强电子储税券的特点,使其能在储税券制度发挥更大作用。

  至于购买普通储税券的其他人士,目前我们只向他们发出纸券形式的储税券。发出或赎回储税券纸券均会耗费大量资源,而且对纳税人士并不方便。由于购买普通储税券的人士大多是经常购买的人士,而我们亦会改善电子储税券计划,令其更为灵活,因此,我们建议取消发出纸券形式的普通储税券,而以电子储税券取代。我们会为购买普通储税券的人士开设户口,代替纸券,以记录所有购买及赎回储税券的资料。因取消以纸券形式发出普通储税券而节省的人手,会调派以提高服务质素和效率。

  本条例草案包括的第二项建议是规定暂缓缴税储税券的利息,应以《储税券条例》订明的浮动利率计算。现时,适用于某一张储税券的利率是按购买该储税券时所通行的利率而订定,而有关储税券的整段可赚取利息期间均沿用该利率。由于被要求购买暂缓储税券的纳税人士,并没有决定何时购买该些储税券的弹性,因此,定息机制对这些人士是较为有限制性的。适用于暂缓缴税储税券的利率,会跟随购买有关储税券时适用的利率而偏低或偏高。同时,裁定有关反对或上诉个案需时不一,因此,个别暂缓缴税储税券的持有期长短会有很大分别。但是,无论在该期间适用的利率的水平为何,有关暂缓缴税储税券购买时适用的利率,将会沿用至有关反对或上诉个案作出裁定为止。由于该利率可能会适用于一段颇长的时段,这情况对政府及纳税人士均不公平。为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制度,我们建议,适用于暂缓缴税储税券的利率,应按照持有该储税券期间所有适用的利率计算。根据这项安排,储税券利率每次的检讨及调整,会适用于所有已发出的暂缓缴税储税券。

  我刚才解释的两项建议,将适用于有关修订获本会通过及生效后购买的储税券。

  基于上文的解释,我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谢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